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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案例拆解7:这样的循环交易认定为融资

融资性贸易案例拆解7:这样的循环交易认定为融资 贸易金融联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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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卓然律师

来源:供应链法律



01

交易模式

 

TH实业公司向杭州中院起诉称:

 

1TH公司与YD钢铁贸易公司、自然人C某签订《代理采购协议》,约定由TH公司代理YD公司向KH材料公司采购镀锌钢卷,YD公司向TH公司支付代理费,C某对YD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KH公司向TH公司出具《担保函》,就YD公司在《代理采购协议》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后来,YD公司向TH公司支付了购货保证金,TH公司收到后按《代理采购协议》的约定与KH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KH公司支付了货款。

 

3KH公司后因资金链断裂停产,并拒绝对任何客户发货,因此TH公司请求判令YD公司支付TH公司垫付的货款以及支付代理费,并判令C某、KH公司对YD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TH公司的说法看,本案是代理采购交易YD公司(委托人),委托TH公司(受托人),向KH公司(卖方)采购,YD公司向TH公司支付保证金,TH公司向KH公司支付全额货款,KH公司向TH公司交货,TH公司向YD公司交货,YD公司支付TH公司垫付的货款并支付代理费。

 

纠纷原因在于,KH公司收款后没有向TH公司交货,TH公司未能从YD公司收到垫款及代理费,因此起诉YD公司、KH公司及C某。

 

要注意TH公司起诉的基础及依据TH公司是以《代理采购协议》为基础,依据该协议起诉YD公司,并依据《担保函》一并起诉KH公司,而非依据《销售合同》起诉KH公司。

 


02

知情的抗辩

 

YD公司辩称,签订合同当天共产生过三份合同,其中两份是代理采购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所有合同形式上都是钢铁贸易买卖行为,但实质是融资。TH公司对于代理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下的交易是知情的。实际资金需求方是KH公司,应由KH公司承担责任。

 

C某与KH公司都同样提出了虚假贸易的抗辩理由。

 

YD公司提到的知情,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

 

合同体现了订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各方的合意。交易参与方的YD公司、KH公司已表明交易是融资,不是贸易,即认为合同的真实意思是进行融资。

 

如果交易参与方的TH公司对交易是融资这个情况是知情的,TH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就不可能是为了进行贸易。

 

当交易中各方的合意是进行融资,而不是贸易,则交易就有可能定性为融资了。这就是为什么YD公司除了主张交易实质是融资外,还要主张TH公司对此是知情的。

 

 

03

一审法院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1TH公司与YD公司及C某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协议签订后,YD公司向TH公司支付了保证金,TH公司则与KH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向KH公司支付货款。

 

3)依据协议中不论钢厂是否交货,YD公司应于TH公司出票日起87天内付清全部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付或拒付,以及收取代理费的约定,TH公司要求YD公司支付垫付货款并支付代理费有合同依据

 

4YD公司、C某及KH公司以不存在实物交易等为由主张《代理采购协议》实为融资性质应认定为无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支持TH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支持TH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在已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即TH公司根据《代理采购协议》与KH公司签约并支付货款,在认定合同有效情况下,根据该协议的支付条款而做出的。

 

就《代理采购协议》中关于87天内付款的支付条款,并没有法律禁止进行这样的约定。就该条款本身而言,难以说是无效的,签订后就对订约各方都有约束力。这是为什么法院会把该条款作为认定的合同依据。

 

 

04

循环交易的主张

 

浙江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C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认为:

 

1)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形为钢材贸易,实是企业间规避法律拆借资金的无效合同。

 

2TH公司与KH公司、YD公司之间分别签订有三个关于钢材贸易的合同,这些合同形成一个循环,根本无实物的交易,KH公司自买自卖、高买低卖

 

3)三份合同在一天之内跨越不同地点完成签订,说明各方对于相互间的合同是明知的,各方对合同的签订早有合意,合同的最终签订只是形式而已。

 

C某提到了三个钢材贸易合同,并认为这三个合同构成没有实物的循环交易:


第一个是YD公司与TH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

 

第二个是TH公司与KH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

 

第三个是YD公司与KH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合同

 

如果循环交易的主张成立,也就是KH公司委托YD公司采购,YD公司委托TH公司采购,TH公司向KH公司购买。

 

看起来,KH公司卖给TH公司的货物,交给YD公司之后,最终由KH公司自己买回来。

 

 

05

《代理采购合同》的认定

 

最高院在再审阶段查明:

 

1YD公司、KH公司签订了《代理采购合同》,约定KH公司委托YD公司代理采购钢卷。规格、尺寸、数量同YD公司与TH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TH公司与KH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完全一致。

 

2《代理采购合同》约定,KH公司应在YD公司对外签订《代理采购协议》前将保证金划至YD公司账户。

 

3YD公司在再审期间另提供了KH公司向其支付保证金的凭证,以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代理采购合同》。

 

由此,最高院查明了三份合同针对的货物是一样的。

 

而且,三份合同一起看,KH公司要先支付保证金给YD公司,YD公司再支付保证金给TH公司。

 

《代理采购合同》是KH公司与YD公司签订,TH公司不是这份合同的当事人,如何认定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如何确定这份合同是不是当时签订的?

