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税款,防止新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包括:
- 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 经批准延期但到期仍未缴纳的税款;
- 税务检查已查定应补税额而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后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 其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已产生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一并公告。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欠税及滞纳金数额。
第三条
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纳税人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补充公告。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视情节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曝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官网提供辖区内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包括:
- 企业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与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类、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 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与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类、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姓名、证件类型与号码、欠缴税费种类、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第六条
公告前,税务机关应将拟公告内容推送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
若纳税人认为存在信息录入或计算错误,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公告机关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反馈结果;异议成立的,应及时更正公告内容。
纳税人确认、逾期未确认或异议处理完成后,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欠税公告须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以下情形可不予公告:
-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及滞纳金;
- 已依法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法定清算后的税款及滞纳金;
- 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依据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及滞纳金;
- 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
第八条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及滞纳金,或因登记信息变更导致公告内容变化的,公告机关应在次月公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如认为内容不符或程序违法,可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公告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数据来源和公告流程,并反馈结果;异议成立的,应及时更正。
第九条
公告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并应依法对纳税人信息保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欠税管理。除依法公告外,应依法催缴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强制措施清缴欠税。不得以公告替代法定强制执行措施。
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同时,推动欠税公告与纳税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而未公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应责令改正,并依照《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作为税收征管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
关于《欠税公告办法》的解读
一、相关背景
原《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促进诚信纳税、保障税收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深化,原有办法逐渐难以适应数字化转型下的征管需求。为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水平,保障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的主要考虑
- 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公告流程、审批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公告内容要素,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准确。
- 强化公告效能:统一公告渠道和频次,实现按月更新;推动与纳税信用联动,增强税法遵从约束力。
- 加强权益保护:增设公告前确认机制和异议处理流程,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与救济权。
三、主要修改内容
- 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表述;新增公告前推送确认及异议处理机制,异议成立即更正或撤销公告。
- 扩大公告范围:明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已形成的欠税滞纳金”纳入公告内容。
- 统一公告机关层级:由原省、市、县分级公告调整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统一公告。
- 固定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提升信息时效性。
- 规范公告渠道:要求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鼓励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等多渠道发布,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官网提供查询服务。
- 完善公告内容: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关键字段,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完整性。
- 优化不公告情形:衔接《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将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但未入库、或依裁定未清偿的税款及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范围。
- 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纳税人缴清欠税或信息变更后,公告机关应在次月公告中同步更新。
此外,新增欠税公告与纳税信用联动管理条款,并对文字表述进行优化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