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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安杰法律研究·保险版(2017年9月刊)

安杰视点│安杰法律研究·保险版(2017年9月刊)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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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5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邀请10家外资保险公司负责人围绕“保险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进行了座谈。

安杰法律研究·保险版(2017年9月刊)

AnJie Legal Studies · Insurance & Reinsurance



行业快讯· Insurance news








中国保监会召开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坚定不移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9月5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外资保险公司座谈会,邀请10家外资保险公司负责人围绕“保险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进行了座谈。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充分肯定了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介绍了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考虑,鼓励外资保险公司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


陈文辉积极评价保险业对外开放取得的成效和外资保险公司对促进行业发展的贡献。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中,保险业开放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效果也最明显。截至目前,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7家外资保险公司,下设各级分支机构1800多家,世界500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进入了中国市场,完善了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局面。外资保险机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从入世之初不足1%增长到2016年末的5.19%。截止今年7月末,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0022.50亿元。相较入世之初的30亿元,实现了较大发展。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带来了先进的理念、技术、产品,推动了行业改革发展;在合规和风险防控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坚守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积极防控风险,推动了市场规范化发展,起到了很好示范作用。总体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市场的影响逐步增强,但也还存在外资保险机构发展相对缓慢、份额占比仍然较小等问题。


陈文辉指出,保险业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有序竞争、防范保险业风险。下一步,监管部门将重点着手以下两方面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国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机构吸引力。一是对于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专业业务领域,参与保险业经营的新模式,支持其参与国家和保险业的各项改革,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对于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通过引入更多优秀的境外保险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陈文辉强调,中国保险业仍处在蓬勃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外资保险公司要坚定对中国对外开放和保险市场发展的信心。要立足和适应中国市场,不断调整、完善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先进技术和经验的运用、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坚守“保险业姓保”,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的核心功能,努力成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继续加强风险防控,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发挥积极示范作用。积极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实现自身壮大的同时,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注入“正能量”。


会上,与会外资保险公司负责人普遍表达了对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大家围绕会议主题介绍了各自的经营情况、下一步发展规划,并对行业健康发展和完善保险监管提出了建议。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相互保险模式试水引入高校

相互保险公司落地之后,正在加速开发特定人群的保险产品。9月10日,国内首家相互制寿险公司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信美相互”)聚焦校友群体落地中央财经大学,定制版“中财信美爱心相互保障计划”及“中财信美爱心救助基金”正式上线。


所谓相互保险,是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在信美相互董事长杨帆看来,校友即典型的同质风险人群,他们有着类似的教育背景、职业及生活环境,相比一般保险公司客户,多的是彼此间的了解及相互信任,而正是有了这条信任纽带,有了彼此间的利益相关,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额外成本,道德风险也会大大降低。据悉,此次不同年龄段的中财大校友在“中财信美爱心相互保障计划”中,都会看到不同于他人且更为贴合自身需求的养老和健康保障方案。


信美相互拟任总经理胡晗介绍,共创模式即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信美相互与用户单位建立共创联合组织,明确共创分工与流程,并在保障计划设计、方案推广及后续管理中,与用户单位融合互动,尽可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保障方案。


在完善的组织体系之外,爱心救助基金还采用了蚂蚁金服的区块链技术,使得每一笔资金流向都公开透明,每一笔资金流转数据上链后由技术确保不可篡改,大大约束了资金划转被人为挪用的可能性。

(来源:北京商报,许晨辉)



严防资本大鳄兴风作浪险企股权穿透式监管呼之欲出

近期,渤海金控宣布终止收购华安财险股权、东吴证券调整东吴人寿股权收购比例、完美世界转让长城人寿股份等案例表明,一度火爆的上市公司收购保险公司股权的热潮正在“退烧”。业内人士指出,这主要是受近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的影响,提高了不同类别股东的准入门槛,挡住了一部分抱着特殊目的入场的保险业投资者。


