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昴星、汤圆麻麻
来源:大队长金融(ID:captain_financial)

在供应链项目,特别是反向保理业务模式中,我们经常会签署一大堆的条款和文件,进行确权。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贵司的履约情况,我司在此确认对贵司负有下表所列的应付账款债务,该等应付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商业纠纷和付款抗辩,我司承担付款义务并将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含该日)向贵司清偿全部应收账款债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纠纷)抗辩或主张抵销,直至贵司就等应收账款获得全部清偿。”
这篇文章目的在于用最浅显的方式,回答上面两个问题。
• 不让甲方找到任何理由,不付钱、少付钱、晚付钱;
我们姑且称基于上面的原因需要确的那些权的分类为“基础确权”。
• 在流转过程中,加入其它信用主体,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 把上面的确权效果,在后续的每一步交易中都传递下去。
我们姑且称基于上面的原因需要确的那些权的分类为“流转确权”。
请求权[1]就是乙方可以请求甲方付钱,和甲方如果不付钱,乙方就要求甲方赔钱。
抗辩权[2]是针对请求权来说的,就是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付钱,但甲方找点理由可以不付钱。
形成权[3]就是甲方可以单方面改变交易关系或内容,比如要求抵销[4],甚至撤销或解除合同。
在确权过程中,把请求权的内容确定清楚,把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内容排除干净,基础确权就完成了。
现在来回答“你知道上面这些条款,分别确了哪些权吗?”这个问题。
我们用不同的颜色标注条款,再列一个简单表格分别对应,大致就能看懂了:
“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贵司的履约情况,我司在此确认对贵司负有下表(表格略)所列的应付账款债务,该等应付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商业纠纷和付款抗辩,我司承担付款义务并将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含该日)向贵司清偿全部应收账款债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纠纷)抗辩或主张抵销,直至贵司就等应收账款获得全部清偿。”
•在流转过程中,加入其它信用主体,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要做到这一点,在确认了基础债权以后,我们还需要确认加入债权。
• 把上面的确权效果,在后续的每一步交易中都传递下去。
要做到这一点,法律上我们需要确认第一道流转产生的保理债权和第二道流转产生的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债权本身。
在项目公司形成并确认了基础债权后,核心企业通过债务加入的方式,确认了加入债权。
基础债权和加入债权,都需要经历供应商、保理公司、证券化载体三个权利人。
这也就意味着,需要三次流转过程中的同步确权,分别另行形成并确认保理基础债权和证券化基础债权,以及保理加入债权和证券化加入债权[7]。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上面横向关系的确权,还是纵向关系的确权,原则上都需要就我们第一部分所讲的基础确权的三个方面,进行条款上的设计。
在反向业务模式中,确权基本上是以签署相关文件作为核心手段的。但是在正向业务模式中,确权不仅仅是个口头确认,其实还涉及到,哪些材料/文件可以"证明"权利的问题,换句话说,存在"证权"大于"确权"的逻辑。
"证权"也有"证权文件",大致不外乎分为三类: 基础交易文件、履约情况证明文件、现金流情况证明文件。
结合我们上面讲述的“基础确权”部分,我们先分别来说说:
在医药产业链中,医药流通企业是是重要的参与者,其介于生产企业与医院之间,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销售业务。医药流通企业与医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时,持有大量对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
在应收账款ABS业务中,付款请求权人通常会要求付款义务人出具确权证明文件,以保证按时、足额获得付款。然而,在医药领域,作为供应商的医药流通企业,想要确权却极为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从医院主观层面来看,医药供应链中医院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要求医院配合出具确权文件在实践操作中很难实现。从医药行业客观现实来看,医院的结算资金来源于医保账户,回款账期一般较长。此外,随着"零差率"等药品政策进一步加强落实,医院现金流更进一步缩紧。总体而言,由于主客观双重因素作用,医院协助医药流通企业出具确权文件的医院有时会较低。
医药流通企业与医院在开展日常销售业务时,双方签署的多为框架合同,而并未针对每批次发货签署具体销售合同,因此也无法明确具体的账期。在管理医院应收账款账期时,医药流通企业根据其与该医院的历史交易情况来评估医院的业务账期,付款金额与付款方式,由此给确认底层付款请求权造成了困难。
此时,在就付款请求权进行确权时,只能结合医药流通企业ERP系统对供货人与医院之间交易流程的完整记录,以及合作协议、对账函、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单、销售发票等履约证明文件,来判断付款条件已经成立,以及应收账款所涉交易真实发生。
工程服务类供应链金融ABS业务,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包方以其提供施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承包方提供施工服务,对发包方享有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占比过高,一旦引起坏账,严重时可能会导致承包方资金链断裂。因而,工程服务类供应链金融ABS业务为解决应收账款过高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
