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安杰视点|永续债券之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安杰视点|永续债券之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9-01-31
2
导读: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或“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完成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

安杰视点

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或“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完成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的发行定价,标志着我国首单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商业银行永续债”)的成功发行。商业银行永续债是海外银行补充资本的成熟品种,但在国内市场中本期债券的发行尚属首例,本期债券的发行开创了我国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先河,为我国永续债券再添新类型,获得市场高度关注。以此为契机,笔者对商业银行永续债进行如下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一、我国永续债的发展历程

2013年11月,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核准的“13武续债”(124999)作为全国第一支可续期企业债券成功发行。

2013年12月,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工作发行国内首支永续中票“ 13国电MTN001”。

2014年9月,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工作发行国内首支可续期定向工具“14兖州煤业PPN001”。

2015年1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批复发行国内首支永续次级债券。

2016年3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16浙交Y1”(136999)成为我国首支由证监会核准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2019年1月,中国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经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批准发行国内首单商业银行永续债。

在目前国内的监管制度和发行规则下,我国已发行的永续债债券类型主要有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定向融资工具、可续期公司债、永续中票和永续次级债,发行主体以地方国企和央企为主,并多集中在建筑装饰、基建、交通、能源、房地产、采掘等非金融领域。中国银行本期债券的发行开创了我国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先河,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迈出实质性步伐,也为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券提供了范本和市场指导意义。

二、商业银行永续债革新点浅析

截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尚未出台商业银行永续债的配套细则,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具体发行要求尚不明确。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发行公告”),中国银行发行商业银行永续债主要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永续债券的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3号》等。

1、性质定位

发行公告于第八章“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中明确,“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充实发行人其他一级资本,以增强发行人的营运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据此,商业银行永续债被归类于符合国内资本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融资工具,其为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提供了新的渠道,对于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意义重大。

2、批准机关

中国银行发行本期债券于2019年1月17日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国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19〕71号”),于2019年1月22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字〔2019〕第8号”)。由此可见,与过往永续债券由发改委或证监会批准不同,商业银行永续债的批准主体为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

3、发行支持

为缓解商业银行永续债流动性较低之弊端,确保本期债券的成功发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1月24日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entral Bank Bills Swap,CBS),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可以使用持有的合格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从中国人民银行换入央行票据。同时,将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中期借贷便利(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常备借贷便利(SLF)和再贷款的合格担保品范围。2019年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允许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4、实质发行条件

(1)净资产

银保监会银保监发〔2019〕7号文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并对债券发行人进行了限制,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根据中国银行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资产总计为1,946,74.24亿元,净资产为15,766.79亿元,远高于上述标准。

(2)资本充足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而银保监发〔2019〕7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要求更高。

根据中国银行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1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02%,资本充足率为14.19%。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根据中国银行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其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9月30日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53.30%、162.82%、159.18%、169.23%,符合上述规定。

(4)信用评级

银保监会《银保监发〔2019〕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债券发行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根据中国银行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及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信用等级通知书》(“东方金诚债评字[2019]025号”),中国银行主体信用评级为AAA,本期债券评级为AAA,满足银保监会要求。

三、中国银行本期债券的特别条款

根据中国银行本期债券发行公告,本期债券中设置了有条件赎回(Redemption)条款与减记(Write-down)条款,这相较于过往发行的永续债券而言具有鲜明的商业银行色彩,具体如下:

1、有条件赎回(Redemption)条款

自发行之日起5 年后,发行人有权于每年付息日(含发行之日后第5 年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期债券。

发行人须在得到银保监会批准并满足下述条件的前提下行使赎回权:(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本期债券,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2)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此外,发行人有权于下列情形全部而非部分地赎回本期债券:在本期债券发行后,不可预计的监管规则变化导致本期债券不再计入其他一级资本。

 2、减记(Write-down)条款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发行人有权在报银保监会并获同意、但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期债券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或部分减记,促使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在部分减记情形下,所有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其他减记型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按票面金额同比例减记,并且,在本期债券的票面总金额被全额减记前,发行人可以进行一次或者多次部分减记,促使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以上。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期债券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减记。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a)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发行人将无法生存;(b)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当债券本金被减记后,债券即将被永久性注销,并在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

触发事件发生日指:(a)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银保监会认可触发事件已经发生,发行人发布公告的日期;(b)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银保监会或相关部门认为触发事件已经发生,并且向发行人发出通知,同时发布公告的日期。

触发事件发生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就触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本期债券将被减记的金额、减记金额的计算方式、减记的执行日以及减记执行程序予以公告,并通知本期债券持有人。

四、结语

商业银行永续债的发行标志着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中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其发行也减轻了商业银行依靠资本市场融资的压力,并大为改善了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中其他一级资本占比较低的问题,对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多样化资本补充渠道、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商业银行永续债的成功发行,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亦给予了政策支持。商业银行未来发行永续债,可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参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永续债的配套发行规则亦可预期。


张迪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迪律师在公司证券发行和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收购与兼并、私募股权投融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领域有着十余年的丰富经验,并已完成了数十个公司证券发行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也曾在多起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或并购项目中为项目所涉的投资人(基金)、融资企业、并购方或重组方等提供法律服务,行业涵盖金融、能源、矿产资源、TMT、生物医药、高端制造、军工、教育、大消费、文娱等。除为资本市场及私募股权投融资领域外,张迪律师也在基金设立与募集、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公司设立、内部治理、常年法律咨询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和蓓

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声明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安杰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本所联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提供高品质综合性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包括:资本市场与证券、竞争法/反垄断、PE & VC、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劳动雇佣、跨境投资与并购、保险、海商海事、银行与金融、能源、TMT、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私人财富管理、体育等。
内容 3425
粉丝 0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提供高品质综合性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包括:资本市场与证券、竞争法/反垄断、PE & VC、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劳动雇佣、跨境投资与并购、保险、海商海事、银行与金融、能源、TMT、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私人财富管理、体育等。
总阅读990
粉丝0
内容3.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