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第一类: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属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负担的必要营业成本,不应再向承租人额外收取手续费,否则抵扣租金。
上海某法院近期某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不详)
上海某法院近期某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不详)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类:融资租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向承租人提供了服务,故手续费应当在租金中予以抵扣。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3338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9民初1092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28560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民初2610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民初26103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2651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类:有证据证明已经提供服务,或者经承租人书面确认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提供相应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有权收取手续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6945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4274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书
第四类:手续费属于另案法律关系,或者系支付予案外人,应另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40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332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
第五类:手续费的性质相当于融资租赁的成本(即利息),未超过法定上限的予以支持。但部分法院认为利息不得预告在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放款数额认定本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332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156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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