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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文章】工商局首次处罚不配合反垄断调查的企业

【安杰文章】工商局首次处罚不配合反垄断调查的企业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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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背景最近两年来,相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频频开出高额反垄断罚单,掀起一轮又一轮反垄断“执法风暴

背景

最近两年来,相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频频开出高额反垄断罚单,掀起一轮又一轮反垄断“执法风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执法工作总体比较平稳,除了正在调查中的微软案件和利乐案件外,迄今还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但其实工商总局针对不直接涉及价格的垄断行为的查处工作一直都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中。据工商总局官员赵国斌先生在最近的一次反垄断法研讨会上的发言披露 ,截至2015年10月,工商总局共授权地方工商局立案57件,其中23起已经结案,4起中止调查。在上述案件中,被处罚的实体均系由于施行了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所列明的垄断行为而受到处罚,其中涉及垄断协议的案件超过半数,而近两年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比例在逐渐上升。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省工商局”)于2015年10月13日公布了一起因当事人拒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而遭到处罚的案例 。这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的首例由于企业拒不配合调查而受到处罚的案例。


不配合调查的表现

本次被处罚的当事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公司”)是一家住所在杭州的从事软件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公司。安徽省工商局经由工商总局的授权于2015年2月5日对信雅达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安徽省工商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信雅达公司送达了《调查通知》,要求其积极配合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提供有关协议、单证、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相关文件材料。信雅达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任何材料。2015年7月8日,安徽省工商局再次向信雅达公司送达了《限期接受调查的通知》并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配合调查,期满后信雅达公司仍未做出任何积极回应,并未按照安徽省工商局的要求提供任何相关材料,而是在期满后次日向安徽省工商局寄送了一份不构成垄断行为的申述意见。安徽省工商局于2015年9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信雅达公司构成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二十万元。可见,信雅达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接到执法机关的调查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执法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且在执法机关催告后仍然以消极抵抗的态度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解读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义务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并不得拒绝、阻碍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查处垄断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超过规定时限提供有关材料、信息,均属于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应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配合调查义务,不仅针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还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经营者,例如涉嫌违法者的上下游交易相对人,或掌握案件相关信息的第三方。在工商局调查微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工商局就对微软的外包服务公司埃森哲进行了突击调查。因此,任何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通知或协助调查函后,都应当认真对待,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调查,并根据相关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和回复意见。而作为被调查企业的信雅达公司对于执法机构要求配合调查的通知不予理会,经由执法机构多次敦促后仍未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本质上是消极抵抗行为,很显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及《查处垄断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安徽省工商局按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及时、果断对信雅达公司进行处罚,表明工商局强化执法力度的决心。

评论及总结

本案作为工商局公布的首例因企业未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而遭到处罚的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无论是涉嫌垄断的被调查对象还是协助调查的相关方,均有义务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否则后果将非常严重。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仅经营者作为单位会受到处罚,相关个人也可能会因不配合调查而受到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拒绝调查行为,个人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单位最高会受到一百万元的罚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刑法》和《反垄断法》中对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如果相关当事人拒绝配合反垄断调查,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从而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被调查企业可以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依法进行陈述和抗辩,但提出申辩理由不能替代其配合提供资料的义务,不能因此而消极对待反垄断调查机构要求提供资料的要求。如不配合提供,即使企业最终不构成垄断行为,也会因没有遵守调查程序的规定而“无辜”被罚。一旦被调查企业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进行处罚时,通常也会考虑其是否积极配合调查,而对其做出从轻或从重处罚。


本次处罚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调查程序的重视,通过处罚不配合调查的企业,保障执法的严肃性,以此加大查处力度。相关的经营者不仅要熟悉反垄断法实体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内部垄断行为风险排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合规要求,经营者还需要熟悉反垄断调查程序,确保在履行法定的程序性义务,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据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面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尤其是突击调查)时,应从容应对,切忌盲目和草率行事。被调查企业可以与执法人员进行沟通,如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可以进行陈述和抗辩,但同时应履行提供材料的义务,避免因忽略程序问题而被处罚。另外,笔者也呼吁工商总局和发改委能尽早出台更详细的反垄断调查程序规则或指引,以进一步提升调查执法的透明度,也促使相关企业了解其在调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配合相关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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