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企业集团的蓬勃发展,因业务需要而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人员调配甚至员工共享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这样的操作是可能带来劳动法律风险的。笔者近期操作的一个案例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个问题。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是实际上的母子公司关系,但是出于某些特别的原因双方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B公司设立之初,A公司派了自己的员工张某负责公司筹备、设立事宜,B公司成立后,张某就留在了B公司工作。这种状况持续数年,在此期间,张某与A公司签署了几份劳动合同,工资、个税都由A公司负责,社保则A公司与B公司签署协议委托B公司代为缴纳。B公司只向张某发放过奖金,未发工资。
后B公司因经营不善、减员转产,A公司于是将张某调回。张某向B公司提出与其他员工一样要求经济补偿,B公司未同意,张某于是对B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主张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出支付数年工资等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及分析
本案中,员工举出很多证据证明自己向B公司提供了劳动。我们则代表B公司则举出员工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凭证、个税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员工实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A公司派员工到B公司提供服务的。但是,因为两家公司之间并未签署员工借调协议,也没有直接股权关系,所以员工否认B公司的主张,并提出自己是在保持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同时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员工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不是A公司安排的。
对于员工提出的双重劳动关系主张,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1)员工与A公司之间签订有几份劳动合同且时间连续,涵盖了员工为B公司服务的时间段;(2)员工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3)员工的社保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交纳的,实际金额由A公司承担;(4)A、B公司之间虽无直接股权关系,但有业务合作关系,A派员到B提供服务具有合理性;(5)员工自被派到B公司服务后,未再向A公司提供过劳动。通过上述主张,我们旨在向法院阐明,员工的双重劳动关系主张不具有合理性。针对我方的主张,法官询问员工,其在与A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与B公司成立劳动关系,A公司的态度如何?员工具体是如何同时向两家公司提供劳动的?但员工对于这些问题均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最后,法院追加A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并在综合三方意见及举证的基础上认定员工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A委派为B服务,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员工的全部主张。
三、建议
在关联公司之间为了业务的需要进行员工的调派在企业集团之间十分常见,为了避免随意调派员工带来的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我们建议,员工调派之前,最好能在借出、借入公司、员工之间签署书面的借调协议,对法律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劳动关系归属,工资、奖金、社保等的承担方和支付方等)进行明确。
文:卢伟 监制:陈轶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