股权收购频告吹


近日,渤海金控发布公告称,公司将终止收购华安财险14.77%股权。公告显示,经审慎研究、分析并与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渤海金控董事会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签署本次交易的终止协议。


除终止保险公司股权外,调整投资计划的案例亦不在少数。如东吴证券近期公布的保险公司股权收购方案显示,其调降了拟收购股权的比例。东方吴证券称,拟向创元集团收购东吴人寿1.99亿股,拟定收购价格为每股1.11元,收购总金额为2.21亿元。收购完成后,东吴证券持有东吴人寿股权比例为4.975%。与2016年年底东吴证券披露的股权收购计划相比,新方案的购股数减少了1.1亿股,股权比例下调2.75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股权也出现了“甩卖”。北京产权交易所近日披露,完美世界已于8月11日将所持有的长城人寿保险2700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公开转让,转让价格6210万元。


此外,A股上市公司永泰能源8月4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包括乐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内的七家公司拟共同发起设立一带一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此后不久,乐视方面宣布放弃投资财险公司。


当前,多起案例明显反映出保险公司股权市场的变化:热度下降、趋于理性。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发布公告称拟参与设立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4家,同比减少59%,拟设保险公司11家,包括5家寿险公司、3家健康险公司、2家财险公司和1家保证保险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批筹已经减慢,目前拟建保险公司依然有200多家排队等待批筹。


资本控制险资路径渐明


从蜂拥而至到低调退出,昔日上市公司“摩肩接踵”参与保险股权投资的扎堆局面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则是“入保”门槛的提高。


“之前上市公司收购保险公司的股权,是想通过中短期业务的万能险,在短期内快速地积聚资金。而如今,多数上市公司对保险公司股权收购热已经明显‘退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认为,当下市场环境、资金来源、投资目的不断扎紧“樊篱”,且又受到近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的影响,悄然阻挡了一部分抱着特殊目的入场的保险业投资者。


“办法”与第一稿相比,除了进一步完善各条款之外,还将保险公司股东由原来的划分为三类改为四类,与之相对应,不同类别股东的门槛也进行了提升。在股权方面,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控制类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等。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国内保险市场,有一半以上的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其中中资寿险24家、外资寿险26家、中资财险29家、外资财险22家。


以渤海金控为例,公开资料显示,渤海金控第一大股东为海航资本集团,持股比例达到34.56%。同时,持股8.52%的第二大股东——深圳兴航融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持股5.01%的第三大股东——天津燕山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股4.26%的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均为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华安财险目前持股12.5%的第三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和持股7.14%的海航投资集团为关联股东,海航投资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海航资本集团。这意味着“海航系”持股约合19.64%。倘若按照重组方案,渤海金控从广州泽达手中收购华安财险14.77%的股权,“海航系”持股将达到34.41%。


在一位险企资管人士看来,目前,各路“土豪”背景的资本正从三大路径控制保险资金:第一类是新获得牌照的险企们一轮又一轮地增资扩股,其结果是很多原来成立时“撑门面”的股权被大比例稀释掉。第二类则是通过关联公司的股权转让以达到曲线掌控之目的。第三类则是其他股东的股权质押和托管给险企控制人,通过代持协议控制其他股东手中股权。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销售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的业绩骄人,显示了保险行业募集资金的能力较一般非金融类行业强。为此,国内许多非金融行业如互联网、医药、房地产等领域的资本竞相跨界角逐保险牌照。


朱俊生表示,保险牌照的稀缺性决定了资本对它的追逐性和盲目性。由于一段时间以来,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受限,因此保险作为金融资本聚集平台的作用被地产商们所看重;相对银行、证券而言,保险行业的股权获得控股地位要容易很多,这为很多对保险牌照有想法的各路资本留出了控股险企的空间。


