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规范福费廷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理与合规操作


为加强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推动贸易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结合当前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并发布《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1]。该指引经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供全体会员单位学习并参照执行[1]。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一级、二级市场发展,加强跨行合作与风险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跨行国内信用证产品指引(试行)》《福费廷统一规则》(URF800)等法规制度,制定本指引[1]。
第二条 福费廷业务涵盖一级市场买入与二级市场转卖。买入业务指银行无追索权买断由开证行或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的未到期债权;转卖业务指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1]。
第三条 银行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通过SWIFT或其他认可渠道传递信息,并以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合规开展合作[1]。
第四条 福费廷属于基于信用证的贸易金融产品,兼具结算与融资功能,体现银行信用介入融资链条的间接融资特征,应按贸易金融惯例进行审查、审批与单证处理,归口由贸易金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1]。
第五条 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国际结算或贸易融资从业资质,熟悉相关产品,具备单证处理经验及上岗资格;专业岗位人员应具备一定英语能力,并持有CDCS、CITF等专业证书[1]。
第六条 银行应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一级市场买入行负责开展“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业务”(KYP)尽职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及基础交易真实性;二级市场买入行应对受让债权文件及贸易背景资料进行必要审核,并关注开证行或保兑行信用风险[1]。
第七条 单证审核是业务审批的重要依据。银行可依内部模式集中或分级处理单证,确保信用证、SWIFT电文及其他传递渠道的信息与纸质单据一致,不出现矛盾[1]。
第八条 一级市场买入行应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核查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及其一致性。二级市场转卖中,卖出行应按受让行要求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完整、准确、及时的单据,不得伪造或变造;买入行可依据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1]。
第九条 一级市场买入行持有的未到期债权应真实、有效、不可抗辩且可自由转让;二级市场债权转让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过SWIFT电文或其他双方认可方式完成债权让渡,确保债权与风险真实转移[1]。
第十条 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应符合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买入行应将其纳入信贷类贸易融资科目核算,融资余额计入信贷类广义信贷资产考核范围[1]。
第十一条 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应以实际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缴增值税;若收取手续费,需就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利息发票由一级市场买入行向客户、二级市场买入行向卖出行分别按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
第十二条 采用代理模式开展福费廷业务时,受托银行将确认到期付款的债权卖断给第三方,转卖银行参照一级市场管理要求执行,买入银行参照二级市场管理要求执行,双方权利义务以协议约定为准[1]。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1]。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