工程服务类供应链金融ABS业务中,为证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在发包方已经出具确权文件的基础上,我们仍需对基础服务合同项下规定的核验事项及提交材料进行进一步确认,其中需要特别注意收集工程形象进度证明和产值确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款申请支付表、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工程监理签注证明或验证文件、工程结算及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协议等,以确认付款请求权。
制造类供应链金融ABS业务是指,制造类企业将其在出售制造物后对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其中,为确保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制造方已经完全履行其义务,往往需要提交如三方验收单、进度款申请支付表、进度款支付审批表、送货单/入库单、货物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以确认付款请求权。
供应链金融中的法律关系,其实是非常好的法律思维训练工具。这样一篇文章,还是有太多的法律问题来不及讨论了。
比如,上面的图1就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图。完整的应该起码长这样:
再抛出一些思考题,作为法律人聊以自娱的佐料吧。如果你有兴趣,我们可以私下讨论:
(1) 如果采用无追保理的方式,保理的性质还具有融资属性吗?
(2) 正向保理业务中,存在保理公司仅有权收取其中与保理融资款、保理融资利息和手续费(合称为"保理应收款")等值的部分,融资人有权要求保理公司返还超过保理应收款的资金。在该等返还安排下,保理商将超额回收款返还给融资人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3) 如果上面的这种保理融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予专项计划后,基础资产的范围如何确定?证券化载体有办法进行返还吗?
[1]根据民法理论,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民法总则》也就作为一种请求权的债权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理论上来讲, 请求权可以进一步分类为原给付请求权与次给付请求权, 次给付请求权又称救济权, 两者是相对的法律概念。原给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希望实现的法律效果和对应的权利, 而救济权是指当原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进行补救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民法理论中, 抗辩权是指在对方提出请求时,为对抗对方的要求, 不进行对方要求的行为的一种对抗权, 而并非主动地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了三种典型的抗辩权: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3]形成权是指以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产生、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在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的规定中, 一般体现为"当事人一方可以..."的表述。形成权与请求权最大的区别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 改变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对方的配合。请求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对方的配合, 如卖方行使付款请求权时, 需要买方支付价款才可获得价款的所有权。而行使形成权无需对方配合。例如, 买方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 如果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买方可以直接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直接改变法律关系。基础交易中的形成权, 一般包括单方合同解除权、合同变更/撤销权与法定抵销权。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但在实践中,出于一些商业原因,也存在许多不约定排除抵销权的项目。
[5]我们在确权时, 通常仅对原给付请求权进行确认, 主要是考虑到: (1)在原给付请求权未受到侵害时, 次给付请求权并未发生; (2)《合同法》明确规定次给付请求权在原给付请求权受到侵害时自动产生, 无需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结合上述法律规定, 在供应链项目中, 请求权的确权重点在于确认原给付请求权, 具体来说, 是确认付款的条件、时间、金额、付款方式。
[6]供应链金融项目中, 无论是买卖交易或是提供服务, 交易双方一般采用"先交货/服务, 后付钱"的安排, 并根据产品/服务的提供或完成程度、质量或进度情况结算相应的价款。因此付款义务人较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这也是供应链项目确权的重点。
实际上,最终这些权利都是通过转让和迭代,归入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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