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食药监”)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简称“《查处办法》”),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查处办法》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
《查处办法》主要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对网络平台或自建网站参与食品交易的作出了进一步规制,并明确地方食药监部门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管理职责。我们对《查处办法》的初步解读如下:
《查处办法》的监管范围
《查处办法》的主要规制对象包括我国境内的(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简称“第三方平台”);(2)通过第三方或者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入网生产经营者”)。我们认为,这一监管范围涵盖了,既包括综合电商平台、外卖网站、生鲜供应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也包括从事食品销售业务的自营电商,同时,也将利用网络进行销售的实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体系。
增加第三方平台与自建网站的食品
生产经营者的备案义务
根据《查处办法》,第三方平台应在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药监进行备案;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药监进行备案。备案后,食药监部门将发予备案号并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可见,第三方平台虽然自身并未参与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其仍应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此外,部分第三方平台自身也存在自营的食品生产经营业务,但是实践中监管部门未明确该等企业是否需要两次备案。
明确各类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履行的
食品安全义务
《查处办法》对各类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履行的食品安全义务作出了详细约定,主要如下:
1. 第三方平台与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 网站应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 网站应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2. 除去上述义务,第三方平台还需要履行的义务:
● 建立相关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包括入网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
● 对入网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建立入网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 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 当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出现因食品安全问题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判处刑罚、拘留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形时,第三方平台应停止提供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62条已经对第三方平台主要提出了实名登记、证照审查、停止向违法者提供服务等要求,本次《查处办法》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第三方平台的义务,特别对网站运营、交易信息与档案保存、制度建立、证照查验与公示、人员配备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强化了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3. 入网生产经营者均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如下:
●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入网生产经营者,应当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对于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此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标识不一致;
●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 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除去常规的监管手段,《查处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有权以“神秘买家”制度对网络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根据《查处办法》,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有权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且监管部门有权依据检验结果对入网生产经营者采取停产、封存等措施,并要求第三方平台配合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在入网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应协助通知。
事实上,《食品安全法》第87条已经明确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有权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检验结果亦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查处办法》对抽检流程作出了细化规定,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神秘买家”制度的建立也可能是对《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中所建立的类似制度的借鉴和发展。
此外,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在《食品安全法》第114条的基础上,《查处办法》允许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可以在相关情况发生时对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包括:
●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 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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