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杰法律研究·保险版(2017年1月刊)
AnJie Legal Studies · Insurance & Reinsurance
行业快讯· Insurance news
保监会设限20日 人身险整改不力将遭重罚
人身保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个别公司由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差异,逐步暴露出业务结构单一、经营管理粗放、产品存续期缩短等风险隐患,引起了保监会的高度关注。在近期密集出台多项监管规定后,人身险监管力度再加码,自1月1日起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一年内仅能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而曾经以中短存续期产品发家的险企也被要求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否则将遭到重罚。
2016年12月30日,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称,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保监会表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保监会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此外,保监会还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等的公司,将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保监会表示,自2017年1月1日起,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加大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险公司将保监会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据了解,自2016年以来,保监会曾密集出台监管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公司、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
(来源:北京商报,崔启斌 许晨辉)
2017年理财险面临拐点 险资举牌将更加理性
2016年以来,为切实防范风险,保监会密集出台了多项监管规定,加大对重点公司、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从2017年1月1日起,靠中短存续期产品“发家致富”的人身险公司将被严格限制,激进的险资举牌行为将得到遏制。那么,2017年保险业还将有哪些新看点?
看点1
理财险急刹车
一些公司通过负债端期限短、收益高的万能险抢占市场进行“长险短卖”,而资产端又集中投资于股权、不动产等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来“短钱长配”,从而引发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可想而知。
2016年,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万能险进行监管,3月发布通知从销售端限制短期万能险的销售,9月明确监管新规从产品设计端和投资端独立账户进行细化监管。2016年监管层对于短期万能险的趋严监管可谓不遗余力。去年二季度伊始,行业主体便开启了保费结构的调整,行业万能险整体降温,大部分公司万能险增速放缓,万能险结算利率持续回落。预期2017年万能险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进一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
看点2
健康险要爆发
自2013年起,相关部门陆续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均对发展健康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方向,尤其是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险、与医院深度合作等方面,未来前景广阔。
数据显示,商业健康险同样实现了高增速发展,去年1-11月,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841.8亿元,同比增长73.08%,占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的18.21%,一年便提升了3.65个百分点。平安证券的研报显示,2006-2015年的十年间,我国健康险保费收入复合增长率高达118.4%。如果以新“国十条”所定位的保险密度发展目标来计算,我国健康险规模在2020年将达到1.5万亿元。
看点3
举牌更理性
随着险资举牌的愈演愈烈,保监会加大监管力度,明确表示对于激进的股权投资行为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不支持保险资金短期大量频繁炒作股票,未来,预计在低利率、优质资产荒的背景下,险资举牌仍会持续,但激进的险资举牌行为将得到遏制,险资举牌将更加规范,股权投资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少量的战略投资应当以参股为主。
数据还显示,自2016年四季度以来险资再度站上风口浪尖,但相较于2015年,险资整体举牌规模已缩减了很多。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年有超过60起举牌事件,至少30家上市公司被险资举牌。而截止到2016年11月底,险资举牌上市公司仅不到10家,且大多集中在下半年。
看点4
牌照争夺降温
保险牌照持续走热,引各路资本争相竞逐,目前仍有约200家公司排队静候新牌照,但随着保监会不断抬高股东准入门槛,这一现象将在2017年降温。
近日,保监会对外征求意见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此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股权的性质、转让、投资、比例等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股权更加趋向分散化,外来入股或对外转让被严格限制。以投资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将逐步被迫转型或退出,以回归传统保险业,实现“保险姓保”的目的。
有机构预测,2017年监管批筹的保险公司序列将与2016年的情况较为相似:传统寿险、财险公司按节奏批筹;符合监管倡导方向、保险业发展趋势的细分专业化保险公司获批成功率较高。
看点5
保险精准扶贫
保监会一边在圈定保险牌照审批四大硬指标,一边又给排队拿牌照的各路资本指出一条明路。保监会明确优先支持中西部省份设立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服务民生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保险试点,支持贫困地区企业投资保险业。
保监会还表示,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公司双总部发展,支持贫困地区保险公司开展与扶贫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
此外,还鼓励保险公司在贫困地区设立与保险产业链相配套的非保险子公司,提供医养护理、客服后援、汽车维修等多门类培训;鼓励保险机构呼叫中心、后援中心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项目转移落户到贫困地区。
看点6
车险电子化加速推广
对广大车主来说,给爱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后,时不时地还会遇到纸质保单丢失、交强险粘贴标志损毁等麻烦。经过两年的试点后,2016年12月28日起,北京地区将全线启动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电子保单,正式开启车险保单“无纸化”时代,而2017年车险保单电子化加速全国推广。
目前,在北京经营车险业务的40家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时,将不再统一印制和签发纸质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保险公司将给消费者发送手机短信,消费者点击短信中的链接,或登录保险公司官网查询、下载保单。同时,北京地区的保险公司配套推出电子发票,供车险消费者选择使用。
(来源:北京商报,崔启斌 许晨辉)
政策法规研究·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保监会坚持抓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人身保险业服务国家大局,坚守保障本位,发挥保障功能,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在发展的同时,个别公司由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差异,逐步暴露出业务结构单一、经营管理粗放、产品存续期缩短等风险隐患,引起了保监会的高度关注。2016年以来,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发展,切实防范风险,保监会密集出台了多项监管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公司、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在此基础上,《通知》着眼于解决目前行业存在的部分公司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较高、精算规定等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通过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优化业务结构,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措施是什么?
