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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法律研究 | 政府监管与合规简报双周刊 2021年6月(上)

安杰法律研究 | 政府监管与合规简报双周刊 2021年6月(上)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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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数据和网络安全、进出口管制、新经济及刑事等合规领域的原创文章、法规点评、合规实务建议等




政府监管与合规简报

2021年6月1日-6月15日


网络安全与数据篇

法规速递   

  • 《数据安全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新版标准合同条款

监管动态

  • 网信办通报129款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新经济篇

原创文章 

  • 618专题:直播电商行业合规要点

出口管制与制裁篇 

法规速递 

  • 《反外国制裁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 拜登签发新行政令修改中国军工企业名单及有关规则

监管动态

  • 拜登解除对TIKTOK和WECHAT禁令

刑事篇

法规速递

  • 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Part 01

网络安全与数据篇

法规速递


  • 《数据安全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该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该法律将成为数据安全保障和数字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基石。

《数据安全法》在制度层面集中在以下几个核心要点。一是明确了数据安全监管制约职责,特别是各地区、各部门的主体责任,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二是建立了全局覆盖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开始进行评估、报告、信息共享、检测预警等机制防控;三是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依据不同的数据敏感程度制定不同的保护策略,通过建立重要数据目录保护制度以更好保护数据安全;四是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数据交易中介机构为履行审核数据来源和交易双方身份等义务的法律责任;五是强化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更高违法代价促使企业建立更良好的自身合规机制。

  •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2021年6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1]

本次《深圳数据条例》有如下诸多亮点:一是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并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划定红线;二是明确了应由数据处理者提供撤回同意途径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三是通过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和明确数据公平竞争原则来密切回应了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的问题;四是系统建立了公共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流程规则;五是为解决数据侵权维权而探索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另外非常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深圳数据条例》设定了一系列关于数据违法行为的罚则(例如责令停业、罚款等)。我们认为,在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时,《深圳数据条例》的上述罚则规定能否正式出台仍然存疑,但也反映了地方立法机构的从严治理趋向,值得相关平台及数据企业提早预防此类合规风险。具体亮点内容提炼如下表所示:


亮点提示

法条概览

个人数据处理

五项基本原则

  • 合法正当原则、最小必要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准确完整原则、确保安全原则

撤回同意途径、拒绝用户画像途径

  • 自然人有权随时撤回部分或者全部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数据处理者不得继续处理其个人数据
  • 自然人撤回同意后继续处理其个人数据的,由市网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处理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自然人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由市网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数据交易与公平竞争

数据交易

  • 限定了数据交易范围,规定可以交易的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从反面禁止交易“包含个人数据而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 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支持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技术研发和数据交易模式创新,拓宽数据交易渠道,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

公平竞争

  •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但对符合交易相对人需求或交易习惯、为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的优惠、以及公平无歧视的随机性交易除外

  • 市场主体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在数据市场的支配地位、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不得排除、限制数据市场竞争

  • 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 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公共数据利用

全面共享

  • 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分类开放

  • 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

  •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条件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在编制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时明确开放条件及使用要求。不予开放公共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

公益诉讼制度

诉讼主体

  • 有关行业组织可以就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者非法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此支持起诉

  • 人民检察院发现负有数据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新版标准合同条款

2021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了两套新的标准合同条款,[2]其中一套是调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8条第7款项下控制者与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另一套是用于规制个人数据向第三方国家的转移。它们都反映了GDPR的新要求。欧盟委员会给目前使用以前标准合同条款的控制者和处理者一个18个月的过渡期。

新版标准合同条款紧扣GDPR的相关规定及欧洲上诉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Schrems II判决(废除了美欧间的“隐私盾协议”) 中提出的关于数据跨境转移的新的合规要求,给需要向美国转移欧盟个人数据的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适用层面的确定性。新版标准合同条款的另一大重要变化在于其专门规定了一套适用于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之间、不同数据处理者之间就数据转移所能使用的标准合同条款。

欧盟的这两套新版标准合同条款的出台对于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有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欧洲上诉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确认了关于向欧盟/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处理者转移个人数据的标准合同条款 ("SCCs") 的有效性,并宣布欧美间的隐私盾无效。本次出台的新版标准合同条款使此问题得到了解决,同时也提供了一个规制数据转移更加灵活的机制。



监管动态


  • 网信办通报129款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2021年06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组织对运动健身、新闻资讯、网络直播、应用商店、女性健康等常见类型公众大量使用的部分App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测并进行通报。[3]此举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App非法获取、超范围收集、过度索权等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做出的及时监管行动,相关App运营者应当于通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此次通报涉及的主体为34个运动健身类App、27个新闻资讯类App、36个网络直播类App、11个应用商店类App、18个女性健康类App、1个网上购物类App、1个学习教育类App、以及1个婚恋相亲类App。


