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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平台经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安杰视点 | 平台经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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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杰视点 | 平台经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作者:宋迎、杨雨晖

近年来,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开始关注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逐渐兴起了一轮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热潮。同时,当今的平台经济领域的业态发展与十年前3Q大战时期已有很大不同。平台经济的多边性愈发明显,平台交易互动中的各方主体、平台企业的商业逻辑、注意力竞争下形成的行业产业链等都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新的命题。


而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的资格认定直接影响着案件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的整个过程,也是以司法途径贯彻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前提。【1】因此,探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我国目前主要是以《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纠纷司法解释》”)为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事实上,201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的类型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但正式颁布的《垄断纠纷司法解释》却仍是适用了传统的民事诉讼主体分类方式,删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规定。


二、 原告的确定标准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反垄断民事诉讼应当遵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标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民事诉讼原告实质性标准可以总结为“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即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提起诉讼。


但是,从既往的司法裁判来看,由于反垄断保护法益的多重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直接利害关系”,将间接购买者、终端消费者等纳入原告范围之中【2】例如,在田军伟诉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垄断纠纷一案【3】中,法院认可了田军伟作为间接交易者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是对“直接利害关系标准”的突破。


因此,法院可能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予以扩大解释,对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原告主体在程序上给予一定的司法支持。


三、原告的类型


反垄断纠纷往往存在多层次的受害人,并且反垄断案件类型不同,原告的资格条件存在差异。我们基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类型的多样性,根据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类型划分为竞争者、直接交易者、间接交易者、其他受影响者四种。此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论上不排除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尽管目前尚不存在任何案例。


1. 竞争者


竞争者是最典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类型之一,其通常最有动力、也最有能力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当某一主体实施垄断行为时,会对处于同一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产生负面影响,直接损害竞争者利益。因此,竞争者具有较强的动力,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愿意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作为实施垄断行为主体的竞争者,其在经济实力、举证能力、诉讼技术等方面都与被告企业有一定抗衡力,因此有动力、有精力、有能力也有实力提起诉讼。


以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为例,该案原告为华多公司,被告为网易公司,双方均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在网络游戏服务市场、语音软件市场等互联网细分市场具有竞争关系。


抖音诉腾讯垄断案【5】为例,该案原告为抖音公司,被告为腾讯公司,双方均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在相关互联网细分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


2. 直接交易者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直接交易者是与垄断行为实施者具有直接交易关系并直接谈判的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一般民事诉讼规则,适格原告必须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交易者的原告资格通常是以合同为基础,直接交易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理论上属于适格原告无疑。


在平台经济领域,由于平台具有多边性,直接交易者可以是用户、商家、广告商等。以徐书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6】为例,原告徐书青是平台用户,被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



3. 间接交易者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间接交易者是指没有与垄断违法行为者形成直接交易关系,但是却因为间接交易关系的存在,因垄断违法行为者实施的违法垄断行为而遭受到不必要损害的受害者。由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及其配套的制度文件等均未从法律层面赋予间接交易者诉讼资格,但也没有明确对其予以否定,导致间接交易者能否成为适格原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一直处于争议状态。在少数以自然人为主体的反垄断诉讼案件中,目前公开的判决也仅有田军伟诉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垄断纠纷案一例认可了间接交易者的诉讼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尚未有间接交易者作为原告的司法实践案例出现,但是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例如,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自营互联网批发平台而言,下游零售平台的终端消费者可能以批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高价销售产品,最终导致其作为终端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价格而对该自营批发平台提起反垄断诉讼。



4. 其他受影响者


学理上,即使不涉及到交易,但是因为垄断行为的实施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也存在成为反垄断诉讼原告的可能性。虽然我国尚无案例,但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反垄断诉讼越来越有扩大原告资格的趋势。例如,德国立法者认为,将民事诉讼的原告限制为违法行为特别指向的对象会导致卡特尔成员几乎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2005年修订《反对限制竞争法》后规定,具有起诉资格的是一切受影响的人(affected person)。所谓受影响的人,是指竞争者以及其他受到违法行为影响的市场参与者。同时,按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市场参与者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事活动的人,理应包括与违反公平竞争的当事人没有关系的消费者和企业。


5. 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以看出,除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之外,《反垄断法》还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可能会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侵害,具体表现为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有可能对公平的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结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公开表示,最高检将积极指导各地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7】这更给了反垄断公益诉讼一定的空间。


四、结语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实际上并不只是程序问题,还可能成为一个影响判决结果的实体性问题。厘清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对于活跃平台经济领域的民事诉讼,保障平台竞争者、消费者的诉权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也期待随着更多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出现,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诉讼的原告类型能够界定的更加清晰。


(感谢实习生吴楚盈对本文的贡献)




脚注

【1】王建:《关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

【2】冯博:《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18年第5期。

【3】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京民终214号

【4】参见广东深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552号

【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1087419905855277&wfr=spider&for=pc

【6】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938号

【7】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9836715227663733&wfr=spider&for=pc 


作者介绍


宋迎

 songying@anjielaw.com

 专业领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信息技术、电信与传媒娱乐|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能源与矿产资源

杨雨晖

 yangyuhui@anjielaw.com

 专业领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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