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情概要,我们在从《云裳羽衣》谈游戏虚拟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之争已经聊过玩家很难获得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中的所有权,恰好有朋友问起过游戏厂商能否对于已发售的游戏部分进行修改。那我们就聊一聊游戏厂商的行为边界问题。
同样的,本文所称“游戏厂商”皆假定为研发运营一体的国内游戏厂商,拥有游戏完整的著作权。
1. 《著作权法》赋予了游戏厂商修改权与改编权
虽然由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之间差异巨大,对于网络游戏可以构成的作品类型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但通常情况下,网络游戏或者说网络游戏中表现出的具体画面、人物形象等是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
因此,游戏厂商作为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权”和“改编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简单的理解,小修小补就是“修改”、大刀阔斧就是“改编”,修改不形成新作品,改编属于演绎后新的作品。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而言,游戏厂商修改或改编自己研发的游戏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厚非。但游戏厂商需要将开发完的游戏拿出去卖,这一卖就得考虑消费者的权利。
虽然小说、电影、音乐、一幅画等其他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要拿去卖,但是这些作品卖出之后,著作权人即便要行使修改权或改编也往往需要通过再版的形式,无法直接去改消费者已经买到的实体书、实体画,或者已经观看过电影等。网络游戏的特别之处就在于游戏厂商一旦行使了修改权,消费者购买的服务就会产生变化,问题也就随之产生。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这两条的核心在于“有选择”与“公平”。随意修改可能侵犯权益,但不意味着不能修改,这取决于消费者合理预期。
3.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解读
2020年3月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官网中刊登了名为《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文,并作出了如下解读:
第一,消费者购买的网络游戏人物形象、道具等产品,具有财产属性,是民法总则确认保护的财产权利。由于网络游戏产品的虚拟性,其占有、使用均在游戏之中,消费者对已购产品的控制能力有限。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应借助自身优势,未经消费者同意,以升级、优化等名义,擅自变更消费者已购产品的实际功能和效果。
第二,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对游戏中付费产品的优化、升级,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明确告知升级后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新旧差异,为消费者提供是否升级的不同选项,严禁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改消费者已购产品,或者强制消费者接受升级产品,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水平。
这是完全基于“所有权说”的解读,我获得所有权的东西别人当然不能改。但在上一篇中我们已经分析过“所有权说”是很难成立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其职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等,该解读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但由于协会本身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其解读虽然影响很大但没有法律强制效力,我们仍然有探讨的空间。
4. 能否修改的判断标准应当在于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预期
中消协解读中所述的未经消费者同意就不得修改的观点其实稍欠妥当。玩家的庞大基数意味着其很难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合意,不具备可行性。而游戏的修改又会作用于所有玩家,要求所有玩家同意,相当于不允许游戏厂商对设计进行修改。
而网络游戏的长期运营就会伴随着例如平衡性调整、故事主线的发展导致的改变、渲染技术的优化、根据政策的和谐等等产品必须有的修改。不允许这些修改的发生,甚至会影响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
因此,能否修改的核心在于玩家对于一款网络游戏产品的消费预期究竟是怎样的。
就像消费者买盲盒,虽然不知道究竟会买到哪一款,但购买时消费者对盲盒的随机性已经有了预期,就并不违规。
第一,竞技游戏中平衡性的修改
以MOBA为代表的竞技类游戏的核心在于公平竞技,在此产品逻辑上就不允许出现显著过强影响游戏平衡的“英雄”出现。而几乎所有的MOBA类游戏都会定期进行“平衡性调整”的更新,那么玩家在“为英雄支付货币”时的预期就是知道“英雄”的数值会随版本更新作出相应的修改。
玩家常说的,强是一个版本的事情而帅是一辈子的事情。充分反映了玩家的预期,数值可能随着平衡性更新被修改,但角色的外形一般不会被修改。
所以,在竞技游戏中游戏厂商进行平衡性修改不宜认定违规。但如果在游戏厂商在修改时给予玩家一些补偿,例如《炉石传说》中修改的卡牌会提供玩家一个分解返还资源的选项,以及有些游戏厂商通过发放游戏币进行补偿等,可以更好的缓和矛盾。
第二,因游戏引擎的升级对于模型的修改或特效、动作的渲染
部分运营时间较长的网络游戏会经历技术的升级迭代,原先的画面表现可能已经落后于时代,为了避免玩家的流失增加游戏的生命周期,游戏厂商可能会进行一些优化型的修改。
基于新技术带来的修改往往使得角色动作更流畅、材质翻新上光重新渲染、特效更细腻等。这样有利于玩家的升级型修改同样不宜认定违规。
但审美是一件众口难调的事,在古早时代的《魔力宝贝》进行画面更新后,允许玩家选择经典版本的造型或者变更为卡通版的造型也非常值得借鉴。
第三,角色形象、皮肤特效等颠覆性修改
如上文所述除了优化形的修改外,玩家一般对于游戏内的角色形象、付费皮肤造型特效等设计有着基本不变的预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玩家在为一款游戏皮肤支付对价时,一定是有选择逻辑的。比如喜欢清凉造型的玩家可能会选择一款“夏日泳装”的皮肤造型,如果游戏厂商将这款皮肤改成了“冬季棉袄”显然是不符合玩家预期的,也破坏了玩家的选择权,则不合规。
同样的,游戏内的各角色有着自己的人设定位以及目标受众,随意修改外形很容易破坏玩家支付时的预期从而构成违规。
皮肤、外形等非数值类外显式的玩家预期比较好理解,那么涉及数值与机制呢?
数值与机制影响游戏的核心玩法,应当允许游戏厂商行使修改权。但除了平衡性调整或者修改某些会造成bug的机制外,其他原因的修改需要慎之又慎,需要合理的理由。尤其不能出现为了推新角色而削老角色情况发生。
最后总结一下,游戏厂商能否修改已发售游戏的内容设计是一个《著作权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平衡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修改游戏,而是不能破坏玩家为某特定游戏内容支付时产生的预期。
张偲杰 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律师深耕知识产权领域,拥有9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并曾于完美世界任游戏策划,擅长结合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张律师为多家头部企业提供全平台的侵权监测与调查、诉讼与投诉、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等法律服务。张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成功代理多起突破性和有影响力的案件,曾代理的案件入选2020年浙江省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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