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谭卓然 律师
来源: 供应链法律
本文近6000字,结合典型案例对各个法律工具进行讲解,结构如下:
一、前言
二、案情简介
三、法院观点
四、评析
五、小结
一、前言
本文要讲的六个法律工具如下。
工具1: 债务确认
工具2: 确定交易方
工具3: 设立共同交易方
工具4: 代付
工具5: 债务加入
工具6: 连带责任
这六个法律工具都体现在本文讨论的一个典型案例中,该案例是关于一个供应商向涉及团购的六家公司追讨欠款。被追讨欠款的公司中,有的是集团公司,有的是供应链公司,有的是下游制造商。
案子一审在深圳中院,二审在广东高院,再审申请到了最高院。
供应商向六家公司追讨欠款的主张,有的被法院支持,有的则被驳回。从案例感受到,学会运用这六个法律工具,是有可能为供应链交易的欠款追讨提供保障的。
二、案情简介
1.2018年12月,JT营销公司作为卖方,BD控股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了《深圳JT营销有限公司2014年度铜材产品销售合同》(下称《年度合同》),约定了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就2014年度铜材买卖签订年度买卖合同。
2.同日,BD控股公司、BD供应链公司、SL电气公司、WL电缆公司、ZJ电线厂公司、HS线缆公司、BD环市线缆公司、HY铜业集团公司共同签署《备忘录》,载明各方共同推荐并委托BD控股公司为代表,与JT公司订立2014年度合同、各方在确定向JT公司点价时,应单独与JT公司订立《产品销售合同》。
3.后JT公司分别与WL公司、SL公司、HY公司、BD电缆公司以及BD供应链公司陆续签订了若干份《产品销售合同》,向这五家公司销售铜材。
4.合同履行出现欠款,JT公司把BD控股公司、BD电缆公司、BD供应链公司、SL公司、WL公司、HY公司这六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六被告连带支付JT公司的欠款。
三、法院观点
在讲法院观点前,先来看JT公司针对不同被告提出的理由。
1.针对WL公司、SL公司、HY公司
JT公司根据与WL公司、SL公司、HY公司分别签订的《动态还款协议》,以及这三家公司分别向JT公司发送的加盖公章的《应收账款询证函》,主张这三家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
2.针对BD控股公司
JT公司根据与BD控股公司签订的《年度合同》,主张BD控股公司作为买方或共同买方对欠款承担支付责任,或者对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针对BD电缆公司、BD供应链公司
JT公司根据各方的往来邮件,认为BD电缆公司及BD供应链公司已向JT公司支付的款项是代其他公司支付,即代付,主张这两家公司仍应向JT公司支付自身对JT公司的欠款,或者是,BD电缆公司及BD供应链公司构成对其他公司欠款的债务加入,主张这两家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欠款承担支付责任。
现在来看法院观点。
1.关于WL公司、SL公司、HY公司
因为这三家公司都分别在《应收账款询证函》盖了章,所以,一审法院,就是深圳中院,依据这个函,认定了这三家公司欠付的本金。
对于利息,三家公司都在《应收账款询证函》进行了对账,而且三家公司分别与JT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也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所以,一审法院根据这两个文件,支持了JT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
但是,JT公司对利息的判决不服,不认可法院根据《产品销售合同》计算利息,要求三家公司按照《动态还款协议》中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
到了最高院,法院认为,《动态还款协议》中关于利息计算方式,与《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是一致,原判决依据《产品销售合同》判令三家公司承担利息并无加重JT公司负担,亦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所以不支持JT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
从法院的判决看出,JT公司针对WL公司、SL公司、HY公司关于本金和利息的主张,实际上都得到了支持。
2.关于BD控股公司
本案最大的争议,就是JT公司与BD控股公司签订的《年度合同》的性质,是不是属于买卖合同。
一审、二审法院都不支持JT公司依据这个《年度合同》,与BD控股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也不支持JT公司关于BD控股公司对欠款承担支持责任的主张。
到了最高院,法院从合同性质、实际履行、意思表示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合同性质
《年度合同》系框架性协议,对铜材的单价、买方结算单位及账户等未作约定,而《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仅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购销产品信息,也涵盖交货方式、结算方式、质量标准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合同要素。
若没有《产品销售合同》,《年度合同》则因欠缺履行的具体依据而无法履行。
所以原判决关于框架协议与个别合同共同调整交易关系,但又各自独立,具体的权利义务则留待个别合同最终加以规定,合同责任应以个别合同为判断依据的认定,并无不当。
2)实际履行
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往来函件、协议看出,BD控股公司作为团购组织者,主要承担的是沟通协调的工作。
采购数量并非BD控股公司确定,BD控股公司与JT公司之间并无实际交易往来,JT公司不曾向BD控股公司发货,BD控股公司亦不曾向JT公司支付货款。
所以,JT公司关于BD控股公司实际参与合同履行,应当承担货款偿付义务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3)意思表示
结合本案所涉合同、协议及相关往来函件看,双方不曾对BD控股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约定,BD控股公司亦不曾就其承担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此情形下,认定BD控股公司为本案债务的担保人或连带责任人,缺乏事实依据。
