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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从2019年处罚案例看“抢跑”案件执法趋势

安杰视点|从2019年处罚案例看“抢跑”案件执法趋势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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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9年处罚案例看“抢跑”案件执法趋势

作者: 詹昊、宋迎、孙传霞


自2018年3月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明显加大了对“抢跑”案件(即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力度。本文对2019年截至1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归纳并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执法趋势进行分析总结,希望对企业准确把握执法态度、避免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一、2019年截至11月13日公布的未依法申报处罚案例总结



二、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执法趋势分析


1、执法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从上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的未依法申报处罚案件数表格可以看出,机构改革之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大了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执法力度,2018年和2019年查处的未依法申报案件数量较之前的年度有了大幅度提高。


2、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机构改革之前针对24个未依法申报案件、38家涉案企业的罚款额度分布:



机构改革之后针对21个未依法申报案件、28家涉案企业的罚款额度分布:


对比上述表格可以看出,机构改革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罚款金额有了大幅增长。在机构改革之前,当事方主动报告并承认涉嫌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的通常被处以15万元罚款,达到了所有涉案企业数量的55%;而机构改革之后,罚款额度普遍上升为30万元,达到了所有涉案企业数量的86%。即便是对于主动报告并承认涉嫌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也被处以30万元的罚款,例如天能集团收购轰达电源股权案和苏州全亿收购苏州健生源股权案。机构改革之前唯一一起被处以40万元的案例,是考虑到有关交易未依法申报是由于合营企业急于参与某地铁项目投标,交易双方主观故意明显,并且,交易一方庞巴迪瑞典此前因未依法申报接受过行政处罚,后来再次违法,因此对庞巴迪瑞典从重处罚,处以40万元罚款。而在机构改革之后,市场监管总局已经针对两起案件做出了40万元的处罚——高济医药有限公司收购河南百家好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权案和中邮资本收购成都我来啦股权案,在上述两起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提及两家企业有何从重处罚情节。因此,不难看出,机构改革之后,执法机构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处罚力度有所增加,罚款金额有大幅增长。


除了遭受经济处罚以外,自2014年5月1日后立案调查的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其网站上公开处罚决定书,使得未依法申报的企业同时面临名誉方面的损失,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例如,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处罚决定可能动摇投资者的信心进而导致股价下跌,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处罚决定可能影响其后续融资;针对某些要求严格的例如大型国企的招标项目,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可能导致其丧失投标资格,无法积极参与竞标赢得交易机会。


3、未依法申报案件的调查时间较长


在未依法申报案件调查过程中,为了准确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即便是满足简易程序的集中,执法机构一般情况下也要求当事方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加重了当事方提交文件资料的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审查工作量,延长了审查时间。分析上表2019年查处的未依法申报案件,时间最短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做出处罚决定,多数案件在半年左右,甚至有的案件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才做出处罚决定。


4、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不受两年追诉时效的影响


2019年做出处罚的案件中,有的涉及比较早期的违法行为,例如在普莱克斯和南炼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中,处罚的是当事方2013年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未依法申报案件,由于其未依法申报而设立合营企业或取得股权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当事方难以以其违法行为未在两年内被发现而主张其违法行为不应再被追究行政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在某种程度上不受两年追诉时效的影响。


三、合规建议


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只有可能构成垄断的交易才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据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2019年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792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附条件批准41件,禁止2件。可见,《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申报的98.46%的交易都是没有竞争顾虑、被无条件批准的案件,只要是满足申报营业额门槛标准的经营者集中,都有义务在集中实施之前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而不论该交易是否有可能产生垄断或者竞争顾虑。


考虑到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可能通过举报、申报表中填写过去三年在相关市场的集中情况等多种途径获知未依法申报案件的线索,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不受两年追诉时效的影响、执法机构不断加大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以及处罚给企业带来的声誉损失等因素,建议企业在进行并购交易、设立合营企业过程中积极对反垄断申报义务进行评估,避免因未依法申报而遭受处罚,降低企业的反垄断法律风险。


作者介绍




詹昊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宋迎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孙传霞

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声 明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安杰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本所联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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