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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股权质押的程序性规范解析

【安杰视点】股权质押的程序性规范解析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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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媒体报道,截至8月10日,今年深沪两市共发生5410笔股权质押,仅8月10日就有31家上市公司发布股权质押公告,其中涉及第一大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有23家。

据媒体报道,截至810日,今年深沪两市共发生5410笔股权质押,仅810日就有31家上市公司发布股权质押公告,其中涉及第一大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有23家。股权质押是不是需要依法登记、备案或者审批呢?登记、备案或者审批是否影响股权质押的成立呢?下文将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公司, 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和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6年1月7日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2016年8月3日修订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二)质押合同原件;   (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和管理人共同现场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并提供托管人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质押登记的生效日期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提交上述文件以及《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等,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


2其他公司股权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除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股权出质登记业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9月4日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9日修订)。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且股东在200人以下(不含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登记机关会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需得到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4境内企业境外提供股权质押

首先,境内企业应当按照上文提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工商部门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其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6月1日生效)规定,境内企业跨境提供股权质押,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股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不构成跨境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外,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 还应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依据《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该条所规定的“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鉴于该细则和解释最初制定的时间早于《担保法》,抵押包含质押。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股权向境外提供质押,应当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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