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洪雷 蔡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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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个体经济多样化就业形式,在各种直播平台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完善审慎包容监管规则从而守护新经济业态有序发展,对加速经济新动能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直播类型多样、盈利模式复杂、从业人员众多、商业模式新颖等特点,加之行业税源规模迅速扩大,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6月发布了《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检查指引》(以下称“《检查指引》”),为网络直播企业日常税务合规检查提供操作指引。
本文作为我们针对《检查指引》解读系列文章之一,将针对网络直播行业涉及的增值税部分进行解析。
网络直播平台企业涉及的增值税及相关解析
网络直播行业涉及的增值税事宜相对比较简单,与其他行业的一般企业并无太大差异,在适用增值税时亦需要根据主体类型以及业务性质进行综合判断。
就网络直播平台企业提供的直播服务,可能涉及的收入包括如下几类:(1)平台用户打赏收入;(2)为产品商家提供产品/品牌露出展示取得的广告收入;(3)经营电商业务(自营/合作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4)会员增值服务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前段所述的各类收入应属于36号文附件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应当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同样地,网络直播平台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亦可能涉及处置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等)、在业务经营中以赠送产品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等,该些行为/业务亦应按照会计准则、税法相关的通知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以固定资产为例:
直播平台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直播平台企业在开展促销等活动中向用户/消费者无偿赠送礼品/商品,应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网络直播平台企业涉增值税常见的合规问题
如前述分析,虽然网络直播平台企业的业务经营的模式类型多样、商业模式新颖,但对其在业务经营中涉增值税相关的合规问题仍可以在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项下进行评价,涉及的合规问题包括:
(1)利用虚假劳务支出、虚构信息推广或虚增业务收入等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销项逃避缴纳增值税或利用当地的财政优惠政策骗取财政返还;(2)企业已提供了直播服务收入不及时结转收入,挂往来款帐户,延迟申报纳税,占用国家税款;(3)因对政策理解上存在错误或主观存在为了少缴税款,有意无意间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支出、个人消费支出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少缴增值税;(4)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器具设备等)取得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下是针对典型的涉增值税不合规行为/问题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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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合规行为/问题 |
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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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处置固定资产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有部分企业工作人员对相关法规不甚熟悉,认为企业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电子或办公设备等)进行处置不属于日常的营业行为,因此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9号)第二条: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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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偿赠赠送礼品/商品给非特定客户/用户应视同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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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收账款不及时结转收入,延迟申报缴纳增值税 |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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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虚开增值税逃避缴纳增值税或骗取财政返还: 部分企业利用虚假劳务支出、虚构信息推广或虚增业务收入等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销项逃避缴纳增值税或利用当地的财政优惠政策骗取财政返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虛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针对上述不合规行为/问题,我们建议:
1.在业务经营中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税法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各项业务的性质,采用符合准则/规定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以及调整,针对网络直播企业在新商业/业务模式下相关账务/税务事项,及时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确定合规的处理方式。
2.将业务合规、税务合规、财务合规融入纳入企业经营的各个流程,实现企业的业务管理、税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贯通以及企业内外部信息互联,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3.增强发票合规管理与风险预警。在企业的业务经营中,增值税合规的关键在于“三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增值税发票的合规管理,是企业财税管理的核心环节,随着发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发票合规问题也成为企业面临的一大税务风险。
4.审慎评估是否申请适用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企业在税收洼地注册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但其并未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利用空壳公司转移利润、骗取税收优惠可能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偷逃税;税务机关也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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