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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丨我真的适合香港保单吗? -- 法律风险篇

安杰视点丨我真的适合香港保单吗? -- 法律风险篇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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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引言保险应该是我国人民普遍缺乏的大类资产配置,房产是大部分人过高比例的配置。虽然不健康,但不可否认的是,过去

引言

保险应该是我国人民普遍缺乏的大类资产配置,房产是大部分人过高比例的配置。虽然不健康,但不可否认的是,过去20年中,房地产带来的财富增值是几何级的。配置保险,本来就是一种观念的进步和升级,没有对错,只有合适与否。


香港保单受热捧?


香港作为世界上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拥有着自由开放的金融环境和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这使得香港保单费率相对较低,同时还可采用全球化的投资方式以及不同币种的计价方式。因此,香港保单在近几年来受到大陆居民的热捧,截止到2016年前三个季度,大陆居民在香港投保了价值490亿港币的人寿保单,占香港同期新售保单保费的37%。面对香港保单在大陆热卖的浪潮,保监会却对此持有相对保守的态度。自2004年起,中国保监会便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保发[2004]129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未经我国保监会许可,向境内居民推销、售卖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的行为是非法销售。此外,保监会于2016年4月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该提示的第一条即表明“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管局2017年11月29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大陆访客新造保单保费持续下降,由2016年度第四季度的237亿港币下降至2017年第三季度的101亿港币。在保险产品方面,中国大陆访客选购的产品中,约95%是医疗或保障类的保险产品,例如危疾,医疗,终身人寿,定期人寿及年金等;约99%保单为非整付保费保单。


(数据来源: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根据2017年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大陆访客赴港购买保险的热潮有所退却,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大陆在政策上对于外汇的管制越发严格,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对香港保单就医理赔存在诸多不便与风险的报道,使得中国大陆居民在选购香港保单时更趋于理性。2018年年关将至,香港保监局关于“保费征费”的政策将于1月1日开始实施,本系列文章将分别用三篇文章来介绍香港保单的法律风险、外汇政策风险和香港保单的优劣盘点, 通过三篇简要的分析文章来让每位读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找出“我是否适合香港保单”的答案。


香港保单合法吗?


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4月做出《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该《风险提示》的第一条即为“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在该款内,保监会进行了如下提示: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需要亲夫香港投保并签署相关保险合同;如果内地居民在中国大陆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该保单既不受到中国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到香港法律保护,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

 

“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看似否定了香港保单的合法性,但其实应对“合法性”做出进一步的追问:中国大陆居民购买香港保单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大陆法律与中国香港法律?如果产生保险纠纷,中国大陆居民可否在中国大陆起诉?在诉讼时,应当适用中国大陆法律还是中国香港法律?

 

首先,中国大陆居民赴港购买香港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论是中国大陆还是中国香港对待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则都可以概括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的法律并未对单纯的“购买”行为明文禁止,双方共同禁止的仅仅是“未经中国大陆认可的,在中国大陆内销售香港保单”的行为。也就是说,中国大陆居民亲自赴港购买香港保单的行为是“合法”的,针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等问题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数据来源: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其次,所谓“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实是不受中国大陆的管辖,不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不适用中国大陆法律。一旦发生保险纠纷,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前往中国香港起诉,并适用中国香港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中国大陆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单时,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香港;香港的保险公司并未在中国大陆既没有设立代表机构,也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大陆的人民法院对于涉及香港保单的诉讼没有管辖权。

 

由于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分属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当中国大陆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单的行为属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调整。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保险合同,中国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法律适用规定,则应当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当大陆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单,该保单的合同签订地为香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香港法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适用中国香港的法律。

 

最后,“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并非等同于没有法律救济的途径。前文已经明确了当发生香港保单纠纷时,中国大陆居民可以根据香港法律,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此外,香港地区政府还成立了香港地区保险索偿投诉局(The Insurance Claims Complaints Bureau,以下简称为“投诉局”)。自2013年5月1日起,投诉局将其服务范围扩大至所有保单持有人,不论该持有人是否为香港居民。此外,投诉局可裁定的赔偿金额最高为100万港币,超过100万港币的保险纠纷应当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于中国大陆居民来说,一旦其所投保的香港保险公司对于其索赔申请做出最终决定后,大陆居民应当自保险公司做出最终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对于索赔金额在100万港币(含100万港币)以内的,向投诉局提起投诉。



投诉局将于14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完成初步审查,并会向投诉人发出认收函件。每宗投诉案平均处理时间为4-6个月。如果投诉人对投诉局的裁决结果不满,可直接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不得向投诉局委员会上诉。无论投诉人提起的投诉是否获胜,投诉人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香港“最高诚信原则”

 V. 

中国大陆“如实告知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以来都是民法体系中的帝王原则,而细化到保险领域,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即保险公司相信投保人会对投保事项提供准确和真实的资料。而对于这种“信任”,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分别采取了如实告知原则和最高诚信原则。中国香港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最高诚信原则”,该原则认为,关于投保事项的性质、与之相关的各种状况,均是投保人认知范围内的事实,除非投保人主动相告,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知道有关事实,因此投保人应当以“最高诚信”为原则,向保险公司披露所有事实。而相应的在中国大陆,《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则规定了“如实告知原则”,即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举例说明,上述两者的区别。阿花是一名成年女性,她在投保了医疗保险后不幸罹患了卵巢肿瘤。阿花的主治医生曾经出具病理报告指明了阿花曾经出现过出血现象,而阿花在投保时由于缺乏医疗知识,并未主动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曾出现过的出血现象。若阿花投保的是香港保单,则香港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最高诚信原则”拒绝阿花的理赔申请。若阿花投保的是中国大陆保单,若保险公司从未对出血情况向阿花询问,根据“如实告知原则”阿花应当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不可抗辩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间之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为理由拒绝赔付。中国香港和中国大陆的保险法中均设有不可抗辩条款,相比之下,中国大陆的不可抗辩条款更倾向于保护投保人,而中国香港的保险法在确认不可抗辩条款(香港称之为“不可争议条款”)时以“欺诈”为判断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一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赔偿责,且主附险均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而在中国香港,“不可争议条款”并不能适用于任何附加契约。


诉讼成本


由于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分属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广东话和普通话都是汉语,但是背后的思维方式和法律环境差异巨大,中国大陆居民若须针对其所持有的香港保单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必然需要请熟知香港法律的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这个甄别、选任、管理律师的过程和相关的费用,对于不大习惯为法律服务付费的中国个人客户而言,将是巨大的挑战和沉重的负担。


结 语


中国大陆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单,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将会受到中国香港的管辖,并将由中国香港的法律调整。由于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分属不同法系,在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和重要条款上有重大的区别,客户所面临的的潜在法律风险不容忽视。金融学里有句名言“every risk has a price”,本来保险配置是用来规避和对冲风险的,如果不适合、却盲目跟风配置香港保单,反而徒增风险,导致整个保险配置的目的功亏一篑。下篇文章将会探讨中国大陆居民赴港购买香港保单可能会存在的外汇政策风险,敬请期待!







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联系赵苗律师请发送邮件至zhaomiao@an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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