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2号:允许符合要求的西班牙养殖水产品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西班牙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输华目录见附件。
二、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加工厂、独立冷库)须经西班牙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管,其食品卫生条件应同时符合中西两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有企业须由西班牙政府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对华出口。
三、进口产品要求
西班牙应确保输华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水域养殖,或原料来源国为中国准许进口的国家(地区);
(二)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形,包括:已输华或拟输华产品严重违反中西法规及《议定书》;境内暴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WOAH规定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受污染物影响危及产品安全;
(三)未使用中西两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须按规使用;
(四)经检验检疫,未检出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无传染病及寄生虫病病例,且未检出《名录》及WOAH规定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全过程符合中国卫生与可追溯要求;
(六)包装与标签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食品管理规定。
四、证书要求
西班牙主管部门须按中方要求对每集装箱或每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书须以中文、英文、西班牙文印制(英文为必填语言),完整载明生产企业信息。证书样本及官方印章须提前向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重新备案。
五、监管与处置措施
中国海关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及《议定书》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予以销毁、退运或其他合规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严检验、暂停进口等措施。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