一是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要求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是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问题的公司,以及业务结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将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
四是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加大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险公司将保监会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三、《通知》对人身保险业有何意义?
《通知》是中国保监会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强化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和落实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明确了保监会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督促公司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及时主动消除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二是有利于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通知》通过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手段进一步控制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倒逼相关公司主动转型,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度,严格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引导公司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切实转变发展方式。
三是有利于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管理水平。《通知》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明确了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合规性和管理能力要求,引导公司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四、发布《通知》后,下一步还有哪些监管措施?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综合采取多种手段,不断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一是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中短存续期业务发展情况,加大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通知》提出的监管要求执行到位,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是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提示和窗口指导,要求公司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大量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偏离保险主业,对于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明显偏离“保险业姓保”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三是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现金流监测和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强化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监测。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来源:中国保监会)
安杰动态·AnJie News
AnJie News
安杰再添资深法律专家
近日,资深法律专家潘翔律师加盟安杰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执业地点在安杰深圳办公室。
潘翔律师在深圳从事法律工作23年,律师执业19年,加入安杰前执业于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和仲裁、保险和再保险、投融资、公司治理和运营、劳动法。作为争议解决专家,他擅长代理重大复杂疑难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他以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身份审理了大量商事纠纷案件,擅长用裁判者的思维分析案件焦点问题和找出解决问题的法律路径。作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他审理了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擅长为企业搭建劳动关系风险防范的治理体系,精通全方位预防劳动关系风险和解决劳动关系争议。潘律师在投融资、公司运营和治理的法律领域亦拥有丰富经验。潘翔长期以法律专家或评论员的身份作客深圳电视台、凤凰卫视、香港卫视等媒体的访谈/评论节目,是深圳市民熟悉和喜爱的电视媒体公众人物。
(来源:安杰律所微信公众号)
安杰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扩大钱伯斯榜单范围
在1月13日出炉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2017亚太法律指南》(2017 Asia-Pacific Guide)中,安杰律师事务所凭借突出的专业实力、市场表现以及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可,再度斩获中国保险法领域律所和竞争法/反垄断领域律所两项荣誉。同时,安杰律师事务所的仲裁、诉讼领域市场知名度显著提升,成为“争议解决领域受到关注的事务所”。另外,与去年的排名相比,反垄断律所的排名提升了一个等级。
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榜的钱伯斯推荐律师除了去年上榜的詹昊律师(保险法,竞争法/反垄断)、何菁律师(知识产权),董箫律师(争议解决),又增加了宋迎律师(竞争法/反垄断),刘正赫律师(劳动法)及戴志文律师(TMT)。詹昊律师继续在亚太地区同时上榜两个领域(保险法与反垄断)。
安杰律师事务所主任詹昊博士表示,榜单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是与安杰全体同仁在过去一年的努力工作分不开的。安杰巩固了在传统的保险法、反垄断、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的强大影响力,同时在劳动法及TMT等其他领域开始崭露头角。
作为全球客户寻求高端法律服务最值得信赖的权威参考之一,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每年都会通过严谨的调研和评价体系,根据上一年全球各主要法域的律所和律师的市场表现和客户反馈,评选出各个法律领域的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和顶尖律师。
(来源:安杰微信公众号)
理论研究· Theoretical Research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保险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违约行为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制罐公司)、华东联合制罐第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制罐第二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镇江安装公司负责被保险人整厂机器设备迁建安装等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8条约定:“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条第(1)项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进行分包施工”。“通用条款”第40条约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08年11月16日,镇江安装公司与镇江亚民大件起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民运输公司)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前述合同中的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2008年11月20日,就上述整厂迁建设备安装工程,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中记载被保险人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并明确记载承包人镇江安装公司不是被保险人。投保单“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栏载明“安装项目投保金额为177465335.56元”。附加险中,还投保有“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约定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投保期限从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投保单附有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清单,其中包括:SEQUA彩印机2台,合计原值为29894340.88元。投保单所附保险条款中,对“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作如下说明: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2008年12月19日10时30分许,亚民运输公司驾驶员姜玉才驾驶苏L06069、苏L003挂重型半挂车,从旧厂区承运彩印机至新厂区的途中,在转弯时车上钢丝绳断裂,造成彩印机侧翻滑落地面损坏。平安财险公司接险后,对受损标的确定了清单。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现场查勘,认定姜玉才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平安财险公司、镇江安装公司及亚民运输公司共同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估公司)对出险事故损失进行公估,并均同意认可泛华公估公司的最终理算结果。2010年3月9日,泛华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结论:出险原因系设备运输途中翻落(意外事故);保单责任成立;定损金额总损1518431.32元、净损1498431.32元;理算金额1498431.32元。泛华公估公司收取了平安财险公司支付的47900元公估费用。