“一旦‘办法’正式出台,在保险公司持股比例较高的民营资本以及正在等待批筹的诸多机构或将首先受到影响,民营资本占比较大的保险机构股权变动更为频繁,保险资金监管越来越严格,将造成一些产业资本知难而退,估计下半年选择退出的数量还会增加。”某投资公司投资总监表示。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表示,在金融创新大背景下,资金通过各类通道业务、变形创新,增加了市场准入和入股资金审查难度。尤其像股权代持、表决权转让、一致行动约定等,大多是私下签订,监管手段无法查明,只有通过诉讼等司法手段才能获得线索证据,对保险机构虚假增资问题,保监会查起来很困难。


穿透式监管呼之欲出


不过,监管部门亦面临难题。个别在市场上备受关注的、被认为存在较多的问题的险企或保险集团,从表面看来却并无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这对于监管真正贯彻落实穿透式监管构成挑战。如何有堵有疏地让“跑偏”的险资回归正途,是这场“保险业姓保、保险姓监”的行业监管风暴的终极目标。


基于此,保监会的监管利刃再度出鞘。2017年以来,保监会首次对131家中资保险机构和52家外资保险机构的治理情况进行大排查,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迎来监管部门进场,内部控制、股权的真实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可靠性成为排查重点。


同时,为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保监会设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显示,以下四类投资人不能“投”保险: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行为的;曾经投资保险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漏报重要资料信息的,或者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重大责任的,或者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或者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


四类投资人不能“控”保险: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在公开市场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曾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四类资金不能“投”保险:一是与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二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有关的资金;三是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四是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朱俊生表示:“整体看,未来仍有大量资本愿意深挖保险行业。‘办法’虽然提高了准入门槛,但并非‘闭门’,这是因为中国的保险行业还处在较快的发展期。如财产保险的渗透率相对较低,寿险则多是储蓄型产品占比较多。”他认为,股权收购是市场行为,未来股权投资仍是保险业最重要的方式。


同时,在资产端,保监会通过对资产匹配审慎性监管、举牌上市股票信息披露、一致行动人的监管,确保保险投资的合法合规,预防偿付能力危机和久期错配风险。这也使得部分公司“高成本揽收保费+激进投资赚取高收益”的模式难以为继,投资方在涉足保险公司股权之前,会更加谨慎地考虑其投资与收益周期,投资也将更加理性。


申万宏源认为,预计2017年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市场的比重下行幅度不大,甚至不排除可能会小幅上行,保险资金新增量以及存量协议存款到期对2017年的债市有支撑。保监会加强监管,不会导致险资减少投资,险资未来仍是A股重要的增量资金之一。目前来看,一是依然存在“资产荒”,二是A股主板估值相对合理,蓝筹股仍是险资长期投资的可选品种。


(来源:和讯保险网)




政策法规速递·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AnJie News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保险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原则、机制目标、重点内容。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将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及时准确、客观审慎”的工作原则推进。逐步建立在全行业建立起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机制,形成多方参与、上下联动、协同运作、及时有效的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格局,建立统一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平台。《意见》围绕上述目标提出了三项重点工作内容:一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要求行业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推进风险提示平台建设,建立信息汇集、发布、共享联动机制;三是规范运作流程,加强保险消费风险监测、识别,增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有效性。


《意见》的出台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署的需要,是落实保监会“加强保险监管、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防范行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的具体举措。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进一步加大了保险消费风险的监测、提示工作力度,并着手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意见》制定过程中,在保险行业内外开展了广泛的调研、论证工作,充分吸收了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机构、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总结了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经验。

(来源: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保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提出的重点任务,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以下统称三部门)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重要意义


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工艺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与大量的资金投入,下游用户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风险,客观上导致了“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生产与应用脱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困难等问题。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旨在运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作出制度性安排,突破新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对于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传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共用新材料,组织编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保监会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提供货物运输险、其他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 


(三)运行机制 


1. 公布承保机构。保监会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明确参与试点的保险市场主体单位名单并公布。 


2. 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 


3. 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 


4. 完善优化运行。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专业团队和理赔快速通道,加强新材料保险服务,并不断积累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企业在新材料生产及应用领域的风险识别和化解能力。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示范条款开展承保业务(示范条款另行发布)。 


