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其实一直处于一种“潜滋暗长”的状态。从监管规定来讲,保监会第一次正式提及保险资管产品是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简称“《试点通知》”或“【2013】124号文”)。其后,保险资管公司在《试点通知》的指引下,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数额日渐增加,已经不容忽视。
据华泰证券的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累积规模已超过1.3万亿,占保险总资产的10%,成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重要组成资产。但在经济新常态形势下,低利率环境下各险企投资承压,为预防投资风险,监管需要逐渐加强投资端的管理,特别是流动性过剩、高收益资产稀缺环境中容易滋生的杠杆投资风险。
2016年初,银监会曾要求加强资管类产品管理,使跨行业跨市场资金流动始终能够“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6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正指导基金业协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提高资管业务运作规范程度。
与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政策一脉相承,保监会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加大监管力度。
6月13日,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通知》等规定的基础上,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简称“保监资金【2016】104号文”),针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即根据《试点通知》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简称‘产品’)”进一步加强业务规范。
根据新规定,保监资金【2016】104号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保险资管公司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情况及时报告保监会。
根据保监资金【2013】124号文,所谓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其结构图如下:

与保监资金【2013】124号文相比,保监资金【2016】104号文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基础资产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与分类:

针对存在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分类不明的现象,新规定根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类别和规模比例将产品分为下列类型且产品类型必须在产品发行材料中载明。

除禁止发行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不明的产品外,新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另外7类禁止情形:

此外,新规定还对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产品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与登记问题,保监资金【2016】104号文规定,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产品,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办理产品涉及的登记、发行、申购和赎回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具体规则另行发布。据相关媒体报道,继2015年的保险资管产品注册发行系统上线后,实现保险资管产品的上市交易是保险业给自己订下的一个目标。目前保险资管产品的交易平台应在酝酿、筹建中。
新规定颁布后,保险资管公司应根据新规定发行新的组合类资管产品。对于不符合新规定的历史产品,如果该产品无明确存续期,则保险资管公司应按新规定要求对产品进行调整;产品有明确存续期的,保险资管公司可不调整产品,但不得再允许投资者对产品进行申购。
至此,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得以正名,监管机构对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监管力度也空前加大。对保险资管公司而言,如何在有限的市场空间中拓展业务,成为新常态下的重大考验。
专业领域: 保险与再保险、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与仲裁、能源与矿产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