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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最高院反垄断诉讼十大案件评析之三——华为诉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

安杰视点 | 最高院反垄断诉讼十大案件评析之三——华为诉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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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2月6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是全球主要电信设备提供商。


(一)案情摘要

2011年12月6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是全球主要电信设备提供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与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皆为交互数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称“交互数字”)。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且无视其加入标准组织时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法院同时起诉华为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华为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交互数字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过高定价、差别定价、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拒绝交易行为;交互数字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两千万元,华为公司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以及交互数字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交互数字共同承担华为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支出,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此外,本案发生的背景情况是,在美国启动对华为公司337调查前,交互数字曾要求华为公司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华为认为这一费率过高,此后与交互数字就涉案专利许可在中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双方仍未达成协议。2011年7月26日,交互数字曾以华为公司产品涉嫌侵犯其在美国享有的七项专利为由,在美对华为公司提起诉讼。于是,华为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交互数字提起了反垄断诉讼,诉请法院按照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


(二)裁判结果

2013年2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数字技术公司、数字通信公司、数字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数字技术公司、数字通信公司、数字公司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两千万元,并驳回华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交互数字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1日,广东高院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终审判决,交互数字应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三)分析与评论

本案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民事诉讼。本案审判长、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欧修平称,“法院在审理中面临三大难题:华为和交互数字并没有签署合约,法院能不能直接确定许可费率?FRAND原则是电信标准化协会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承诺,中国法院能否直接用它来做判决依据?华为没有明确说要求判多少费率的情况下,该怎么下判?” 。加之,本案所涉及的两家公司(华为与交互数字)均为全球无线通信领域的巨头。交互数字掌握了无线通信领域从2G时代一直到3G/4G的许多核心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已经成为该领域的国际标准;而华为公司则是世界通信设备的生产巨头。这些因素使得本案的关注度迅速在全球蔓延,得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亦是当之无愧。


2014年4月17日,广东高院首次在其官网发布了本案的判决书(涉密信息已进行保密处理)。在终审判决文书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审判过程及思路,尤其是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为认定时循序渐进地剖析与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基于3G标准(包括WCDMA、CDMA2000、TD-SCDMA)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第二,交互数字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100%的市场份额,因此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此外,由于交互数字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仅以专利许可作为其经营模式,华为公司无法通过交叉许可来制约交互数字。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交互数字在与华为公司进行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时,具备控制3G标准必要专利的价格、数量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从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审法院在审判时,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依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基于必要专利的基本属性与特征,从需求和供给替代分析的不同角度分析了界定本案相关市场的理由,并对一审法院对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予以支持。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交互数字在每个标准专利许可市场上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的许可承诺,无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的诚意和善意,以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实施者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逼迫实施者就必要专利之外因素支付相应对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这一场旷日瞩目的“华为与交互数字标准必要专利之争”的诉讼纠纷暂时“停战”之后,中国竞争执法机构对交互数字的关注并未停止。2016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对交互数字发起了反垄断行政调查,交互数字承诺将对中国企业的专利许可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不再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


近年来,中国逐渐成为全球知识产权垄断纠纷的主要“战场”,越来越多的划时代案件推动并冲击着我国反垄断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发展与创新,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与实践已掀起全球浪潮。应当说,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在本案的审理中面临诸多挑战。虽然针对SEP的反垄断法律问题仍有个别问题无法在本案中得到答案(比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决定全球费率还是中国费率,如果存在竞争性标准时,是否每个SEP都应当构成一个相关市场),但本案的审理确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对我国审理SEP相关反垄断诉讼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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