开展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保监会另行发文。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 


3. 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二)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自2017年起,按年度组织,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委托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定,审核专家建议名单,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三)为做好2017年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前投保的企业,于12月1日至15日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12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以便后续加强监管。其他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读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强化首批次材料使用情况的事后监督和效果抽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对出现骗保骗补等行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要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三部门网站上予以曝光。

(来源:中国保监会)


   


安杰动态· AnJie news







安杰多个合伙人荣登LEGALBAND 2017顶级律师排行榜


2017年8月29日,Legalband公布了2017年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涵盖29个领域,安杰律师事务所7名合伙人在6个领域上榜,被评为中国顶级律师。


其中,詹昊律师被推荐为保险领域业界明星,反垄断与竞争法领域第一梯队。


詹昊律师率领的保险法律服务团队,是目前中国律师事务所中拥有规模最大保险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从事保险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近40名,保险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保险资金运用、保险业投资并购、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融资上市、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等。詹昊律师本人以其高水准的专业知识和勤勉的尽职精神被钱伯斯排行榜多次评为中国年度最佳保险律师、最佳再保险律师、最佳反垄断律师,现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产品评审外聘专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家顾问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安杰法律视点·AnJie Articles

AnJie News




 


A Closer Look at the Chinese Cyber Risk Insurance Industry


Authors: Zhan Hao, Sharif Hendry


Recent “ransomware” attacks worldwide, including greater China, have once again brought to the fore the nascent yet potent threat “cyber risks” present as an all-encompassing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challenge to corporations worldwide.  Concordantly, the raft of operational consequences that can potentially cascade from an attack, including the liability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for errors and omissions, reputational and market valuation knock-on effects, and regulatory compliance issues , present an ever burgeoning opportunity for insurers to expand further into this potentially lucrative new line of business.


Tantamount to successful expansion of the cyber security insurance market will be insurers’ ability to address the fears of market incumbents with sufficient clarity and certainty in respect of coverage, in order to exponentially develop the larger scale market.  China in particular seems to present an obvious, but as yet largely untapped cyber insurance market that is at a relatively early stage of growth compared with other major jurisdictions, alongside the wider Asian economy in general. For now, its participants are mainly confined to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mpanies providing coverage to larger businesses operating in the region. Part of the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cyber risk related losses are relatively harder to quantify in the absence of publicly available data and an increasing proliferation of attacks, and are therefore more suitable for experienced underwriters with the ability to withstand the potential for a sequence of high loss events . In addition, potential losses beyond repairing systems relating to reputational and brand damage, and the claims of multiple stakeholders, are relatively harder to quantify and call for proper controls to avoid over exposure . In China, AIG has recently led the way with an 87% jump in cyber insurance policy enquiries for China (including Hong Kong) in May as compared with April .   This followed in the wake of the self-replicating WannaCryransomware attack that affected over 200,000 computers globally. Despite the apparent spuriousness of such attacks, major contagion can result from the damage they can cause, extending beyond simple IT terms to affect major integrated data and operating systems, loss or leaking of personal and 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in some cases, affect sensitive industries such as airports and hospitals.  The potential for widespread systematic disruption entails liability risks that may be inadequately covered by existing property and casualty terms with respect to D&O, professional liability and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for instance.  This is especially so where such terms are silent and/or untested on their application to cyber security events .


The widespread contagions that may accompany these events make cyber insurance particularly pertinent to China.  Following an unprecedented infrastructure boom the country is now shifting towards increasing digitization and automation in various high-tech industries for which data and system integrity are paramount, and of national significance in terms of security and stability. This has been accompanied by a rise in estimated cyber-crime related losses to around USD 60 billion annually , second only to the US. To this end Chinese regulators have since July 2015 been introducing a series of laws and draft laws on internet controls and state access to private data, including those regulating data management in the insurance sector.  The new Cyber Security Law that came into effect in June 1, 2017 is an important step in bringing cyber security norms and practices in line with global standards, particularly since compared with the US and Europe, cyber security and data management were less comprehensive overall . We may have to wait further for government-led policies relating to cyber insurance, since these remain in the works for now. However, since a higher proportion of SMEs within China are leading the way in various high-tech endeavors, and may not consider cyber insurance a priority on their restricted budgets, it may be regulation that finally brings impetus to the market.

