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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1:LP参与私募基金决策是否属于“借通道”
四、典型案例2:FOF基金管理人未尽穿透核查职责致使底层投资款项被挪用
1.案例介绍
根据“中基协处分〔2024〕411号”文书,中基协对管理人三类违规行为处以了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1)未尽谨慎勤勉义务:中基协根据如下三种情形认定被处罚机构存在未尽谨慎勤勉义务的违规情形:(1)被处罚机构与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由该第三方向负责介绍投资者和投资项目,且被处罚基金在管的两只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与该《合作协议》约定一致;(2)在管基金的投资者参与到基金的投资决策中,其中被处罚基金作为管理人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2名,投资者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3名;(3)被处罚机构未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投后管理的职责。
2)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被处罚机构在开展基金管理的业务外,还开展了借贷业务。
3)募集说明存在误导性陈述,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被处罚机构在基金产品的募集说明书中载明了投资项目向基金承担保底收益的相关内容。
(2)处罚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基金业协会决定作出撤销该机构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2.入选原因
LP作为投委会成员参与投资决策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因此受到中基协纪律处分的情况却是首次出现,故引起业内激烈讨论。无论是合伙企业法亦或是协会备案,LP均不可干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管理人更不可将管理职权对外让渡,因此商业安排与监管合规要求的划分与平衡值得深思探讨。
3.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确保对基金的主动管理。本案例中,我们认为,基金业协会认定违规并非基于LP委派委员数量这一单一要素,而是通过多维度证据链锁定管理人“职权让渡”事实。首先,被处罚机构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将投资项目与投资者来源绑定,形成“外部主导”的决策前置条件;其次,LP委派3名投委会委员且占多数席位,导致管理人仅有的2名委员难以形成有效制衡,投资决策实质上脱离专业管理框架;最后,投后管理职责的缺位,侧面印证管理人未能主动介入基金运作,将核心管理职能拱手他人。这些情形共同构成了“主动管理职权对外让渡”的完整闭环,最终触发监管对勤勉尽责义务缺失的认定,凸显出监管机构穿透表象、审查实质管理效能的执法逻辑。
4.实操合规建议
虽然被处罚机构系因多种违规情形被综合认定为未尽谨慎勤勉义务,但在当前实操中,投资者,尤其是政府引导基金或政府系出资主体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的情形并不鲜见。管理人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满足投资者日益多样化需求的问题,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1)明确投资者委派委员职权边界。投资者委派委员的职权应当限定为防守权。投资者委派委员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系对管理人管理职权的监督,其重要作用是对管理人决策事项进行纠偏,因为其委派委员行使的权利应当限定为对核心事项的否决权,而不能形成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事项的决定权。例如,在投资标的选择上,可明确禁止委派委员直接指定投资项目,但允许其对明显偏离基金投资策略或存在重大合规瑕疵的项目行使否决权。
(2)优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委派机制:建议投资者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数量需不超过管理人委派的数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事项的决策是管理人行使其主动管理职权的重要体现。此外,可建立“观察员”制度,允许投资者在不参与投票决策的前提下列席投委会会议,了解决策过程,既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又避免过度干预管理人决策。
(3)强化投后管理与主动管理责任:管理人需建立完善的投后管理体系,定期向投资者提交标准化投后管理报告,内容涵盖被投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数据、风险预警等信息。同时,针对基金日常运营,管理人应独立负责收益分配方案制定等核心工作,通过留存完整的决策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形成可追溯的主动管理证据链,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规避“借通道”嫌疑。
1.案例介绍
根据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多项处罚及相关渠道公示信息,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及处罚相关的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北京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某新动力”)通过多层嵌套投资模式,将资金投向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汇盛”),后者进一步下投至杭州瑜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瑜瑶”),最终资金流向已被基金业协会注销(2022年9月8日)的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投资”)的无托管产品。整个嵌套链条涉及四层结构,且底层资产未按规定进行托管和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资金被挪用。该案爆发后,诸多投资人向华某新动力提起了诉讼,根据公示信息,截至2025年5月,华某新动力因133份未履行执行标的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为7,352.35万元。与此同时,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2月7日公告显示,华某新动力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又将深圳汇盛、杭州瑜瑶、磐京投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五被告对“天安2号”基金1亿元本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利息损失(按LPR3.45%计算),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该诉讼案于2025年4月22日开庭。一场因层层嵌套所导致的资金挪用、虚假宣传、违规经营拉开序幕。
(2)处罚情况:
