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展业的合规深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监管‘名单’的理解与运用。 作为核查主体资质、判断业务权限范围的关键索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一系列名单构成了外汇业务的底层逻辑。今天我们来梳理一下当前外汇展业必须关注的7类核心名单,快速对标外汇管理要求,把握好做业务时的各种准入门槛。
[本文纲要]
一、已开办代客期权业务银行名单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名单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名单
四、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
五、资本项目业务管控名单
六、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七、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
一、已开办代客期权业务银行名单
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交易品种日趋丰富,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相继推出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2011年4月1日,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期权”(Options)一词对银行人来说并不陌生。作为一项重要的汇率避险工具,期权交易适用于多种场景,包括:用以对冲持有资产价格下跌的风险管理,帮助投资者提高收益,构建复杂组合策略实现特定投资目标等等。例如,“卖出看涨期权+买入看跌期权”组合,就是企业同时卖出和买入两个币种、期限、合约本金相同的人民币对外汇期权所形成的组合,以达到企业多样化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期权是一种金融合约,也是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即获得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实物商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等)的权利。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一般是指对公客户基于其涉及外汇收支的真实商业合同,在支付给银行一定的期权费后,获得在合同约定日期按照约定汇率就约定数额的外币向银行进行结汇或售汇的权利;反之,对公客户也可以将相应的结汇或售汇的权利卖给银行,获得一定的期权费;另外,还可将几个不同期权组合在一起交易。
2025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的银行名单:
自2022年6月起,我国外汇交易中心新增了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品种,其中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新增普通美式期权及其组合交易、亚式期权;银行间外币对市场新增普通美式期权及其组合交易、亚式期权、欧式障碍期权和欧式数字期权。
普通美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约定的时段行权的标准期权。也就是说,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之前任意交易日都可以行使权力,也可以选择到期日行使权力。国内的豆粕、玉米、白糖、棉花、天然橡胶期货等期权都是美式期权。
亚式期权,是指期权结算价或行权价取决于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亚式期权是一种特殊的期权类型,最早由美国银行家信托公司在日本东京推出。其收益是由一些预先设定时间段的标的平均价格决定的,这与一般的欧式、美式期权收益取决于标的行权价格的情况不同。
欧式期权,指买入期权的一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当天才能执行的标准期权。就是期权买方只能选择合约到期日行使权力,在合约到期日之前不能执行。国内50ETF(以上证50为标的物的交易型指数基金)和铜期货期权都属于欧式期权。
欧式障碍期权,是指期权初始有效或无效,当到期日观察值高于或低于约定的障碍价格时,期权自动作废或生效,若期权生效则等同普通欧式期权,分为敲入期权和敲出期权。
欧式数字期权,是指双方约定固定金额,当到期日观察值高于或低于约定的行权价时,若为价内期权,期权买方即可行权并收到该笔固定金额。
三类期权的特点比较如下表:
外汇期权交易过程,涉及到交易方向、报价标的、期权费、期权组合及行权等要素。
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名单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通过自身的买卖行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做市商一般由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来承担,做市商可根据自身做市能力在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等外汇市场开展做市。
早在2005年11月,国家外汇局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汇发[2005]86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了做市商制度,明确做市商评选条件、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此后随着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和交易参与者的不断扩容,外汇局先后于2010年、2013年和2021年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已在延续“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普通机构”竞争性三级分层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结构优化。第一层为类型多样、做市能力较强的综合做市商。第二层为数量较多、比较活跃的分产品尝试做市机构。第三层为数量众多的普通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3月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名单》,与2年前公布的名单相比:总数保持不变,做市商总数依然维持在25家。但具体银行也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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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城商行扩容:杭州银行的入选,加上原有的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浙商银行等,表明长三角地区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能力和地位持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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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外资行调整:外资行席位发生了“星展进、摩根大通出”的置换,但外资做市商的总数(6家)保持稳定,分别是汇丰、渣打、法巴、花旗、华侨、星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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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政策性银行退出:国家开发银行的退出较为引人注目,可能与其业务重心调整或做市策略变化有关,其原有的高顺位(第6位)被其他股份制银行递补。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名单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小额货币兑换业务,包括现钞和旅行支票兑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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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兑换业务,指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柜台、电子渠道(包括互联网站及移动终端应用程序等)和自助兑换机具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小额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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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调钞业务,指为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办理的外币现钞买卖及与此相关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
(一)200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在北京、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2009年11月扩大至全国。
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向本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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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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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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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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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期间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2000笔,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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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适合经营的固定场所及设施,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兑换业务操作系统,操作系统需使用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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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和兑换笔数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二)兑换特许机构通过固定营业场所柜台和电子渠道办理的个人兑换业务,兑入与兑出上限均为每人每天等值5000美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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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在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以内办理的兑入与兑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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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在个人结汇年度便利化额度以内办理的兑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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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持原兑入未用完的人民币办理的兑回业务。
(三)兑换特许机构可受理个人客户支付的资金包括:本外币现钞、客户本人从本机构或同一法人其他兑换特许机构购买的电子旅行支票、客户本人名下的非现钞类人民币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记卡及任何其他机构提供的信用);