2009年12月2日,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向镇江安装公司发出《索赔函》,称“该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应由贵司与亚民运输公司共同承担。我方已经向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报险。一旦损失金额确定,投保公司核实并先行赔付后,对赔付限额内的权益,将由我方让渡给投保公司行使。对赔付不足部分,我方将另行向贵司与亚民运输公司主张”。
2010年5月12日,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已收到平安财险公司赔付的1498431.32元。同意将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平安财险公司,同意平安财险公司以平安财险公司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后平安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江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和公估费。
裁判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0)京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一、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1498431.32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给付47900元公估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镇商终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0)京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宣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2)苏商再提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商终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0)京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镇江安装公司能否以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已购买相关财产损失险为由,拒绝保险人对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款使用的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表述,并未限制规定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理解为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从立法目的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于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将《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损害”理解为仅指“侵权损害”,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故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本案平安财险公司是基于镇江安装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行使代位求偿权,镇江安装公司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对案件的处理并无影响。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进行分包施工”。因此,镇江安装公司关于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平安财险公司向镇江安装公司主张权利,主体适格,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镇江安装公司提出,在发包人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中约定,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从该约定可以看出,就工厂搬迁及设备的拆解安装事项,发包人与镇江安装公司共同商定办理保险,虽然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该约定在双方的合同条款中体现,即该费用系双方承担,或者说,镇江安装公司在总承包费用中已经就保险费用作出了让步。由发包人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的业务,承包人也应当是被保险人。关于镇江安装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款分别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据此,不同主体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可以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可就同一保险标的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并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获得保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用保险制度分散各自风险的目的。因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只有分别投保与其保险利益相对应的财产保险类别,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发包人华东制罐公司和华东制罐第二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其投保的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基于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而投保的险种,旨在分散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风险,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失保险;附加险中投保的“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约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该项附加险在性质上亦属财产损失保险。镇江安装公司并非案涉保险标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所有权保险利益,其作为承包人对案涉保险标的享有责任保险利益,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其次,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的被保险人地位,案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并明确记载承包人镇江安装公司不是被保险人。因此,镇江安装公司关于“由发包人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的业务,承包人也应当是被保险人”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及“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发包人从未作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未约定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积极向承包人索赔并向平安财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根据以上情况,镇江安装公司以其对保险标的也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标的所有权人华东制罐公司和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已投保财产损失保险为由,主张免除其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对两制罐公司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进而拒绝平安财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理由作出如上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刘振、曹霞、马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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