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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泽劳动法论坛——江苏省院发布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的指导意见

世泽劳动法论坛——江苏省院发布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的指导意见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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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导意见》共计五条,主要内容包括:1.法院受案范围;2. 未休年假无须补偿的情形;3.未休年

2019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导意见》共计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 关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关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与目前绝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


2. 关于未休年假无须补偿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无须补偿未休年假的情形作了规定,即“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次《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即将用人单位无须补偿未休年假的情形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扩大到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即可,不再要求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3. 关于未休年假补偿之日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即进一步明确了月工资标准中包含“资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同时,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应低于前述规定的标准。


4. 关于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该条第四款,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前述一年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未休年假补偿争议应当适用的时效期间,《指导意见》第四条进行了明确,即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应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即“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卢伟  监制:陈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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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提供高品质综合性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包括:资本市场与证券、竞争法/反垄断、PE & VC、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劳动雇佣、跨境投资与并购、保险、海商海事、银行与金融、能源、TMT、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私人财富管理、体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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