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信用证案例评析
翻译 | 彭杰/周剑昆 江西财经大学
点评 | 王善论
来源 | 国贸人的小菜园
TA915rev 信用证中的“管理性条件”问题
背景
一份适用UCP600的延期付款(提单日后180天)信⽤证,要求开证⾏提供通常的单据,但在47A项中也规定了以下两个条件:
“A PHOTOCOPY OF ALL DOCUMENTS REQUIRED IS REQUESTED FOR ISSUING BANK’S FILE, OTHERWISE USD 25.00(OR EQUIVALENT)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UTILIZATION AMOUNT. “(需要一套全部单据的复印件,供开证行存档之用,否则将从支取金额中扣除25美元(或等值)。)
“DOCUMENTS MAY NOT BE STAPLED, OTHERWISE USD 25.00 OR EQUIVALENT)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UTILIZATION AMOUNT.”(单据不可装订,否则将从支取⾦额中扣除25美元(或等值)。)
受益⼈提交了46A中所要求的单据,其银⾏认为交单相符。在将单据寄给开证⾏时,交单⾏忘了附上47A栏中要求的⼀套复印件,也忘了从装箱单上取下订书钉。
开证⾏拒付,不符点为:
“Photocopy of all documents for issuing bank not presented”;
“Packing lists are stapled”.
交单⾏反对该拒付,声称这两个条件都是“管理性条件”,不影响所要求单据的⼀致性,并且开证⾏只允许扣除信⽤证中规定的费⽤。
经过进⼀步的交涉,开证⾏撤回拒付,并承担了延期付款责任(扣除50美元)。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信⽤证都有类似条件:要求一套额外的全部单据的复印件,或者单据不得装订。
提交咨询问题的(比利时)国家委员会认为拒付不合理,尽管无法援引UCP600的某个特定条款。信⽤证的基本原则是承付相符交单,并最终服务于申请⼈的⽬的。虽然未能见到申请⼈开证申请的详细信息,但猜测47A项下的两个条件应该都是开证⾏为了⽅便其自身的操作⽽添加的。此类“管理性条件”与“全部单据必须显示信⽤证号码”的要求类似,在此情况下,有⼏份国际商会意⻅认为,未满足此类条件不构成有效的拒付理由。再者,这些条款规定,若该条件未被满⾜,将导致“罚款”。从逻辑上而言,未满足这些“⾏政条件”的交单⾏应承担由此产⽣的后果(承担罚款),但这应该是唯⼀的后果。
问题
1. 缺少⼀套额外的复印件是有效的不符点吗?
2. 单据仍被装订是有效的不符点吗?
分析
本案反映了某些开证行将他们⾃⼰的“管理性条件”纳⼊跟单信⽤证的不良实务,通常发生在收到申请⼈的开证指示之后。案中提到的两个例⼦涉及要求⼀套额外的单据复印件,以及单据不得装订。
本案中开证⾏将未满足这两个条件视为不符点。然而,根据每项条件的措辞,开证行没有发出拒付通知的理由。未能遵守其中⼀个或者两个条件,只会导致开证⾏从结算款项中扣除25美元(在每种情况下)的后果。从咨询的信息来看,交单⾏也认可这种扣款是正当的,并注意到开证⾏后来撤回了拒付并实施了扣款。
基于受益人明显接受了这两个条件,但受益人未能遵守这些条件,这两项费用是可扣除的。
进一步评论: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不能强制也不能限制开证行可能选择纳入其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然而,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支持和促进跟单信用证领域的良好实务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基于UCP600和ISBP745中确立的原则。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不能强迫银行避免此类行为,也不能阻止银行在违背此类条件的情况下收取费用。尽管如此,开证行不应为了减少其内部“管理”要求而将此类条件纳入信用证。信用证的存在是为了便利付款,而非简化开证行的审单流程。(Credits are in place in order to facilitate payment, not to simplify the issuing bank’s document examination processes.)
多年来,国际商会的多个意见讨论过管理性条件问题。最常见的一种是要求全部单据注明信用证号码。其中最近的意见是R852(TA774)。这些意见强调,开证行要求单据注明信用证号码的目的在于为了方便归整单据。结论表明,除非出于当地海关或监管的目的,且信用证有此指示,否则不符合规定不应导致单据被拒付。
“管理性条件”一旦被纳入信用证,就不应被忽视,但其本身不应被视为拒付单据的依据。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条件是良好实务。
关于装订单据,应注意的是,以单据不应被装订为由的拒付与ISBP 745第A24段中规定的实务相抵触,该段规定:可以将单据装订在一起,作为确定多页单据属同一份单据的方式。
无论是指定银行还是受益人,均不应被期望代表开证行完成其“管理任务”。
结论
1. 不,这不是拒付的理由。
2. 不,这不是一个有效的不符点。
点评
1. 管理性条件
UCP600第2条定义的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是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第14条d款确定的审单标准是“不矛盾”原则。即使被认定为非单据性条件,亦不得矛盾。
本案列出了一个例外清单:
1) 要求全部单据注明信用证号码;
2) 要求一套全部单据的复印件;
3) 单据不得装订。
这些条件属于仅为了方便开证行审单目的的“管理性条件”(administrative conditions),即使未被满足,亦不得成为开证行的拒付理由。
2. 扣款问题
本案中的两个条件均含有未被满足条件下的罚金规定,国际商会的分析称在所规定条件未被满足的情况下,仅会导致扣款的结果,开证行不得因此而拒付。
实务中,信用证还会有很多类似罚金(扣款)条件,最常见的是“若晚交货,则扣款若干”,比如R912/TA895rev中描述的情形。此时的问题是,晚交货(late shipment)属无可争辩的不符点,但随附的罚金(扣款)条件会使得开证行丧失拒付权利,仅导致扣款的唯一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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