通报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公开收集使用的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的功能和投诉举报渠道等。


【合规建议】我们注意到,近期针对APP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已呈现一些新趋势、新特点(例如网信办直接单独执法等)。结合我们的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应采取如下合规风险管理措施:(1)重新审核隐私政策协议的形式合法性,以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2)与业务、技术等部门充分沟通,就实际业务开展中的数据行为进行专项评估、梳理潜在风险;(3)及早制定应对网信办执法调查的预案。



Part 02

新经济篇

原创文章


  • 618专题:直播电商行业合规要点

作者:蔡宗秀、许飞

近几年,直播电商赛道飞速发展。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预测,直播电商领域销售额今年将突破2万亿。但行业的爆发性成长往往伴随着许多问题,直播营销的商品质量良莠不齐是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还被列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0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问题。

相应地,国家陆续出台监管政策,以引导整个行业进入一个理性、有序发展的状态。
  • 2021年3月18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选品规范》;

  • 2021年5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 2021年5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618大促前夕,正是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各大电商平台紧锣密鼓备战之时。鉴于直播是其重要营销渠道,本文梳理直播电商的最新法律法规。为方便直播电商从业者参考,本文将区分不同主体解析商品合规要点。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交易经营者面临商品质量和商品信息披露两方面的合规要求:
其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其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直播营销平台

首先,直播营销平台自身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其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主播和机构一般从商家和商品两个层次进行选品。

1. 商家资质
主播和机构应认真核对商家资质,对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且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其中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加盖公章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律、法规对从事生产、加工、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行政许可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2. 商品品质
主播和机构不得推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得营销假冒伪劣或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其推销的商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用性能、宣称采用标准、允诺等,符合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要求。

具体审核要点如下:(1)商品资质,属于市场准入审批的商品或者服务,需查验相应市场准入类批准证书。(2)标签标识,涉及商品价格、商品名称、产地、生产者信息、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需检查核对是否与商品资质资料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3)商品包装,需检查核对商品在正常的流通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是否会破损、损坏,商品包装上的宣传语应避免违法违规或与产品标识、说明书相矛盾等;(4)说明书,需检查核对宣传内容是否符合商品实际情况,与商品信息及资质资料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5)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代言人证明等用于确认产品实际情况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的,应认真进行核对。涉及他人名义形象的,需向权利方索要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必要时予以公示。

此外,鼓励主播和机构对拟选推销的商品进行试用体验,对商品原产地实地调研、审核商品原材料、考察商品生产流程,抽检商品送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以确保选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Part 03

出口管制与制裁篇

法规速递


  • 《反外国制裁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6月10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4]该立法将强力反击外国政府的政治性歧视性制裁措施,为中国自身反制裁措施提供法律保障。该新法相关亮点如下表所示:

亮点提示

法条概览

适用情形

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本法第十三条另做出一个衔接性补充规定,即对于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适用对象

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与反制清单有亲属、管理或控制等关系在内的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具体措施

本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总体而言,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主要针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所谓“单边制裁”,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亦相一致。如同包括美国、俄罗斯和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已制定形式各异但内容相近的“阻断立法”以对他国不友好、歧视性措施进行反制的做法,中方借鉴了欧盟等立法经验,同时结合中国时代特点和现实需求,提出了自身对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明确目标。更重要的是,出台这部法律将为相关部门实施反制裁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今年以来,中国政府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实体和个人实施相应反制措施。专家表示,我国此前采取的反制裁措施主要还是通过行政手段,缺少国家立法层面的支撑。如今,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补齐了这一短板。

  • 拜登签发新行政令修改中国军工企业名单及有关规则


2021年6月3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一项新的行政命令——《应对为中国特定公司提供资金的证券投资所带来的威胁》(Executive Order on Addressing the Threat from Securities Investments that Finance Certain Compan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5]新行政命令修改了第13959号行政命令并完全撤销了第13974号行政命令。由此,修改了与“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相关的规则,同时原有的“非SDN中共军事企业”名录(“NS-CCMC List”)被更新为“非SDN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名录(“NS-CMIC List”)取代。新行政令将于2021年8月2日东部时间上午12:01开始生效。

