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导意见》共计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 关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关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与目前绝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
2. 关于未休年假无须补偿的情形
本次《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即将用人单位无须补偿未休年假的情形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扩大到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即可,不再要求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3. 关于未休年假补偿之日工资标准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即进一步明确了月工资标准中包含“资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同时,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应低于前述规定的标准。
4. 关于仲裁时效
对于未休年假补偿争议应当适用的时效期间,《指导意见》第四条进行了明确,即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应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即“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文:卢伟 监制:陈轶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