2021年12月2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崴、姚石)》(〔2021〕115号),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磐京投资时任董事长毛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投资机构账户、“新证泰6号”等10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电晓君量化3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7支私募产品账户、“杨某平”等37个个人账户共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圣亚”。账户组于2017年11月14日持有“大连圣亚”比例达到5.3%,之后仍继续交易,于2018年8月10日达到最高点24.59%,截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15.19%。磐京基金于2019年7月4日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大连圣亚”超过5%。毛崴、姚石因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行为,以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警告、罚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
2022年6月13日,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因发行并管理的瑜瑶战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对杭州瑜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3年11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因涉及多层嵌套投资,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对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立案调查。该公告发布时,公安机关因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介入。
2024年5月1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注销苏州善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深圳汇盛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因故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可以说整个嵌套链条涉及的四层结构,华某新动力-深圳汇盛-杭州瑜瑶-磐京投资中已有三层管理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对其中部分管理人移转至公安机关,是近年来少见的因嵌套所导致的私募证券类违规行为。
2.入选原因
本案具有典型的“多层嵌套+无托管+资金挪用”风险特征,充分揭示了部分私募基金在资金链条设计、信息披露及托管制度执行方面的重大合规缺失,具有高度警示价值。
3.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整个链条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中严重违反穿透监管、托管要求和真实披露义务,形成“结构复杂化+风控失守+资产失控”的典型风险闭环。2023年9月28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十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得通过设置复杂架构、多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收取不合理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架构,以及投资者承担的费用等有关信息。
首先,本案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采用了复杂的多层嵌套投资模式。在该模式下,资金从华某新动力通过信托计划进入深圳汇盛,而深圳汇盛并没有按照预期开展量化对冲等投资策略,而是将资金转投至杭州瑜瑶,杭州瑜瑶再将资金投向磐京投资的无托管产品。最终,投资资金未用于约定的投资方向,而是被挪用或转移到了关联方账户。上述嵌套投资模式加剧了资金的流动复杂性,使得华某新动力和投资者难以跟踪资金流向和底层资产的真实情况。同时,由于投资涉及多个基金管理人,资金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大大降低,为后续的资金挪用、虚假披露等违规行为提供了隐蔽空间。
其次,在这起案件中存在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尽职调查和风控失职。虽然底层涉案机构的虚假宣传和报送虚假信息是事件爆发的直接诱因,但作为FOF基金管理人,华某新动力有责任对所投资的私募产品及其管理人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尤其是对下层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管理人历史业绩、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然而,华某新动力未能对深圳汇盛及其下层基金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持续监控,导致投资者资金最终流入了一个高风险且违规的投资结构中。此外,华某新动力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在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缺乏足够的审慎和透明度。其风险管控机制的缺失,使得事件发生后,无法迅速识别问题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4.实操合规建议
以本案作为警示,在实操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合规管理:
首先,FOF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任何下层产品前,管理人应当进行全面、深度的穿透式尽职调查,对目标机构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背景、历史业绩、合规记录、资金来源及使用路径等多维度信息进行核查。通过现场访谈、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舆情信息以及监管网页披露等多种渠道交叉验证。对于嵌套结构中的每一层次,都要明确其投资方向、托管安排和托管行流水,发现不合理或模糊之处时,要提出实质性疑问并要求补充材料,最大程度降低不确定性风险。
其次,管理人应在内部制度中明确可嵌套投资层级,超出该层级的一律需提交专项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审批流程中要涵盖法务、风控等审议部门,确保对投资架构的每一步都留有完整审批记录。针对拟投资产品,对嵌套层级、基金管理人信誉、出资安排、退出机制等关键节点进行集中评估,并在备案材料内向投资人如实披露所有嵌套层级信息,禁止任何“关键信息遗漏”或“简化披露”。
最后,管理人应构建多层级的风险控制体系,将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并重。合规风控部门应负责日常监控和定期检查,制定包含风险指标、红线条款的《风险控制制度》,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动态打分与实时评估。合规风控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案例研讨,不断优化预警流程与补救手段,确保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识别、有效管控并及时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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