(来源:安杰微信公众号)


  


理论研究· Theoretical Research

“数字保险”风险动因识别与风险防范策略思考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信息通信技术变革实现新突破的发轫阶段,是数字红利充分释放的扩展阶段。信息化代表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引领创新和驱动转型的先导力量。

规划预测。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深度学习、区块链、生物基因工程等新技术驱动网络空间从人人互联向万物互联演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将无处不在。


规划明确。到2020年,“数字中国”建设将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发展水平大幅跃升,信息化能力跻身国际前列,具有国际竞争力、安全可控的信息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建立。


面对“数字中国”大潮,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将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驱动因素和内生动力。保险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将使保险业态、业务模式、服务模式发生根本变化和代际升级。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也使保险行业的风险动因、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带来全新的挑战,“安全可控”成为“数字保险”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需要建立保险数字生态环境下的新型风险防范体系。


一、数字化生态下的风险动因识别


保险客户旅程,涵盖保险用户注册认证、保险账户设立、保险服务凭证取得、保险服务的时间和空间、支撑保险服务基础设施和基础平台、体现保险服务成果的数据以及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互联互通等多个方面。在数字化生态下,其风险表现形式和风险驱动因子,均与传统保险模式有明显不同,其应对策略也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数字化生态环境。


1. 用户认证风险


传统的用户认证依托营业场所、实物凭证和面对面的服务方式,具有高自主可控的特性,仿冒作假的可能性较低。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网上非现场、非实物原始凭证、非面对面的方式,使用户身份识别难度显著提高。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身份认证机制不完善,导致身份错配,投保人、被保人真实性得不到保障,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背道而驰,从而引发销售误导、理赔难、理赔欺诈等风险。


“互联网上,他们都知道你是条狗”。身份认证机制不规范、不安全,分散式、碎片化、无最低安全标准,导致身份泄漏,投保人、被保人的隐私得不到保护,从而引发电信和网络诈骗等风险。


2. 保险客户账户风险


传统的保险账户按保单管理,基于保单等物理凭证处理本保单项下的保险服务。在事实上没有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保险账户的基础上,开展基于实物凭证的保险服务,尽管保险消费者感到不便,但能基本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一个保险消费者多张保单、多个产品,现有以保单为中心的系统平台,未能实现多张保单、多个产品有效整合,导致线上服务不仅繁琐,而且无法保证多张保单、多个产品归集至统一客户账户下的准确性,更不能打通保险承保、理赔、给付等在一个账户下协同处理,也不能将道路救援等保险增值服务以及保险服务延伸而来的其他金融和社会服务协同处理。使客户保险账户难以保障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


保险客户账户缺失或缺乏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管理,不仅造成客户体验不佳,而且易引发保费、保额、保险责任计量不准、定价偏差、服务差错、理赔差错等风险,也易引发反洗钱管理不到位风险和舞弊风险。


从整个行业看,不同保险机构间的客户,在行业层面缺乏保险客户统一账户,不仅存在上述风险,还存在客户在保险机构间逆选择等风险。


客户身份认证的核心是真实,客户保险账户的核心是支付,两者管理不到位,贯穿于保险服务全流程的诚信风险就通过销量误导、理赔难、舞弊欺诈等乱象体现出来,穿透式诚信、穿透式服务、穿透式监督难以得到根本保障。


