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监管与合规简报
(2021年5月15日-5月31日)
网络安全与数据篇
原创文章
- 汽车数据合规趋向实务问答
法规速递
- 《数据安全法》草案将进行第三次审议
- 网络安全与数据领域国家标准最新发布
新经济篇
法规速递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生效
出口管制与制裁篇
法规速递
- 商务部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导意见
- 欧盟理事会通过《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司法前沿
- 小米被移出CMCC制裁清单
- 高云半导体起诉美国国防部和财政部
作者:顾正平、向文磊、李芳逸
法规速递
《数据安全法》草案将进行第三次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委员长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6月7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包括数据安全法草案在内的一批法律草案。这将是数据安全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般需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数据安全法》正式出台指日可待。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一系列网络安全与数据领域的国家标准,对企业合规提出新要求
近期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网络安全与数据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点归纳如下: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生效
2021年5月25日,《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本《办法》的出台依托时下互联网商业模式新业态——直播带货的迅猛发展为背景,旨在规制该行业出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
本《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监管的思路,一方面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人、货、场”,将“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明确细化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各自的权责边界,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具体而言,《办法》对平台提出了加强事前预防、事中警示、事后惩处,落实对账号管理、安全评估、实时巡查、投诉机制的管控等方面的要求;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则提出八条红线和五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
商务部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导意见
2021年4月2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10号公告,出台了《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1](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出口合规指导意见》”)。本次《两用物项出口合规指导意见》是继202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对出口管制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进展。在完善2007年第69号公告《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两用物项出口合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从事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相关行为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等主体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依照本次公告具体内容,相关出口经营者宜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合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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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出口合规指导意见》 |
企业合规布局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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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
合法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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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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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效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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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
拟定政策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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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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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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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审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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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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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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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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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资料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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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管理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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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合规指导意见》的出台仅作为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合规制度的一般性指引,而并非强制性或效力性管理规定。回溯到作为上位法的《出口管制法》,其第五条第四款的表述亦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以“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企业未全面依照《两用物项出口合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的,不会直接面临行政法上责任;但若在运行良好内部合规制度的同时仍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项,也不能依此完全免除责任。尽管如此,出口经营者参照《两用物项出口合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仍有极大裨益,诸如《出口管制法》第十四条项下所列可享受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有关管制物项给予的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等。
欧盟理事会通过《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2021年5月1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1],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签署通过的法规后,该法规将于《欧盟官方公报》(EUOfficial Journal)正式公布,并于公布后90天生效。《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取代此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要法律文件《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CouncilRegulation (EC) No 428/2009)》, 成为欧盟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新的法律依据。
《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涵盖了两用物项的出口、中间服务、过境、转让和技术援助等事项,分为序言、正文10章32条及6个附件组成。鉴于《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适用仍然由各成员国具体执法裁量,因而该法规旨在进一步协调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执法口径的一致性。同时,考虑到日益趋严的欧盟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对企业的潜在重大影响,我们建议企业应全面了解欧盟相关出口管制制度,并及早评估自身的供应链安全,确保涉及欧盟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合规。
小米被移出CMCC制裁清单
5月26日,根据小米自愿性公告[1]:美东时间2021年5月25日下午4时09分,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颁发了最终判决,解除了美国国防部对于本公司“中国军方公司”的认定,正式撤销了美国投资者购买或持有本公司证券的全部限制。
高云半导体起诉美国国防部和财政部
据彭博社报道,广东高云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针对美国国防部将其列入CCMC清单提起诉讼。除美国国防部外,一同作为被告的还有美国财政部、美国国防部长奥斯丁、美国财政部长耶伦以及美国总统拜登。
高云半导体于2021年1月14日被美国国防部列入CCMC清单。1月15日,该公司发表公告表示[2]:
高云半导体自成立以来以自主创新、合法合规运营为原则,严格遵守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无军方背景,且从未有任何涉及军事应用的经营行为。
经公司内部评估,该事件对公司产品技术研发、生产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无实质影响,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与美国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视情况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高云半导体成为小米、箩筐技术之后第三家起诉美国国防部CCMC列名决定的中国公司。此前,小米和箩筐技术均从美国法院申请获得了临时禁令,禁止美国第13959号行政令对其生效;小米随后还与美国国防部达成一致,后者同意将小米从CCMC清单中移出。
注释
[1]http://www.gov.cn/hudong/2021-05/12/content_5606075.htm
[2]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均为全国人大二次审议稿,尚未正式出台。
[3]商务部公告第10号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zcfb/202104/20210403056267.shtml
[4] Trade of dual-use items: new EUrules adopted - Consilium (europa.eu);pdf (europa.eu)
[5]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37222&announcementId=1210091841&announcementTime=2021-05-26%2007:18
[6] http://www.csia.net.cn/Article/ShowInfo.asp?InfoID=102194
michaelgu@anjielaw.com
(8610) 8567 5959
(86) 1380 1314 799
顾正平律师是安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长于竞争法、公司并购、TMT及法律合规业务。顾正平律师连续多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反垄断和并购领域及TMT领域的领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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