从最高院的分析看出,法院经过综合考虑,认为《年度合同》的性质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框架性协议。BD控股公司也没有跟JT公司有发货、付款的交易行为。没有文件看出BD控股公司有承担连带或担保的意思表示,即没有这样的内容或约定。所以不支持JT公司要求BD控股公司承担欠款支付责任。
3.关于BD电缆公司、BD供应链公司
JT公司针对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分别提出了代付和债务加入的主张。该主张在一审、二审法院都被驳回。
到了最高院,法院对这两个主张都进行了分析并驳回。
1)不存在代付
法院经查,案涉大部分邮件为被代付方WL公司、HY公司、SL公司发出,被代付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代付方的意思表示,仅有被代付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代付事实的成立。
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的付款凭证并没有载明用途为“代付”,反而有部分凭证载明“货款”。
各方也没有关于代付的约定。
法院最终认定,JT公司关于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的付款行为构成代付行为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最高院对代付的分析,重点是关注到底有没有代付的意思表示,而且这意思表示要由代付方作出。但是,从往来邮件、付款凭证或其他文件,都未能看出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作出这意思表示。所以,认为没有代付,这两家公司已付的款是自己应付JT公司的,款项已付,所以不存在欠JT公司的款。
2)不存在债务加入
法院认为,债务加入作为一种合同行为,需要债务加入人关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本案查明案涉邮件多由WL公司、SL公司、HY公司发出,而非BD电缆公司及BD供应链公司发出,不足以证明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有作出关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于事后就邮件内容形成了关于债务加入的确认。
所以,原判决认定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并不构成债务加入并无不当。
最高院对债务加入的分析,重点也是关注意思表示,而且是债务加入人的意思表示。同样地,并没有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作出债务加入,即加入WL公司、SL公司、HY公司欠JT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的证据,所以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不用对这三家公司欠JT公司的款承担支付责任。
四、评析
总的来说,关于是否应该承担支付责任,是一个实体问题。各种协议、约定、条款、邮件、函件、付款凭证、收发货单据上的内容等,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认定。
如果有清晰、明确的证据作为依据,那追讨欠款的主张可能得到支持的机会将会增加。相反,如果缺乏清晰、明确的证据,仅靠对合同名称、性质,或对各种往来邮件、函件、单据内容进行解释或者套用,结果将可能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从JT公司针对本案各被告提出的各种理由,可以提炼出六个法律工具。虽然供应链交易存在各种模式,但这六个法律工具,是有可能根据具体业务类型来运用。
下面一个一个法律工具来讲解。
1.债务确认
债务确认,就是经过了对账,债务人对债务进行确认,也就是债务人承认了这债务。经过债务确认,债务关系、履行情况、欠款本金、利息金额、利息计算方式等,都得到了债务人的承认,这为最终的欠款追讨提供了较为确定性的依据。
如果没有债务确认,各方构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存在债务、债务的金额是多少、是否存在抵扣的情形等,都可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任何一个环节缺乏证据或有问题,都可能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
这个案件中,WL公司、SL公司、HY公司向JT公司提供了盖章的《应收账款询证函》,确认了欠付的本金及利息。在此之前,三家公司分别与JT公司签订了《动态还款协议》,对双方的债务关系、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确认。这两个文件,都是追讨欠款的确定性依据,各级法院也据此支持了JT公司要求这三家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主张。
2.确定交易方
某种交易中的具体交易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该交易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例如,买卖中的买方承担支付货款责任,运输中的托运方承担支付运费责任,委托中的委托方承担支付委托费用及代垫费用责任。谁是交易方,例如买方、托运方、委托方,有时候还真不好确定,特别是参与主体较多时。
通过合同的相应条款及交易中的往来文件,确定清楚谁是交易的一方,欠款就有正确的追讨对象。如果没有确定清楚交易方,或者确定错了,欠款追讨就可能面临较大不确定性。
这个案件中,JT公司主张《年度合同》是买卖合同及BD控股公司是《年度合同》的买方,就是认为BD控股公司是买卖交易中的一方。法院综合考虑,从《年度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条款的比较,得出《年度合同》的性质是框架性协议,从BD控股公司没有交货或付款的行为得出其并非买方,最终认定《年度合同》的性质不是买卖合同,签订《年度合同》的BD控股公司不是买方,未支持JT公司的主张。
3.设立共同交易方
