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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从线下到线上——动产抵押登记的新进展

安杰视点 | 从线下到线上——动产抵押登记的新进展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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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办法》”),4月20日生效。

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办法》”),4月20日生效。这是《办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化在于明确一般动产(即《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动产)[1]的抵押登记将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在线办理。


相比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在商业交易中不算常见。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法律法规与登记程序的完善,越来越多债权人愿意选择将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担保增信措施。本文将结合本次《办法》的修订以及实践经验,就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的变化历程、目前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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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一般介绍


可以抵押的动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范围较为广泛。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包括:交通运输工具 (航空器、船舶、车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登记只发生登记对抗效力,未登记不影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


登记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目前各类动产的登记机关情况可总结如下: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述表格所列的最后一类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即一般动产的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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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线下到线上:动产抵押登记的变化历程


2007年10月17日,《办法》首次颁布并于同日生效。最初,办理一般动产抵押登记均需向工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工商部门审核后,在《动产抵押登记书》盖章并颁发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2016年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新增规定,要求各地工商部门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以方便动产抵押登记。2016年之后,部分地方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系统,采用线上填录与线下办理结合的形式进行动产抵押登记。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上线“浙江省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填录系统”,在浙江地区办理一般动产抵押登记的,须首先在此系统进行信息填录,在线打印表单后,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工商机关办理。


到了2018年,在政务信息化政策的推动下,旨在统一全国动产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于2018年5月25日上线试运行,初期仅在北京、上海和武汉市三地试点。到了2018年8月31日则推广至辽宁、江苏、浙江、广西和陕西。最终,2018年12月28日,试运行半年多的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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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介绍


目前,在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办理登记通常需要经过如下步骤:


注册登陆


首先,办理人须登陆动产抵押登记系统(http://dcdy.gsxt.gov.cn/loginSydq/index.xhtml)。

目前分为两种方式进行登陆,一为注册新用户,通过账号密码登录。二为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无须注册)。


填写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登录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后,办理人须选择办理的具体业务并在线填写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如办理变更登记,则为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如办理注销登记,则为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以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为例,其中需要填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概况(包括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以及被担保债权概况(包括种类、数额、担保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备注等)。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担保债权数额,实践中部分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循《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因此须在备注中写明抵押物价值,而所填写的担保债权数额不得超过该价值。但是也有部分登记机关对此不作要求。


编辑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通常须填写抵押物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实践中,各地登记机关对于抵押物清单须填写的详细程度有不同的要求。以我们曾经做过的某光伏电站资产抵押登记为例,部分登记机关要求须写明具体抵押设备的名称和数量,具体到各类型组件的片数和相关机器的台数,且须写明发票号。但有些工商部门却未有如此详细的要求。


提交预审


动产抵押登记和变更登记均有预审步骤。在填写完抵押物清单后,即可点击提交预审。具体审核将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根据我们的经验,预审通常需要1-2工作日,当地登记机关审核后,将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如预审驳回,则会要求办理人修改申请信息。


上传登记材料


如预审通过,则可下载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字盖章。办理人应将签字盖章后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上传系统。


根据我们的经验,目前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通常不会要求外国主体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公证认证(股权质押登记目前还有该要求)。


此外,虽然《办法》未明确要求,但是有时登记机关会要求抵押人提供补充文件,例如我们曾碰到过要求上传提交抵押协议的情况。


提交审核


在上传所需材料后,办理人可以提交审核。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系统下载《动产抵押登记书》。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修订后的《办法》中,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书》应记载的内容包括了“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但是2019年修订后的《办法》中,将前述内容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目前版本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未明确列明抵押财产的概况,而是写明“抵押物详情请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查看”。而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中可查看的抵押物概况即为抵押物清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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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一般动产的抵押登记完成从线下登记到线上登记的全面转变,办理一般动产抵押登记将会越来越方便,这也意味着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可以进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也可以根据抵押人信息查询动产抵押的登记情况,这对于避免抵押人隐瞒动产已抵押情况无疑大有益处。另外,更为便利的登记程序也将推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动产抵押作为担保措施,从而进一步丰富企业的融资渠道。


———————————————————————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称为“一般动产”。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任谷龙


擅长国际金融和跨境投资业务。任律师的经验涵盖很多行业,包括金融市场、能源和自然资源、房地产、基础设施、医疗和健康等。他撰写了很多专业书籍和文章,包括《国际融资法律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8年)、《海外投资并购法律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金融业务律师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国际贷款协议的起草与谈判》(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5年)等。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杨安舒


业务领域包括金融与资本市场、跨境投资。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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