新行政令旨在禁止对与中国国防、监控科技相关的企业,包括华为、中芯国际、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在内的59家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其主要制裁规则与美国财政部官方发布的问题解答要点如下所示:
1. 禁令的禁止行为:禁止美国人或美国实体买卖特定主体的公开交易证券,或者其公开交易的衍生证券或为其提供投资机会的证券。
2. 禁令针对的企业范围:禁令针对的企业主要为由美国财政部长与国务卿及(若财政部长认为适当的情形下)国防部长协商后决定的下列主体:1)在(或曾在)中国国防及相关物资行业、以及监控技术行业经营的主体;以及2)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在(或曾在)上述任一行业经营的主体,或被在(或曾在)上述任一行业经营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主体。
3. 禁令的生效时间:针对已列入NS-CMIC名录的主体,禁令将于美东时间2021年8月2日凌晨12:01生效;针对此后财政部长决定列入的主体,禁令将自决定之日起60日后的凌晨12:01生效。
4. 禁令的豁免窗口期:本禁令的适用主体可在为期365天的豁免期内仅以剥离为目的购买或出售相关证券。针对已列入NS-CMIC名录的企业,此类交易可在美东时间2022年6月3日凌晨12:01前进行;针对此后财政部长决定列入的主体,此类交易可在决定之日起365日后的凌晨12:01前进行。
5. 禁令影响的潜在各方:被列入禁令附件(或称NS-CMIC名录)的企业可能面临丧失美国投资者以及在境外市场退市等风险。此外,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包括各类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内的承销商或中间服务商亦面临业务合规的风险。


监管动态


  • 拜登解除对TikTok和Wechat禁令


2021年6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一道新行政命令,撤销前总统特朗普在任期间对TikTok、Wechat和其他八种通信和金融技术软件应用程序进行交易的的禁令[6];同时,新的行政命令指示商务部对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进行更广泛的安全审查。美国政府认为,这些应用程序可能对该国数据隐私及国家安全构成风险,需采取一定措施使美国能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保护美国人的敏感数据。

此前,于2020年8月6日,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以WeChat和TikTok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对其颁布禁令。2020年9月1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于20日执行对WeChat和TikTok禁令,包括禁止通过美国在线应用程序商店下载或更新WeChat和TikTok应用程序等。对此,WeChat美国用户和TikTok分别在旧金山和华盛顿就禁令提起诉讼。之后,旧金山和华盛顿联邦法院分别叫停了特朗普政府对WeChat和TikTok禁令。面对法院裁决,特朗普政府分别提起上诉。当地时间2021年2月11日,美国政府要求联邦上诉法院暂停针对微信海外版(WeChat)禁令的诉讼。而在前一天,美国政府叫停了对TikTok禁令的诉讼。

【合规建议】中国科技及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和应用程序在美国的出海业务无疑将面临更严格、更广泛的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我们建议相关企业从(1)所涉行业(2)具体业务行为(3)服务客户(含最终用户)等维度全面评估业务合规风险。除美国外,我们也在近期服务的项目中发现少数欧洲国家(例如意大利等)及亚洲国家(如韩国等)也日益收紧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监管。


Part 04

刑事篇

法规速递


  • 最高检 |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7](以下简称“《涉案企业合规指导意见》”)。

《涉案企业合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制度。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将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去年3月以来,最高检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针对前期试点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的问题,最高检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出台了本次《涉案企业合规指导意见》,并同时发布了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注释

Notes



向上滑动阅览


[1]http://www.szrd.gov.cn/rdyw/fgcayjzj/content/post_691275.html

[2]European Commission adopts new tools for safe exchanges (europa.eu) .

[3]http://www.cac.gov.cn/2021-06/11/c_1624994586637626.htm 

[4]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OWY1ZGQ5ZjAxNzlmODllN2ExZDA1ZDM%3D

[5]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recent-actions/20210603 

[6]FACT SHEET: Executive Order Protecting Americans’ Sensitive Data from Foreign Adversaries | The White House

[7]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6/t20210603_520224.shtml 




顾正平 | 合伙人

michaelgu@anjielaw.com

(8610) 8567 5959

(86) 1380 1314 799

顾正平律师是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长于竞争法、公司并购、TMT及法律合规业务。顾正平律师连续多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反垄断和并购领域及TMT领域的领先律师。



蔡宗秀 | 合伙人

caizongxiu@anjielaw.com

 专业领域

投融资|并购重组|私募基金

蔡宗秀律师专注于私募基金与资本市场的法律服务,其代表案例包括涌铧投资、平宜投资和伊禾农品、金蝶医疗、艾格眼科、东方基因、一品红、华亿创新、北人机器人、杉德银卡、中润四方、金陵体育、奥翔药业、番茄田等百余个股权投资项目,锦富新材、科泰电源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飞科电器、古鳌科技、凯利泰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此外,她在税务合规、公司治理、顶层设计和股权激励方面亦有实务经验。

蔡宗秀律师拥有英语、金融与法律复合背景。在加入安杰之前,她先后在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工作多年。她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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