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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价格违法案例

案例分析-价格违法案例 龙港市电子商务协会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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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2 点开始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 12 点针对店铺中的“法国名品 加绒可选 轻奢定制 巴黎时装周走秀款休闲男鞋 全球联名款”的这款男 士运动鞋开展促销活动,其中宣传图片的用语中使用了 “联名典藏版 直降 2800”、“活动结束恢复 2998”、“日常售价 2998 (划线)”、“11 月 12 日 12:00 全球开抢 秒杀价 156”、“法国轻奢品牌!直降 2800!”、“活动售价 156”、“活动结束,即刻恢复原价!不要错过!”“仅此 一次,不要犹豫”等词。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这次促销活 动中宣称的“日常售价 2998”是不真实的,促销活动前根 本没有以这个价格售卖过这款男士运动鞋,同时该次促销 活动一直延续到 2019 年 11 月 14 日 12 点截止。至该次促销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1活动结束为止,当事人的这款“芭步仕 Burbupps”男士运 动鞋总共销售量为 99 双,经过打折、京东优惠劵、京豆等优 惠因素的扣除最后实际销售额为 14754.9 元。同时扣除生产 鞋子和鞋盒、京东平台规则收取佣金等成本最后违法所得 为 7139.5 元。

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相关截图、单据、活动期间销售统计 表等有关材料证明。本局认为: 当事人虚构原价和降价幅度等价格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 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 交易;”之规定,构成违法。本局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 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 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 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 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 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 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 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7139.5 元,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21418.5 元,共计罚没额 28558 元上缴财政。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温州市建行 指定网点(账户: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执行代码:01600533) 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 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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