可向个人客户交付的资金包括:本外币现钞、电子旅行支票、电子旅行支票兑回项下的非现钞类人民币资金、办理个人兑换业务后又撤销而原路退回的非现钞类人民币资金,其中,电子旅行支票应保证在兑出后24小时内可以使用。
四、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
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我国最早仅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以办理。2019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海关总署发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发[2019]16号),允许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
境内银行、兑换特许机构因存取、汇兑及现钞批发业务需要将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及硬币)调往其他国家(地区)或从其他国家(地区)调入的,需要向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或审批,外汇管理局书面通知海关。
其中,境内银行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实行备案制,须提交可行性报告和业务计划书、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管理制度等备案材料;兑换特许机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被称为“批发调钞业务”,需要实行审批制。
五、资本项目业务管控名单
FDI(外商直接投资)、ODI(对外直接投资)、以及SPV(个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跨境直接投资主体,都须在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完成年度数据申报或存量权益登记。外汇局要求,如果逾期未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进行业务管控。
1.流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数据。未按要求进行FDI“多报合一”数据报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填报期内年度报告错误需要修改的,可通过www.gsxt.gov.cn更正;逾期以后(即当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补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补报或更正。
1.登记方式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申报上年度存量权益数据。ODI境内投资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代为登记,SPV境内居民个人的特殊目的公司数据需委托银行代为登记。
2.登记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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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国家外汇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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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申报企业,依次选择“数据申报”-“存量权益”-“ODI存量权益登记”-选择年份-“查询”-“境外标的企业列表”中未申报企业,进行新建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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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申报,选择“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填写相关信息后保存。然后选择“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填写数据后保存。
ODI/SPV存量权益登记未及时报送的,将被外汇局进行业务管控,暂停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如逾期未申报,在补报并向当地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将进行行政处罚。
银行在为这些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业务前,须先审核客户准入条件,即查询外汇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六、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2012年2月,央行会同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依法依规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其管理执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在同年6月,央行牵头六部委出台《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确定了9502家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自此,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开始按照重点监管名单进行管理,监管名单管理制度正式实行。
重点监管名单的产生标准,主要集中在两年内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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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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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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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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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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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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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有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这项规定在2014年的《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中对名单制定流程进行了修改,并强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可以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但必须对其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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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将重点监管名单企业的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RCPMI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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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借助RCPMIS系统,对重点监管名单企业办理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加强审核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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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将加强对重点监管名单企业、及为其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展非现场及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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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名单企业出口收入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
2017年5月央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再次强调银行应借助系统履行交易真实性、一致性审核义务,查询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对银行信息报送情况提出考核要求。
近年来,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迅速发展,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名单也调整为全面管理的重点监管名单制度。2020年12月《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提出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由此可见,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先登录RCPMIS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属于重点监管企业,以确定办理业务时需要审核的凭证和单据。
如果不在名单上,则执行现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如果属于重点监管企业,那么就要按照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审核相关资料,名单内企业不得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不可准入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不适用业务流程简化。
七、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
我国自2007年2月生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配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规定境内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为等值5万美元,超过年度限额的结售汇,银行需对交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个人资本项下仍未放开)。
2011年12月,外汇局发布《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开始对个人外汇业务实行区别分类管理。该政策经过2015、2020年两次修订,现在已被《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替代。
我国对于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管理的重点,主要在于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
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不得为“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汇和售汇业务。通过柜台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经常项下审核真实性材料,资本项下要经外汇局核准。
进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关注期内如果未再次出现违规交易行为,银行将在关注期满后予以删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等企业高管如果被纳入个人外汇“关注名单”,将不仅影响其个人便利化结售汇业务,还可能对企业的跨境投资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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