3. 电子单证风险


传统的保险作业模式以实物原始单证为依据进行单证流转,其中关键是保单。保险公司的作业风险控制是围绕保单这一关键实物凭证而设计的。承保后签发保单,退保、给付期满时收回保单。由于实物单证具有不可再生和不可原样复制性,通过“收回保单”,或在实物单证上加盖变更签注,确保了客户不可能二次持证进行索赔、给付,从而保证了风险的可控性。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所有业务单证,包括保单也进行了电子化。由于电子保单供下载后,客户可无限制地进行原样复制,因此,一方面,在发生退保、满期给付等情况下,无法全部收回电子保单;另一方面,在保单发生变更时,无法在客户持有的电子保单上加盖相关签注,无法保证客户凭电子保单二次索赔、二次给付的诉求,从而使保险公司要自我举证前次作业的准确性且没有发生差错,而拒绝二次索赔、二次给付变更就十分困难。


另外,电子单证一旦因保险人内部差错而分发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时,将难以收回电子保单,即使要求对方回收清理,也无技术手段可以保证对方清理时没有数据残留。


4. “非工作”时空风险


传统的保险作业模式通常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完成,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监管机构、行业机构等保险利益相关方均配置有效资源,满足各方需求,出现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也较充足。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保险作业模式从5×8小时的工作时间,更多地转向非工作时间,升级为7×24小时不间断运营,特别是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保险服务需求更加活跃,线上服务需求转化线下现场服务的要求更加强烈。“非工作”时空风险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存在非工作时间服务资源配置不到位风险;二是非工作时间线上服务稳定性风险;三是非工作时间从线上服务转化为线下现场服务响应能力风险。


5. 外网服务风险


传统的保险作业模式通常由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和代理人在公司内网运用相关信息系统完成保险日常作业。内部网络和内部员工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构筑了一道“长城”,客户需求通过员工、代理人“代办”而满足。因此,风险管控聚焦于“城内”安全即可基本满足需要。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客户自服务是大势所趋,将成为主要服务渠道,代理人和员工进化为保险专家顾问。客户自服务必然导致客户自服务APP等自服务工具突破内网保护,走向互联网开放环境。而互联网环境下,防攻、防断、防改、防漏、防毒的风险始终存在,而且成为主要风险。


6. 技术架构风险


传统保险信息系统服务对象是内部员工、代理人和外部合作机构的员工,用户数一般是十万或百万量级,采用传统的单一数据库集中式部署架构,能较好满足集约化、一致性和安全性要求。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保险信息系统服务对象是客户和外部合作机构的客户,用户数达到千万级、亿级甚至十亿级。传统的单一数据库集中式部署架构将导致严重的运行性能风险、容量风险和运维时间窗口风险,无法提供快速、稳定、持续不断地运行服务。


7. 自动化作业风险


传统保险信息系统的时效要求相对较低,批处理自动化作业通常为T+1模式,作业人员有相对宽裕的时间窗口来抽检批处理产生的批量结果,发现问题可及时纠正。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业务批处理自动化作业进一步提速,走向实时化。此时如果产生批处理差错,可能造成影响巨大的“乌龙指”风险,将对客户、公司甚至行业造成难以弥补的声誉风险。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云计算技术使IT运维工作自动化,也可能造成大批量系统差错和停机,从而造成巨大的业务连续性和声誉风险。


8. 外部合作风险


传统保险服务模式下,对外合作通常依托实物单证和系统对接,外部合作风险要传导至保险机构内部,有较复杂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单证控制。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对外合作主要通过电子单证和数据对接完成,外部合作风险传导速度快,关联性风险控制成为新课题。如合作方私自制作电子单证、业务不符合规范、数据对接不完整不一致、合作方信息安全控制失效等风险极易传导到保险业内部。


9. 数据资产风险


传统保险服务模式下,保险公司通常自建和租赁自主可控的数据中心,并将信息系统与数据部署于自主可控的数据中心内,数据资产的拥有与保全得到基本保障。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公有云服务机构天然存在引导保险机构利用公有云服务的动力,围猎中小保险公司和大公司部分业务入云将成为新的挑战。一旦保险机构选择公有云服务,保险公司的数据资产拥有与保全将面临无技术手段加以保障的风险。利用公有云服务的法律风险、数据风险、责任风险、声誉风险等成为新课题。特别是在公有云服务商的生命周期短于保险公司生命周期时,或在公有云服务商因故变更和终止服务时,这一风险将更加突出。