共同交易方的实质,就是在某种交易中,交易一方的主体不只一个,而是有两个或以上。例如买卖中的共同买方、运输中的共同托运方、委托中的共同委托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通过约定,设立共同交易方,那对该交易相关费用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就是欠款可追讨对象,就不止一个了。
这个案件中,JT公司也用到了共同交易方这个理由,主张BD控股公司是共同买方,因此应对《年度合同》相关的欠款承担支付责任。只是,经过了法院对各种证据的分析,最终未支持该主张。
4.代付
代付,法律上属于第三人履行,就是在原来债务关系下的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支付。代付必须要有代付人的意思表示。代付情况下,第三人的支付就相当于债务得到了支付。所以,如果有第三人愿意代付,则为欠款偿付提供多一个来源。
但是要注意,代付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法律未规定第三人要承担何种责任,这时候还是要债务人支付,除非另有约定。
这个案件中,WL公司、SL公司、HY公司对JT公司有欠款。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对JT公司原来也有欠款,但后来向JT公司付了款。JT公司主张,这两家公司的付款是代付,是代WL公司、SL公司、HY公司支付,不是支付自身的应付款,所以还是欠JT公司的款,要求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再付。最终,法院未认定BD电缆公司和BD供应链公司的付款为代付,就是这两家公司已经付了自己该付的款,不存在对JT公司的欠款。
5.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一种合同行为,是在原债务关系下的债务人之外,有一个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债务加入必须要有债务加入人的意思表示。当债务加入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后,例如向债权人出具相应函件后,则会受到约束,须按约定承担付款责任。可追讨欠款的对象,也就相应增加。
这个案件中,JT公司又主张BD电缆公司及BD供应链公司对WL公司、SL公司、HY公司三家公司的债务构成债务加入,就是想让BD电缆公司及BD供应链公司承担JT公司与这三家公司的买卖交易下的欠款。最终,法院认定,BD电缆公司与BD供应链公司并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未支持JT公司该主张。
6.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全部债务连带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有多种,须有法律规定或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常见的一种就是连带担保责任。存在连带担保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也可以直接向连带担保责任人追讨债务,没有先后顺序。
这个案件中,JT公司要求BD控股公司对追偿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经过分析,认为没有文件看出BD控股公司有承担连带或担保的意思表示,最终未支持JT公司这主张。
这六个法律工具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共同点是,都须有相应的约定或者意思表示。
不同点包括:
1.债务确认是债务人自己确认债务,可以直接作为债务追讨的依据,而交易方或共同交易方,除了考虑交易方的身份外,还要考虑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最终的债务承担。而代付、债务加入、连带担保责任,一般都是由原债务关系下的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来承担债务。
2.代付与债务加入比较,代付的第三人,即代付人不履行债务时,法律未规定第三人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债务还是由债务人承担。而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即债务加入人不履行时,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后,就会受这意思表示约束。
3.债务加入与连带担保责任比较,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后,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地位相同。而连带担保责任从属于原来的债务,即从属于主债务。另外,连带担保责任人承担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入认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须看具体的约定。
五小结
供应链交易模式多样化,产生欠款是常见现象。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讲解了六个法律工具,包括债务确认、确定交易方、设立共同交易方、代付、债务加入、连带责任。每种法律工具背后,都有不同的法律原理及依据。供应链交易的参与者,可结合自身经营的特点,在交易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主体,合法及灵活运用这六个法律工具,为可能需要的追讨欠款提供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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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谭卓然,律师,在广州。
处理过的法律事务涉及: 海运、空运、国际贸易、融资性贸易、保税仓储、供应链、保险、租约、船舶建造、码头建筑、船舶搁浅、反倾销、担保、信用证、国际仲裁、投资并购、尽职调查等。
在做律师之前,有多年的实务经验,涉及码头、仓库、堆场的运作,以及拖车、供应商管理,航线管理、提单及货代收据的签发、电子商务、报关、进口放货、出口散货拼箱等业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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