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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评“阿京腾百”案:遏制非正常商标申请要主动作为

安杰视点|评“阿京腾百”案:遏制非正常商标申请要主动作为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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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阿京腾百”商标,初看起来似乎构成对“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抢注,但是,细想起来,阿里、京东、腾讯、百度对“阿京腾百”四个字又不享有什么具体的私有权利。

作者:陈志兴


*原文发表于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时略有删节


2018 年5月11日,某公司提交了“阿京腾百”商标在45 个类别上的注册申请,由于包含“阿里”“京东”“腾讯”“百度”四家互联网知名企业名称的首字,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联手提出异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认定“阿京腾百”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由于采取商标注册取得制度,自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始终伴随着商标抢注现象,且花样翻新,手段越来越高级,甚至有些行为和传统的商标抢注“长得不太像”。例如,本文要讨论的“阿京腾百”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按照我们对商标抢注的通常理解,“抢注”指的是抢先注册,即将他人还没来得及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商标。对于“阿京腾百”商标,初看起来似乎构成对“阿里、京东、腾讯、百度”的抢注,但是,细想起来,阿里、京东、腾讯、百度对“阿京腾百”四个字又不享有什么具体的私有权利。


对于这一类行为,笔者将其称之为“非正常申请”,虽然不能和传统的商标抢注对号入座,但也不是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2019年修改《商标法》很重要的背景之一就是“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这种恶意注册行为,并不一定伤害到具体的某个市场主体的权利,但会影响到整体的商标注册秩序,或者损害到我们要打造的营商环境。对于类似“阿京腾百”商标的非正常申请注册行为,显然也属于恶意注册行为的一种。


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2020)商标异字第81011号《第30846909号“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公司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可见,针对腾讯、阿里、百度、京东就“阿京腾百”提起的商标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是站在“不良社会影响”的角度,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行文至此,我们可能会提出一个问题,就是腾讯、阿里、百度、京东提起的商标异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阿京腾百”不予注册究竟是什么关系?或者说,“阿京腾百”不予注册是否必须要以腾讯、阿里、百度、京东提起商标异议为前提?笔者觉得未必要这么机械。


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也就是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的是“绝对条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私权利无关。既然这样,笔者认为,在启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时,自然也无需其他主体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


在对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进行解读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负责同志曾经提到,“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比照该解读,站在打击非正常商标申请的角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是否也可以“关口前移”?笔者认为是不言而喻的。


重新回到“阿京腾百”异议案件,如果我们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该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定是正确的,那么,值得思考的是,该实体裁决是不是可以在初审阶段作出,而无需等到腾讯、阿里、百度、京东提出异议?


笔者理解审查员的谨慎,避免因为自己的主观认知而引发“误杀”,相反,通过相关利害关系主体提出异议的方式更能保障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这样做当然也是对的,但会增加商标制度运转的整体成本,不利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当然,“阿京腾百”异议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适用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一项“绝对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全可以主动作为,而无需有太多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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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陈志兴 合伙人

chenzhixing@anjielaw.com

15011466837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保护与诉讼|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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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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