10. 数字化互联互通风险


传统信息化模式下,尽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规模有大有小,但系统与系统、系统与平台、平台与平台间关联性不强,从结构上抑制了风险快速传导。


在数字化生态环境下,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共享平台本身越来越庞大,系统与系统、系统与平台、平台与平台、保险系统与第三方系统和平台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数据交换也越来越频繁。处于基础地位或关键节点的核心系统、共享平台、第三方平台,一旦出现风险,可能波及全行业的安全风险。


二、数字化生态下的风险防范策略


防范数字化风险,需要有新业态、新模式相匹配的风险防范机制与策略,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新技术,研发新工具,有效识别和处置风险。


应对用户认证风险。建立实名制认证规范,研发实名制统一用户认证平台。制定实名制认证要素标准,至少包括客户证件号、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最低要素要求,明确可接受的认证方式与认证规范,现场认证、电话认证、App认证等规则规范,制定认证的安全验证标准,短信验证码、图形验证码、U盾验证等安全标准,确定实名验证的可信任范围,“做到一次验证,全场通用”。


应对保险客户账户风险。建立实名制保险客户统一账户。实施保单交易登记。研发行业级、公司级保险客户统一账户平台。保险客户账号做到实名开户,主账户账号唯一,子账户可以按保单、赔案号、手机号等多种方式关联唯一主账户。在客户主账户下集成多张保单、批单、理赔、给付、积分、增值服务等保险服务活动。


应对电子单证风险。借鉴电子发票税务认证模式,设立电子保单登记认证机构,利于区块链技术,研发电子保单认证系统。


应对“非工作”时空风险。统筹网上网下两个空间,统筹工作与“非工作”两个时空,做好网上网下、工作与“非工作”时空资源配置。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多中心多活”结构化布局,保障信息系统稳定、不间断运行;应对外网服务风险。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做好“防攻、防断、防改、防漏、防毒”的五防工作。


应对技术架构风险。推进信息系统分布式架构升级,加快推进分布式计算、分布式存储、分布式数据库、分布式核心系统的升级换代等。


应对自动化作业风险。对资金收付、电子保单签发、电子发票生成的“快风险”和致命风险,在难以依赖人工校验的情况下,实施“双工校验”机制。利用数据可复制这一特性,采用2个独立团队分别开发相同业务需求的应用软件,将两个分别独立开发的应用软件所产的结果进行逐条自动比对,结果一致则放行,反之则重新评估检查;应对自动化运维可能导致大面积故障的风险,可采取灰度发布、故障快速自愈机制。


应对外部合作风险。一方面,在对外合作中加强合同条款的信息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可建立“白名单”机制,外部系统产生单证等关键信息要在保险公司内部登记,进行白名单管理;也可建立“内外握手”机制,相关内容需求保险公司后台比对验证通过后放行。


应对公有云服务产生的数据资产风险。建立公有云服务评估审批机制和数据回传机制。


应对数字化互联互通风险。抓紧分布式架构优化升级,构建信息系统“水密舱”,确保不发生大面积停机。制定互联互通技术接口与安全规范,防范风险病毒性、即时性、穿透性传导。


三、数字化生态下的风险管控体系思考


关注数字化模式升级痛点,设计针对性解决方案。加强数字化基础能力建设,抓住实名制身份认证和保险客户账户管理的核心要害,认证管入口,账户管出口,解决保险诚信全流程、穿透式维护痛点。利用第三方电子保单认证机制和区块链新技术,解决保险供需双方行为“可信任”机制痛点。全面升级分布式技术架构,化解集中式技术架构风险高度集中痛点。充分利用合同条款,解决违法违规止损、补偿和托底痛点。


