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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也能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也能取得股东资格! 贸易金融联盟
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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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也能取得股东资格。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九民纪要》关于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高价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又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变更为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的途径有两个:


1、诉讼方式


实际出资人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将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的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执行。


2、非诉方式


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变更为工商登记的股东,但工商部门无法依据公司的决议变更登记。需要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的变更申请,就可以完成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我们可以借用以上程序,在实际出资人拟成为工商登记股东时可以以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为由,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出的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的,实际出资人一样取得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同意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给实际出资人的,但同意高价受让名义股东的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可以实现溢价退出。


三、公司已经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视为已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裁判要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之考虑,适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并不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晓及认可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系内部关系,当然对公司没有约束力。而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已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晓并认可,或者公司已经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则无需再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案件来源:金华市庭桂养殖有限公司与吴忠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2016)浙07民终4622号】


 四、隐名股东始终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法院会认定该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胡晓强成为隐名股东之后,已得到公司认可,且公司和吴功建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胡晓强已成为公司股东,并已把胡晓强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分配,做进财务,故公司其他股东亦已同意。其作为受让人,公司的行为以及分红的行为都得到认可,有理由相信公司内部程序已经到位,也就是要征得公司半数股东以上同意的程序已经到位。胡晓强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以及进行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胡晓强与义乌市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4)浙金商终字第1885号】


五、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有效。即使该股东非工商登记的股东,也可据此享有以隐名股东身份持有的股权。


裁判要旨: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而是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石圪图煤炭公司以签订《股权认购协议书》的形式,确认了焦伟及毛光随股东之身份,并认可该二人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据此,可以确认毛光随系石圪图煤炭公司隐名股东这一身份,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工商登记而被否定。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毛光随与焦秀成、焦伟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8号]。


综上,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也能取得股东资格。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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