 

YD公司不但提供了《代理采购合同》,还提供了KH公司支付保证金的凭证。在支付凭证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上面的金额、支付日期可以与《代理采购合同》相互印证。最高院因此认定这份合同的真实性。

 

 

06

违背商业常理

 

最高院认为:

 

1YD公司、TH公司、KH公司分别签订了《代理采购协议》、《销售合同》、《代理采购合同》共三份涉及相同规格、尺寸和数量的钢卷买卖合同。上述三份合同载明,在一天之内,KH公司既委托YD公司为其购买钢卷,又向YD公司出售相同规格和数量的钢卷(由TH公司代理采购),买入单价高,卖出单价低,高买低卖,净亏损,完全违背商业常理。

 

2)在我国,镀锌钢卷的买卖并不存在专营或者限制经营的情况,本案中KH公司和YD公司之间也不存在联系沟通方面的障碍,YD公司一面接受KH公司委托采购钢卷,另一面又额外支付代理费委托TH公司向KH公司购买镀锌钢卷,这种循环采购行为显然有悖交易惯例。

 

YD公司和KH公司双方签订的《代理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得到认定后,综合三份合同看,KH公司针对同一批货物既卖又买,还高买低买,而YD公司也是针对同一批货物,既接受委托,又委托去采购,还支付代理费。

 

商品交易形式多样,既买又卖,或者接受委托后又委托去购买,不一定不合理。比如背靠背的交易,转委托的交易。

 

即使高买低买也不一定不合理,比如购买的货物不合适,价格高,后来为回收资金,低价出售,高买低卖也不是不可能的。


只是,本案的交易是针对同一批货物,在相同的交易方之间发生,而且是在同一天内,循环进行。这种情形难以用买卖来解释,并发现了违背商业常理和交易惯例的地方。

 

 

07

知情的认定

 

最高院认为:

 

1YD公司与TH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中约定:TH公司按对KH公司《销售合同》下货物所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0.8%(含税)收取代理费,由此可以推断《销售合同》应签订于《代理采购协议》之前,即TH公司尚未得到委托授权就对外签订了《销售合同》。

 

2)在《代理采购协议》签订的前一天,KH公司向TH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自愿为YD公司在《代理采购协议》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此时《代理采购协议》却尚未签订。

 

3)根据上述事实认为,TH公司关于其对融资交易并不知情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因此不予采信

 

最高院对本案的交易已认定为完全违背商业常理,以及显然有悖于交易惯例,而YD公司与KH公司一直主张交易是融资,现在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TH公司对此是知情的,或TH公司不知情的答辩是否可以采信,来认定交易各方的合意是不是融资。

 

最高院通过对交易文件间的关联做分析,最终对TH公司主张的不知情不予采信。

 

知情还是不知情,涉及主观层面的事实认定,直接证据可能来源于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往来通信。通过交易文件的推断来确定是否采信有不确定性。


 

08

证据链

 

最高院认为,再审期间,C某、YD公司、KH公司提供了W某(案外人)的询问笔录、TH公司已完成交易明细、C某与TH公司法定代表人Z某的电话录音及三方之间之前的两次交易合同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印证了本案中所涉的钢卷买卖,KH公司、YD公司、TH公司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的企业间的融资交易

 

本案的交易在一审、二审都认定为贸易,而不是融资,到了最高院再审才改判,认定为融资交易。

 

最高院先是认定了《代理采购合同》这份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在分析和比较了三份交易合同以及其他交易文件之后,对知情做出认定,并基于一系列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才最终做出融资交易的结论。

 

任何一个环节的证据、推断出现不同情况,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认定结论。


 

09

小结

 

本案卖方既出售货物,又委托他方去采购同一批货物,形成循环交易,且该交易在同一天内进行,存在违背商业常理及交易惯例的地方。知情对合意及交易性质的认定有影响,该循环交易最终被认定为融资。但要推翻交易文件内容所体现的交易性质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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