统筹网上网下风险管控,构筑数字与实体防火墙。抓住支付与现场服务核心环节,控制网上网下风险交叉传播。


探索数字化风险保险制度,研发数据风险保障产品。针对数字化可能出现的差错、攻击、渗透、泄漏、篡改、病毒、停机、断网、延迟等新型风险,设计保险保障产品,为数字化转型保驾护航。


建立数字化风险共享机制,强化联防联处协同。建立监管、行业、企业数字化风险共享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的风险报告、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体系。


加强数字化风险侦测预警,研发风险监控平台。建立数字化风险监控平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数字化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和洞察,提前预警数字化风险。


完善数字化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实战演练。研发分级分类数字化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计划性的演练和无预警实战演练。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顾晓峰)


防范网约车的道德风险

近日,一网约车车主在营运“滴滴顺风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该车已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非营运性车险,投保时的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以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营运性质发生改变为由拒绝赔付。网约车车主将保险公司状告到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仅负责2000元的交强险部分,其余部分由车主自行承担。


类似的案件早在2011年便出现过。2011年12月30日,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轿车“拉私活”,营运期间与大货车相撞。造成李先生重伤、车上乘客杨某等4人一死三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投保的是非营运车辆保险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索赔申请。李先生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风险不同,所以保险公司对这两种产品有不同的定价方式。在投保时,保险单上明确规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法的许可证书时发生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拒赔合理合法。


上述两个案件中的车主事先可能不了解营运性车险与非营运性车险在理赔时的差异性,车主均在出险时如实告知其处于营运状态,所以保险公司才拥有拒绝赔偿的选择权。而在更多的理赔案件中,网约车的营运或非营运状态难以区分,如若网约车车主不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几乎不可能得知该车辆的营运状态,所以许多营运车辆便以非营运车险进行投保并获得理赔。


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已有一周年,该《办法》对网约车相关执照做了明确规定。《办法》颁布至今,交通部已发放近十万本网约车驾驶员证。但相对于现有网约车车主的数量,十万本远远不够,仍有大量网约车无法达到标准,处于无照经营状态,虽然依托于打车软件平台进行营运,但实际上就是“黑车”。这些“黑车”没有相应的营运牌照,也无法在保险公司购买营运性车险。


站在投保人的角度,投保非营运性车险得不到赔偿,没有合法的经营牌照又使其不能投保营运性车险,这使得许多网约车车主进退两难。


站在保险人的角度,营运性车辆与自用车辆的风险不同,二者的保险产品必然不能混为一谈。无牌照网约车理论上没有营运资格,处于非法营运状态,保险公司无法为其提供营运性车险。但存在大量的网约车投保非营运性车险并获得理赔,导致该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十分严重,保险公司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有必要采取有效对策,防范和化解网约车车辆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防范化解网约车道德风险的三点建议


要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定制个性化险种,加强政企合作与信息共享,构建防范网约车道德风险的框架。


一、建立行业黑名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所驾驶车辆应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无证网约车会受到行政处罚,按“黑车”处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网约车非法营运的责任,但在实际案件中,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保险公司无法获悉索赔车辆的营运性质。所以,对于此类恶意骗保行为,保险行业应建立黑名单,惩罚违规现象,保障保险人权益。


二、定制个性化产品


网约车平台在中国迅速发展,其从业者与消费者群体庞大,监管颇有难度。国家有关部门始终关注网约车的违法违规现象,但收效甚微,许多网约车车主徘徊在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约车车主的工作时间与工作频率自由且随意,所以网约车的风险不同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保险公司可以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采集网约车车主的在线运营数据,根据营运天数或时长为广大网约车群体定制个性化险种,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政企合作信息共享


随着网约车相关法规的完善、处罚力度的加重与监督管理的强化,无证黑车定会逐步减少。保险行业需要与国家交通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确保网约车车主投保相应险种,避免误投、错投事件的发生,保障网约车车主与乘客的权益,同时,更好地防范网约车市场的道德风险。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李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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