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
2018年已经是历史,监管机构的重大变革、严监管态势的持续释放都注定过去的一年对保险业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根据安杰律师截至2019年1月4日在公开渠道的查询,保险监管机构2018年下发了1484份处罚决定书,相比2017年下发逾970份处罚决定书,同比增长约50%。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148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复盘,回味2018年保险市场的监管态势。
一
保险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者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原中国保监会 ”)网站公示,原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6个保监局,并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市等城市设有保监分局。根据安杰律师对2018年处罚决定书的分析,除前述五个保监分局外,佳木斯保监分局、阜阳保监分局、南阳保监分局、宜宾保监分局均在2018年出具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原中国银监会”)与原中国保监会合并(下称“银保监会合并”)前,原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出具了125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原中国保监会出具了2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机构出具了122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原中国保监会及各个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份数:

看得出,原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中做出行政处罚比较多的包括:江苏保监局、广东保监局、福建保监局、云南保监局、宁波保监局、湖南保监局。
2018年12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统一揭牌,自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中的“保监罚”字样将成为历史,保险业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
银保监会合并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9月29日,以“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1号”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系统的第一份处罚决定书,截至2019年1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出具了23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中国银保监会出具了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机构出具了23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中国银保监会及各个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份数:

基于以上数字,银保监会合并之后,派出机构中做出行政处罚比较多的包括:广东银保监局、福建银保监局、浙江银保监局、江苏银保监局、宁波银保监局。
可见,银保监会合并之后,监管严格的派出机构风格依旧。
二
保险行政处罚对象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根据2018年的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保险机构、银行或其他企业以及自然人。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企业423家,其中保险公司78家、保险中介机构315家、银行14家、其他企业16家。详细情况如下:
(一)保险公司
2018年共有78家保险公司受处罚,其中:
1、人身保险公司37家、财产保险公司41家。

这个数据比较有意思,一般说来,社会接触面广的人身保险公司涉及到的违规市场行为会更多,但是2018年财产保险公司罚单却超过了人身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总公司13家、保险公司分公司258家、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184家、保险公司支公司104家、保险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26家。

看来,监管机构对保险总公司手下留情了;或者讲,一些市场主体虽然有违规行为,但是相关违规行为的出现并不是市场主体整体性的问题。
(二)保险中介机构
2018年共有315家保险中介机构受处罚,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218家、保险经纪人45家、保险公估机构52家。

有意思,代理公司的违规行为远远多于经纪公司,内中原因值得分析。
(三)银行
银保监会合并后,银行因违规销售保险被处罚的数量明显增加。也许,这就是银保监会合并的监管便利之一?2018年,平安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4家银行因欺骗投保人、编制虚假资料、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使用不实表述向投保人促销等原因收到33份处罚决定书。

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上述被处罚的银行许多都已经投资保险行业,或者控制了保险公司,或者是保险公司的关联企业。
(四)其他企业

有意思的是,中国邮政两次上榜,汽车行业多次上榜。
(五)自然人
2018年,保险行政处罚继续秉承双罚制(同时处罚单位与有责任的自然人)。共有1076份处罚决定书涉及对自然人的处罚,被处罚的自然人中既包含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包含保险公司一般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其中42人被撤销任职资格,1人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三
保险行政处罚的事由分析
根据安杰律师调研分析,2018年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前十项处罚事由为: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③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④保险公司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保险中介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未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⑤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⑥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⑧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⑨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⑩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前十项处罚事由的出现次数如下:

前五项处罚事由的主要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情况分析如下: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保险公司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保险中介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未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看来,编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给予合同外利益,欺骗保险客户成为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高发区域。
四
保险行政处罚的依据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2018年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中国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引用的处罚依据如下表:
| 序号 | 处罚依据 | 引用次数 |
| 1 | 《保险法》 | 1126 |
| 2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 199 |
| 3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78 |
| 4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 59 |
| 5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42 |
| 6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35 |
| 7 |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 26 |
| 8 | 《农业保险条例》 | 25 |
| 9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23 |
| 10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20 |
| 11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19 |
| 12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7 |
| 13 | 《行政处罚法》 | 5 |
| 14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 3 |
| 15 | 《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 3 |
| 16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 2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1 |
| 1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1 |
根据安杰律师调研分析,2018年的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频引用的前五法条为《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其引用次数如下图:

看来,保险业界的各位同仁需要加强对《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学习了。
五
保险行政处罚的结果分析
2018年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包括警告、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在内的十类处罚。几乎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包含了警告或罚款。处罚后果的比例如下:

(一) 罚款处罚
罚款为最常见的行政处罚类型。2018年保险行政处罚中涉及到罚款处罚的处罚决定书有1449份。其中,对法人单笔罚款最高的为“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1号”处罚决定书,新华人寿因欺骗投保人、编制提供虚假材料、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被合计罚款110万元。对自然人单笔罚款最高的为“苏保监罚〔2018〕49号”处罚决定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时任负责人谢某某因相关业务记载虚假、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合计罚款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违法行为作出顶格处罚50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51份,其中对该条第(一)项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顶格处罚50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50份,对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作出顶格处罚50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此外,就“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有两家保险中介机构分别被处以顶格50万的罚款处罚。
由此可见,监管机构2018年对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与处罚;当然,这也是历年保险监管的重点。
(二) 较为重大的处罚
根据安杰律师调研分析,可能导致遭到罚款以上(不含罚款)较为重大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如下:

2018年已经过去,保险监管的一段特殊历史时期已经过去。清点2018年的保险行政处罚个案,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银保监会合并之后,对于保险与银行的交叉业务,例如银保业务,监管机构的调查、处罚将更为便利。第二、除了对涉事单位进行处罚之外,对有责任的自然人处罚也是毫不留情,撤销任职资格的罚单开出,多少保险高管的前途被毁于一旦。第三、编制与提供虚假报告、文件仍然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事由之一,看来,保险行业的报告、文件真实性必须有所改进。第四、315家保险中介机构受到处罚,说明保险中介市场水很深,监管空间还很大。
詹 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喻 丹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 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梁 冰
安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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