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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之我见│发改委新规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影响

保险法之我见│发改委新规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影响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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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1号令,颁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企业直接境外投资需经发改委核准或备案,且金融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外投资同样受到国家发改委监管。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1号令,颁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企业直接境外投资需经发改委核准或备案,且金融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外投资同样受到国家发改委监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该办法一经颁布即受到业内极大关注。至此,金融机构以往依赖于QDII制度进行境外投资的安排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借助于内保外贷、内存外贷进行资金出境的通道也有了限制。


根据上述新规,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明确纳入发改委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未取得发改委批文,资金不得出境。该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险公司何种境外投资受发改委监管?

“境外投资”定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根据新规第二条,境外投资的定义非常广泛。投资主体上,不仅包括境内企业,也包括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且境内企业明确包括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投资形式上,不仅包括股权投资,也包括债权投资、物权投资,还包括认购基金份额、信托份额以及VIE结构投资,并且内保外贷投资也明确纳入境外投资范畴。


因此,除保险公司的境外参股公司的自有资金再投资无需受发改委监管外,基本上,境内保险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的所有境外投资全部纳入发改委监管体系。


何种境外投资需核准、备案或报告?


新规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外,一般而言,核准、备案、报告文件的提交均通过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需核准、备案或报告的境外投资类型如下:



注:敏感类项目指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境外不动产投资影响最大、股权基金投资亦受到影响


根据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并且需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因此,房地产投资、新设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均落入境外投资敏感行业范围。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发改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因此,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资于境外不动产,或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均需国家发改委核准。目前,根据我们处理的大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项目来看,境外不动产和股权投资基金正好是境内保险公司最热衷的投资标的。


2018年3月1日发改委新规生效后,可以预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境外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境外不动产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比较幸运的是,《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仅限制了“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而非限制作为LP认购境外股权基金份额。因此,保险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作为LP投资于境外股权基金的,仅需根据新规向发改委履行备案或报告手续。


总结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颁布后,保险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的境外投资不再能够依赖QDII制度绕开发改委的监管,在监管上将增加发改委审核、备案或报告(大额)程序。就监管程序而言,无疑会增加保险资金投资人的审批成本。但幸运的是,该办法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实质影响在于境外不动产等敏感类投资;对于非敏感类投资,仅需网上备案或报告即可,且保险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小额非敏感类投资无需履行任何发改委程序。




詹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喻丹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周阳辉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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