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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租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业务不能不重视的问题

金租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业务不能不重视的问题 贸易金融联盟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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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晟金融租赁、道可特法视界、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编辑 |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之贤整理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为建设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提供支持,同时,更好地控制业务经营风险,推动直租业务进一步发展,2022年5月海晟金融租赁向监管部门申请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及为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资格,并顺利获得广东银保监局批准,成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首家获得该业务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



海晟金融租赁在获得业务资格后,将积极发挥项目公司的优势,立足粤港澳大湾区,积极推进国内沿海航运及远洋航运租赁业务发展。同时,公司将建立以船舶资产为核心的船舶项目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司直租业务发展。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将优先开展绿色船舶租赁项目,积极响应绿色信贷发展,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设立项目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名单如下:


· 2020年1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复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业务资格。

· 2020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复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为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业务资格。

· 2021年1月18日,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为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业务资格获北京银保监局批复。

· 2022年3月24日,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获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批复。


项目公司的设立可以使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税务成本降低,满足特定租赁物进口批文的特殊要求以及归拢资产并利用资产信用融资。2010年2号文出台后,项目公司在金租公司业务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为我国金租公司的迅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监管规制,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143号文主要是依据《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的规定制定,同时143文的生效即意味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的废止。


作为金融租赁行业的新规,143号文在汲取2号文施行10余年的经验基础上,结合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近况以及监管机构的管理要求,对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和管理作出了新的要求。


结合143号文的变动条款以及新增规定,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01
从项目公司的解散角度

根据143号文的第十六条,项目公司项下无尚未履行的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合同及未决事项满6个月的即应组织清算关闭,若存量项目公司自设立之日已满6个月但尚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否还满足关于设立项目公司的必要性原则,有待于实务中进一步摸索与探讨。

02
从项目公司的股权角度

根据143号文的第七条和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只能拥有一名股东,且项目公司的股权只能整体转让,即转让后也只能是单一股东,即合资项目公司某一股东持有的股权无法对外转让,结合合资项目公司的设立目的和需求,注销项目公司这一操作可能成为最优选。

03
从项目公司的设立主体角度

根据143号文的第四条第2款,只有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那么现有的非由专业子公司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整改前,根据143号文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不得新增资产业务”。另外根据143号文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港澳台的项目公司比照境外项目公司管理,即港澳台项目公司如有上述情形也需进行相应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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