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针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做出回答(下称“回答”),内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电子签名并不是简单采用图片模式将手写签名的样式进行保存并在数据电文形式的文件中进行黏贴,而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含有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能够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往往是适用于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化合同。《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于上述问答文件,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1. 如果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时使用电子签名,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又将“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排除在电子签名适用范围之外,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也是带有人身属性的法律合同。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角度,使用电子签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但是,从本文开头部分提到回答文件内容来看,至少作为全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是确认电子签名或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的。笔者推测,原因主要有两点:一、上述回答的出台时间和背景是基于新冠疫情前提下,人口移动有所限制,适用电子化的方式可以克服因物理距离导致无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二、我国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电子签名法》,截止2019年共修订了两次,电子签名的应用、监管和技术日渐成熟,使用电子签名的成本也更为低廉,已经具备了在劳动合同签订中适用的条件。
虽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只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不涉及劳动争议司法机关的观点,但全国各地也已经有多个司法案例表明,司法机关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对于电子签名或电子化合同的效力认定还是会以《电子签名法》和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为标准进行真实性认定。
2. 如果用人单位想要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应注意的基本要点是什么?
结合《电子签名法》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回答,归纳以下基本要点:
用人单位是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责任方。
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将电子签名方式纳入到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一系列意思表示的认可方式。
对员工进行电子签名使用规则和方法的培训。并建立一套电子签名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产品,并接受有权提供电子签名认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子签名的认证,确保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有权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