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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丨保险监管之路将通向何方?——2019年一季度保险行业监管形势浅析

安杰视点丨保险监管之路将通向何方?——2019年一季度保险行业监管形势浅析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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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可以说是2019两会的热门话题,有人根据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粗略统计,政府工作报告全文中“保险”一词共出现15次,其中1次是专门提及狭义的商业保险——要求“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2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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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说是2019两会的热门话题,有人根据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粗略统计,政府工作报告全文中“保险”一词共出现15次,其中1次是专门提及狭义的商业保险——要求“增强保险业风险保障功能”,2次是谈政策性保险,即农业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其余12次皆是谈社会保险、包括大病保险。

 

从政府工作报告来看,“保险姓保、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仍然是保险业未来发展的基本要义。随着普惠金融观念深入人心,普惠保险也将成为保险业接下来的发展目标之一;同时,可以看出,政府也希望保险能够成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以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2019年一季度,银保监会相继颁发了一些文件,笔者从个人角度对该等文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尝试对相关规定的监管精神进行探究,以期从中明晰保险行业之监管趋势,从而可以给读者以启示。

 

一、一季度主要保险监管规定简析

 

1、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2019年3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将保险公司在银保监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审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审批、保险公司除董事长和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均授权派出机构实施。但前述权限下放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他银保监会认定的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合并之后,实施属地监管可能更符合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毕竟中国各地金融市场差异较大,当地银保监局对实际情况可能能够更准确的掌握,实施属地监管也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有消息称,属地监管并不是意味着要将法人机构的审批权下放至各银保监局,而是在法人机构准入之时,由省级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核,最终的审批决定权还是会相应掌握在银保监会的各个部门,银保监会与各地银保监局之间细致分工,上下合作,最终对于保险业进行有效监管。

 

【安杰观点】

银保监合并后,相关监管机构的触角已抵至各保险公司的各地支公司甚至营销服务部,各保险公司的合规压力日益加大。随着属地监管政策的落地,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合规性压力也将越来越大。保险机构总部需要及时未雨绸缪,加强对分支机构员工的培训与教育工作,使分支机构每位员工都要意识到合规任务的紧急性与艰巨性,并在实际工作中时时保持合规和相关风险防范意识。

 

但银保监会本次简政放权,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是利好消息,这将有利于保险公司日常分支机构设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等相关工作。

 

2、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的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指定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安杰观点】

从一季度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因保险中介业务违规、保险中介机构因各类业务行为违规遭受处罚的情况占比几乎过半,针对保险中介业务的各类违规乱象,此次银保监会下文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直接将监督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合规性重任交给了保险公司。

 

从实务来看,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非常依赖,导致很多保险中介机构较为强势,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一般无主动权加以制止或纠正,而且迫于业务压力,一般保险公司也仅会采取观望态度,认为在保险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保险中介机构的合规性要求就行。但从银保监会下发的上述通知来看,如果保险公司仍采用既往的操作方式,即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日后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但却没有办法规避或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性风险。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设置相应的部门、岗位及人员,另外一方面,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关于保险中介业务的制度和流程,同时还需要在保险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中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细化。

 

不可否认,在严监管的形势下,保险公司根据相关监管规定采取的各类措施,势必会加大与保险中介机构的沟通成本,甚至会提高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各类显性或隐性成本,从而可能会对保险中介业务的数量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是,从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严格合规的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质量应该会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3、银保监会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监管

 

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根据业务品质、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既有信息,综合评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类。A类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B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C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安杰观点】

银保监合并后,客观上将更有利于监管机构对银保业务的监管和银保业务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随着关于银保业务的各类新规的出台,建议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银行相关资源的同时,还需要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与合作的银行共同梳理并规范双方银保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双方各自的内控相关制度,并尽力促使合作银行获得较优的评价结果,方可创造共赢之局面。

 

4、银保监会进一步拓宽险资投资范围和支持险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主要表现为:

 

(1)放开限制,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为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充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扩大信贷投放空间,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丰富保险资金配置,银保监会将允许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2)鼓励保险资金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

 

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在1月28日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更好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长久期账户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在已出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项产品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拓宽专项产品投资范围,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专项产品通过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更好地发挥相关机构的专业与项目资源优势,加快专项产品落地进程,吸引更多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3)简化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程序,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提高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效率,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1号)等相关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将改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办理注册工作。

 

【安杰观点】 

银监会出台上述相关政策,放开或鼓励险资投资股票、债券和股权,本质上体现了支持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监管精神。有分析人士指出,该等举措,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风格或将有望改变。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进行险资投资,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国家基本政策精神相关要求是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仍需要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各类险资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

 

二、一季度保险行业受监管处罚的数据统计分析

 

根据安杰保险法团队在中国银保监会官方网站的查询,经初步统计银保监会和北京、广东、深圳、江苏等24个地区的银保监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2019年一季度,银保监会及各地银保监局对保险类机构共下发150份处罚决定书(不包括单独对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于上述统计数据,对相关处罚情况分析如下:


(一) 各地监管机构出具的罚单分布情况

 


【安杰观点】

 全部罚单中最高处罚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出自深圳银保监局。

 较严厉的其他处罚方式:责令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停止接受保险代理新业务3个月/1个月、吊销某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因银保渠道存在欺骗投保人的情形,责令停止接受银保渠道新业务一年。

◆ 四川银保监局出具的罚单数量位居第一:超过30份,最高处罚金额为人民币65万元。

 

(二) 各地监管机构出具的罚单分布情况

 

 

 

【安杰观点】

◆ 对财产险公司的处罚数量多于人身险公司。

◆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处罚数量多于保险公司。

◆ 对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未进行处罚。

 

(三) 对各类保险机构处罚的原因

1、 人身保险公司

 

 

【安杰观点】

◆ 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公司永远的难题。

◆ 互联网技术发展,出现新的销售误导渠道及方式。

◆ 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各类销售误导行为、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违规行为的合规检查。

◆ 出现了“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松散”等中介业务管理不到位等的处罚事由,表明监管机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力度加大。

 

2、 财产保险公司

 

 

【安杰观点】

◆ 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或数据违规情况占比位列首位,主要表现为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说明监管机构一如既往采用从财务数据为切入点的方式核查相关违规行为。

◆ 农险业务依然是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

◆ 与人身险公司类似,出现了中介业务管理不到位等的处罚事由,表明监管机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力度加大。

 

3、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安杰观点】

◆ 与财险公司类似,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或数据违规情况占比同样位列首位。

◆ 未按规定对高管、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位列第二,说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人员的管理有待加强。

◆ 实务中存在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利用中介业务为其他保险机构或个人套取费用的情形,监管机构加大了对此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4、 保险经纪机构

 

 

【安杰观点】

◆ 与财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类似,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或数据违规情况占比同样位列首位。

◆ 因实务中保险经纪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疏松,发生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泛滥的乱象。自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保险机构执业登记管理的检查力度,最近更是陆续展开了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的清核自查工作。因此,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包括进行执业登记等),仍然将是接下来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



喻 丹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 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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