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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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多渠道增加供给,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经符合相关要求人数的业主表决同意,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
《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八)、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从政府部门、停车设施经营者两方面明确了设备安装、数据上传等管理要求及违反规定时的处罚,以信息化手段提升精细管理水平。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收费经营的停车场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上传停车数据并接受监督,停车场信息化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一)、第二十四条(一)(二)(三)、第二十五条(三)、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从政府部门职责、停车设施经营者行为、使用者义务三方面明确了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规定,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管。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应执行政府指导价,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违法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停车后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的,《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车辆停放者应遵守停车行为规范,包括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指导下,采取自主组织或者对外发包的方式,实施物业管理模式加强村(社区)内停车管理,具体指导意见由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同时,《东莞市村(社区)停车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对村(社区)停车管理作出明确详细规范。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合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或者搭建停车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法》第四章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使用等进行明确规范,其中,第四十五条(一)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损坏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条件要求和提供停放服务的规范;《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收费经营的临时停车场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的,应当提前10天向社会发布公告,停业、歇业或者关闭后应当及时拆除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对“废弃机动车”作出定义,明确禁止将废弃的机动车停放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或者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违法停车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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