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回 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是否需要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定程序?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需要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情况并不鲜见。从公司法的角度,只要股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并履行公司法上所需要的相关行政手续即可。大部分投资人可能从未想过,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征求公司员工的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务中,关于股权转让是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地的劳动部门存在不同的解释。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最好事先征求一下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的意见,以便确认从劳动法的角度是否需要走《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法定程序。
如果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认为股权转让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则公司需要走《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法定程序,该法定程序在实务中一般按照如下进行:
1. 召开说明会,向全体员工说明股权转让事宜,工会成员也需参加(个别员工如果未能参加没有关系,会议通知到全体员工就好)。该说明会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准备:
(1) 会前通知和会议签到。签到表要详细写明会议时间、会议内容,并在会议开始前安排参会人员签名。
(2) 会议全程录音;会议开始之时或会议过程当中(在不会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可以拍照。
2. 给予员工一定的期间(通常在1周之内),让员工通过各种形式(邮件或书面形式为宜)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公司内设有工会的,则可通过工会渠道进行收集(联系方式留工会邮箱)。
3. 与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召开会议,就员工提出的意见进行协商,并对协商过程制作会议记录,由公司和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参会人员进行签署。对于工会或员工提出的意见,合法合理的,建议考虑采纳;公司有法律依据的,则向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解释。此处的“协商”,不是说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而是给予工会或职工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公司仍然有进行股权转让的决定权。
4. 公司决定股权转让,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告知。公示形式应固定证据,公示可以考虑由每名员工签署告知单等,也可以向全体员工发送告知电子邮件、在公司内部网上公示、在公司的告示栏张贴(应同时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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