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卓然 律师
来源:供应链法律
一、前言
近日网上有消息指,铝锭交割库佛山某仓储公司发生集体提货事件,传闻是因为某贸易商的铝锭被重复质押导致。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这次事件让人联想到了某岛港事件,而从相关的青岛中院刑事判书中可看到伪造货权凭证、重复质押等造假手段。
风险防范可以先从看清这些造假手段开始,再系统思考有哪些可能的切入点。
二、骗取金额超百亿
这份刑事判决书是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作出,公诉机关是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是D某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人是C某等多人,包括某仓储公司的员工。
罪名包括合同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等。
法院查明:C某是D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形成了由69家境内外公司共同组成的公司集团体系,即D某系的公司,业务范围涉及氧化铝、铝锭、电解铜的国际、国内贸易,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等。C某组织D某系的公司人员采取伪造货权凭证、重复质押等手段从国内外银行和企业大量融资,骗取金额超过100亿元。
三、总体造假手段
C某供称,具体融资有仓储融资、贸易融资两种模式。
仓储融资是将仓单质押给其他监管公司开具国际标准仓单后,将标准仓单卖给外资银行或财团等,到期再将仓单赎回。
贸易融资是将仓单质押给银行进行贷款或开具信用证。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总体造假手段如下:
1.模仿签名、私刻印章、重复编排货物信息,伪造并使用氧化铝、铝锭、电解铜仓单、转货证明等货权凭证,欺骗仓储监管公司出具监管仓单。
2. 贿赂仓储公司员工出具内容虚假或超出库存数量的仓单、质押清单、核库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与国内外公司签订销售、回购合同,或骗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3. 通过重复质押或将伪造的货权凭证质押于银行的方式,以购买氧化铝、铝锭等货物为由骗取银行信用证、贷款、承兑汇票等。
四、具体造假手段
1.伪造仓单骗取监管仓单
D某系的公司人员私刻某仓储公司印章,模仿相关负责人签名等手段,伪造某仓储公司仓单,骗取某仓储监管公司出具氧化铝、铝锭、电解铜监管仓单。
以D某系的公司中的某物流公司名义出具内容虚假的仓单、转货证明,骗取某仓储监管公司出具氧化铝、铝锭、电解铜监管仓单。
以D某系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将监管仓单下货物对外销售,并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以其他公司名义签订回购合同。
某仓储监管公司核库时,D某系的公司人员编造理由拖延,致使未能核库,或挂假“飞子”应付监管公司查验货物。
2.伪造仓单并私下提货
某公司从境外购买氧化铝,与D某系的公司签订回购合同。
D某系的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D某系的公司为某公司进口的氧化铝办理报关、报验、入库等手续,货权归某公司所有。
D某系的公司人员模仿签名、加盖私刻印章的方式,伪造某仓储公司仓单交给某公司。
D某系的公司人员伪造相关合同、单据,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将货物从某仓储公司保税仓库提货。
3.制作虚假持货证明
D某系的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每月向某银行销售铝锭,再由D某系的公司回购。
合同签订后,D某系的公司人员制作内容虚假的不可撤销持货证明交付给某银行作为货权交付凭证,并向某银行提供虚假的库存确认书,以此骗取某银行货款。
4.虚假转移货权
D某系的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年度铝锭购销合同,每月向某公司销售铝锭,由D某系的公司回购。
D某系公司虚假转移铝锭给某公司,并把伪造的某仓储公司铝锭仓单提供给某公司,骗取某公司履约保证金。
后D某系的公司人员冒充某仓储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仓储协议和三方协议,把仓单下不存在的铝锭货权虚假转移给某公司,并由某仓储公司保管。
5.假仓单换真监管仓单
D某系的公司人员伪造某仓储公司的铝锭仓单。
D某系的公司委托某公司代理D某系的公司购买监管仓单对应的电解铜,并约定由D某系的公司在某公司信用证到期前付款回购。
D某系的公司人员用伪造的铝锭仓单质押给某公司,骗取某公司持有的电解铜监管仓单。
6.质押假仓单作为履约担保
D某系的公司人员制作销售氧化铝的合同及回购合同,约定年度内由D某系的公司向某公司销售氧化铝,再由D某系的公司回购。
D某系的公司提供伪造的某仓储公司氧化铝仓单质押给某公司作为履约担保。
7.质押数量不足
在D某系的公司库存铝锭不足以办理质押融资的情况下,D某系的公司人员通过某仓储公司人员签名盖章,出具某仓储公司铝锭仓单质押给某银行,骗取该行的授信额度,后以购买铝锭为由,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核信用证。
D某系的公司人员先后两次在核库通知书上加盖私刻的某仓储公司印章,给某银行提供虚假核库确认。
8.利用已出库信息制作仓单
D某系的公司人员利用已出库的铝锭货物信息制作某仓储公司铝锭仓单,经仓储公司人员签名、盖章后质押给某银行,骗取某银行的授信额度。
在某银行核库时,某仓储公司人员在进口信用证单据签收联上签名确认。
D某系的公司人员在交给某银行的质物收妥凭证上加盖私刻的某仓储公司印章。
D某系的公司人员以购买铝锭为由,骗取某银行开立信用证。
9.重复质押
某公司委托D某系的公司代理氧化铝在某仓储公司的入库手续。
D某系的公司人员伪造某公司将氧化铝销售给D某系的公司,再由D某系的公司销售给D某系的公司的合同。
D某系的公司将氧化铝质押给某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支付款项给D某系的公司。
D某系公司人员向某银行出具加盖私刻的中转联运章的转货证明,将氧化铝的货权虚假转移给某银行。
信用证到期后,D某系公司在氧化铝大部分已出库的情况下,仍以该批货物再次质押。
D某公司与D某系公司的某物流公司分别向某银行出具虚假证明,证实质押的氧化铝未设定其他质押。
四、风险防范切入点
结合本案中出现的造假人员、文件、环节、情景等,可从以下切入点考虑风险防范。
1.交易的上下游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
2.合同各方能否直接沟通联系还是要通过第三方传递信息和文件?
3.仓单由交易方的关联公司出具还是直接由仓库出具?
4.由仓库出具的仓单上的签名能否与相应人员进行核实?
5.由仓库出具的仓单上的印章能否与仓库直接核实?
6.仓库中已质押货物能否防止移动并实施监控?
7.核库是否可以随时进行和顺利进行?
8.核库是否仅基于在文件上的确认?
9.刻库时的场所、人员、签名能否以不同渠道核实?
10.是否有详细的源头文件可以印证仓单或货权凭证对应货物的真伪。
此类交易所涉金额高、风险点多,是值得系统又详细地考虑防范措施,并多方面、多渠道去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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