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方与蒙古国食品、农业和轻工业部签署的《关于输华蜂蜜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蒙古国蜂蜜对华出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食品、农业和轻工业部关于输华蜂蜜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指蜜蜂采集植物花蜜、分泌物或蜜露,经自身分泌物混合并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加工企业要求
输华蜂蜜加工企业须经中方注册。蒙方负责审核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获注册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原料蜜蜂来源要求:
1.来自蒙古国境内经主管部门登记并受有效监管的养蜂场;
2.所采花蜜、分泌物或蜜露须安全无毒,不得源于有毒蜜源植物或转基因植物。
(二)蒙古国确认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蜜蜂亮热厉螨病。
(三)养蜂场及周边5千米范围内,输华前12个月内无美洲/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四)瓦螨防控: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 养蜂场及周边5千米、输华前12个月内无瓦螨侵染;
• 使用孔径≤0.42mm滤器过滤;
• 加热至中心温度≥50℃并维持20分钟;
• 冰冻至中心温度≤–12℃并维持≥24小时,且采取措施去除螨体及虫卵。
五、生产、贮存与运输要求
(一)养蜂场不得使用中蒙两国禁用兽药;
(二)加工企业须建立可追溯系统,确保蜂蜜可追溯至养蜂场;
(三)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量不得超中蒙两国限量标准;
(四)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流行期间,须按国际规范制定并落实蜂蜜安全防控措施,防止全过程交叉污染;
(五)产品须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六)加工、贮存、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蒙双方卫生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不得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非本注册企业产品或其他产品混装混运;
(七)蒙方须在各环节做好标识,设独立成品库或专用区域并明显标示;
(八)集装箱须在蒙方官员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列于卫生证书;运输途中不得拆封或更换包装。
六、证书要求
每批/集装箱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中蒙相关法规及《议定书》要求。证书须以中文、蒙古文、英文书写,格式与内容须经双方事先认可。蒙方应向中方备案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封识标志、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签名式样、防伪说明等;如有变更,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报。
七、包装及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须符合中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须密封,并以中、蒙、英三语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预包装产品还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及标准。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法对输华蜂蜜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或《议定书》情形,将依规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7日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