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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劳动合同解除 ( 离职->劳动合同解除 )
作者:陈轶凡 纪桦 徐开元
案件背景:
上海某外资生产型公司(下称S公司),主要生产两种电子产品,分别在两个不同的生产线。其中较大规模的生产线自2001年开始制造、销售,高峰期时每年有数千万的销售额。但是,其后在与其他竞争企业激烈的价格竞争中,受到上海地区的人工费高涨的影响,渐渐地失去了价格上的竞争力。该生产线的销售额自2011年以后逐年减少,从2012年开始出现了赤字,截止2014年底没有出现可以恢复盈利的迹象。自2014年底开始亦不再有新订单。
母公司最终决定将生产线转移到成本更低的外省市关联公司。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经S公司与派遣公司协商,陆续将生产线上的数百名一线工人退回派遣公司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该生产线上还剩余几十名生产线班长,因为是与S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暂未进行处置。
鉴于生产线已无实际生产,在此状况持续数月之后,S公司向班长发出待岗通知,要求在家待岗并等候后续的各项通知。
约两个月后,S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包括,自决议日起停止相关生产线、依法对涉及的员工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安置、生产线相关设备和资产的妥善处理。
董事会决议作出之后,S公司向包括班长在内的60名员工(班长+与生产线业务直接相关联的办公室人员)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包括相关生产线的亏损情况、董事会决议内容以及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包括三个方案:
方案一:在限定期限内进行劳动合同解除协商(经济补偿金最大额相当于法定经济补偿金另加6个月的平均工资);
方案二:在另一规模较小的生产线上,提供若干生产操作岗位;
方案三:在方案一和方案二均无法达成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即代通金。
第二天开始,陆续有员工与S公司就协商解除达成一致。但也有相当人数的对象员工向S公司提交了集体签署的书面要求,内容为“要求继续履行原来劳动合同”。
S公司在次日书面回复,“无法满足继续履行原来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可以就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进行单独面谈。当天,对象员工们通过S公司工会提交了“请工会帮助我们和公司协商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不变薪、不变岗)”的书面要求。
之后S公司通过工会向对象员工进行了书面回复,再一次明确“公司无法满足相关员工提出的要求继续履行原来劳动合同的要求”,希望对象员工就是否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意愿以及具体要求与公司进行单独协商。
此后的约一周时间内,S公司与多名员工进行了来回数轮的沟通,员工方主要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履行原合同,不变薪不变岗;二是远高于法定经济补偿金两倍标准的补偿金要求。
自方案公布后的两周内,有超过一半的员工与S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余员工,虽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上级工会的调解,仍未能就方案一和方案二达成一致,最终S公司决定对剩余的20多名员工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几周之后,这些员工集体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主要为两项:
1、均要求S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2N)。
2、前期收到待岗通知的生产线班长提出支付部分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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