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核心要点解读
施行时间与废止文件
《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
第一条:立法目的优化
为规范税务机关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督促自觉缴税,防止新增欠税,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2]。
新旧对比:立法目的中新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表述[2]。
第二条:欠税定义与公告范围调整
本办法所称欠税,指纳税人未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包括以下五类情形:
(一)纳税申报后未按期缴纳税款;
(二)延期缴税期满仍未缴纳;
(三)税务检查查定应补税额后未按期缴纳;
(四)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未按期缴纳;
(五)其他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一并公告。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欠税及滞纳金数额[3]。
新旧对比:明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纳入公告范围[3]。
第三条:公告机关统一至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4]。
新旧对比:取消省、市、县三级分层级公告机制,统一由欠税所属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公告[4]。
第四条:公告频次与渠道规范化
公告机关应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同步公告。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视情节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须在其官网提供辖区欠税公告查询服务[5]。
新旧对比: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法定主渠道,并新增省级官网查询服务要求[5]。
第五条:公告内容标准化
公告内容按纳税人类型区分:
(一)企业/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对应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及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对应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三)自然人(不含个体户):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对应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6]。
新旧对比:新增“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关键字段,提升信息完整性与可追溯性[6]。
第六条:公告前纳税人确认与异议处理机制
公告前,公告机关须将拟公告内容推送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纳税人认为内容存在录入或计算错误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公告机关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反馈结果,异议成立的须及时更正[7]。
新旧对比:新增公告前确认及异议处理闭环流程,强化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保障[7]。
第七条:公告审批与豁免情形优化
欠税公告须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及滞纳金;
(二)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并经法定清算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涉税款及滞纳金;
(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及滞纳金。
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告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不予公告[8]。
新旧对比:与《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衔接,优化豁免公告情形,体现法治协同[8]。
第八条:公告动态更新与事后异议机制
纳税人缴清公告税款及滞纳金,或因登记信息变更导致公告内容变化的,公告机关应在次月公告中更新相关内容。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可就内容不符或程序违法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机关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来源与流程核实,并反馈结果;异议成立的须及时更正[9]。
新旧对比:建立“次月更新”机制,并增设公告后异议处理路径,完善全周期权益保障[9]。
第九条:公告边界与保密义务
公告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并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履行纳税人信息保密义务[10]。
第十条:公告与征管联动强化刚性约束
税务机关除依规公告外,须依法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并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不得以公告替代法定清缴手段。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欠税公告将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体系,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1]。
新旧对比:明确公告与信用管理挂钩,增强税法遵从约束力[11]。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档案管理与适用延伸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造成税款损失的,上级机关应责令改正,并依《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2]。
欠税公告相关资料须纳入税收征管档案妥善保存[13]。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执行[14]。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