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知》将现金贷界定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业务。由于其提供灵活方便地借款与还款,满足了无银行授信个人客户的需求,近几年在中国迅速发展。但是,在现实中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广泛争议。在此之前,由于监管机关并无对于“现金贷”概念的界定,大家根据各自的认知对这一业务提出批评或者进行辩护。《通知》采用了广义范畴,最大范围对现金贷进行监管,将有助于降低现金贷业务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通知》规定了现金贷业务的六大开展原则,概而言之,即:
1. 明确市场准入,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2. 明确资金成本上限,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3. 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不得诱导借贷,不得向无收入来源者放贷等,设置“冷静期”要求、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限制。
4. 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5. 各类机构不得暴力催收。
6. 各类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
二
《通知》从现金贷业务的放贷主体、资金来源和信息中介机构三个环节,制定了具体的现金贷业务规范整顿措施。
1. 对放贷主体进行整顿
《通知》对放贷主体,即小额贷款公司(“小贷公司”)的机构资质、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进行了严格规定:
不得放行批准设立新的小贷公司,已获批筹建的小贷公司则不能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
2. 加强资金来源监管
《通知》明确规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根据法律规定[1] ,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以及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融资。
另一方面,小贷公司的现金贷平台不受杠杆率的影响,各小贷公司的杠杆率不一,有的甚至高达900%,此次,《通知》明确了小贷公司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不得出表,“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
《通知》还对明确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为现金贷业务提供资金:
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参与现金贷等相关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投资。
3. 强化对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
各小贷公司主要是通过相关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机构)介绍客户,以开展现金贷业务。针对信息中介机构在现金贷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监管红线:
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
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校园贷”和“首付贷”。
1. 即《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任谷龙律师为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金融合规、各类融资(包括项目融资、并购融资、供应链融资、房地产融资)、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和证券化、一般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信托等金融业务。
文湘来是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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