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在其2016版《仲裁规则》第29条引入了关于“早期驳回仲裁申请和答辩”的新规定,成为第一家引入该制度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SIAC该项规定一经颁布,即引起业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同时,大家也对该项规定的实践案例拭目以待。

2017年10月,安杰律师在代理一起适用SIAC 2016版《仲裁规则》的案件中,利用该规定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被申请人的两项答辩。12月中旬,该案仲裁庭作出了《部分裁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一项答辩。据信,该《部分裁决》是SIAC颁布新规则以来第一例适用“早期驳回”规定作出的裁决。
根据《仲裁规则》第29.1款,基于下列理由,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仲裁申请或答辩:
a. 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
b. 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安杰律师基于a项理由向仲裁庭申请驳回被申请人的两项答辩。仲裁庭日前作出的《部分裁决》认为,被申请人的一项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另一项答辩,仲裁庭认为需要在后续仲裁程序中继续审理。
我们认为,一旦“早期驳回”的申请获得仲裁庭支持,当事人将至少获得如下好处:
a. 极大简化仲裁程序、缩短仲裁时间;
b. 减少仲裁费用和各项支出;
c. 有效控制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恶意拖延;
d. 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和解。
关于“早期驳回申请”自身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仲裁规则》第29.4条规定,“除特殊情况下主簿同意延长时间期限外,仲裁庭应当在该申请提交之日起的六十天内作出命令或裁决。”因此,提出“早期驳回”的申请,并不会造成仲裁程序的明显拖延和经济成本的显著增加。
此外,在本案此前的程序中,安杰律师已经依据SIAC《仲裁规则》第27(g)条获得了仲裁庭的另一份《部分裁决》,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仲裁预付金。
董箫 合伙人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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