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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中国反垄断法2022年度系列回顾与展望之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篇

视点 | 中国反垄断法2022年度系列回顾与展望之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篇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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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点 | 中国反垄断法2022年度系列回顾与展望之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篇

作者 | 顾正平[1] 赖丹妮

2022年是中国反垄断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执法和司法角度,反垄断法均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突破。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疫情多次反复的不确定情况下,中国反垄断工作并没有停滞不前,而是始终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和深化。从经营者集中审查角度来看,《反垄断法》的修改实施为完善和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总局”)通过试点委托地方市场监管局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等举措进一步提高了整体的审查效率。2022年,市监总局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延续了其一贯严谨、专业和审慎的审查风格,全年共审批741件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无条件批准案件736件),案件数量比2021年有小幅增加。同时,市监总局继续加大对应申报未申报案件的调查力度,全年共公布32起应申报未申报的处罚案例。此外,市监总局还审结了五起较为复杂的附条件通过的经营者集中案,其中包括首例针对内资企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案。


相关活动:活动邀请|中国反垄断法2022年度回顾暨2023年执法重点及司法趋势展望



目 录


一、立法情况

  • 新《反垄断法》生效,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发生较大改变

  • 相关配套制度修订,申报标准将发生重大改变,相关实体与程序内容进一步细化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概况及特点

  • 总体概况

  • 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预期更加稳定

  • 简易案件委托审查制度


三、附条件批准案件概况及特点

  • 附条件批准案件总体概况

  • “停钟”制度的引入,今后企业将无需撤回后再申报

  • 高新技术行业合并案所附加的条件更为全面和细致

  • 首例不涉及外资的附条件批准案件

  • 航运物流业的不同地域市场界定思路

  •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


四、应申报未申报的概况及特点

  • 处罚案件数量相对减少,顶格处罚占比高,目前尚没有适用新反垄断法处罚的案例

  • 针对少数股权投资,延续2021年严格执法的风格

  • 纯境外主体间的申报进一步受到关注


五、总结和前瞻



立法情况


 1.新《反垄断法》生效,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发生较大改变


历经四年的酝酿修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首次修订完成,并于2022年8月1日正式生效。新法之下,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发生了较大改变,特别是体现在违法成本的提高与申报程序的完善两大方面。


大幅强化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力度


从违法成本角度来看,根据修订前的《反垄断法》,对应申报而未申报案件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动辄几十亿元计算的交易规模来说,50万元罚款通常对并购方起不到足够威慑的作用。因此,在新《反垄断法》生效前,激进的并购方在交易进程的压力、庞大利益的驱使之下,可能会选择不去申报或是事后才补报。但是,根据新反垄断法,应申报而未申报且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违法实施集中者处以高达其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从而应申报未申报的违法成本急剧提高。即使是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集中交易,也可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仍高达《反垄断法》修订前规定的10倍)。在应申报未申报处罚大幅提升后的背景下,企业应当更加重视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在进行并购交易时提前进行规划。


增加“停钟”制度和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而从程序完善的角度看,新法在“停钟”制度、分类分级审查制度等诸多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了完善与明确。


根据新反垄断法第32条,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反垄断局可以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即适用“停钟”制度:(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2)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3)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的情况下。由于“停钟”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如申报方未提交材料、发现新情况等),为了避免评估时间的延长,经营者应当更加关注申报材料的准备过程,以避免中止情形的发生。在出现中止情形时,企业也应当尽快着手准备相关材料,及时进行补充申报,以争取尽快通过审查。但另一方面,在一些可能适用附条件批准的案件中,“停钟”制度能使得申报方争取到更多的时间,以免出现依据原先的反垄断法在法定审查时间(180天)内不能及时获批而不得不撤回并再次申报的被动局面。


新法新增的第37条中提出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其中,分级指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不同类型等,将其交由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负责。目前,总局已经通过试点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权下放至五个省级市监局来实施审查方面的“分级”。分类即重点行业重点监管,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例如互联网、金融、日用消费品、医药、食品等行业)加强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但目前如何具体实现“分类”仍不明确,未来仍需要通过出台具体规则或相关实践指引加以明确。


2. 相关配套制度修订,申报标准将发生重大改变,相关实体与程序内容进一步细化


新反垄断法通过后不久,2022年6月27日,市监总局就发布了六部配套的规章制度的修订版本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与经营者集中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申报标准》意见稿”)与《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申报标准的大调整根据《申报标准》意见稿,未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将大幅提高。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即至少两方的每一方)中国境内营业额将由现行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营业额标准的提高一方面将减少中小企业并购交易的制度性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执法机构更好地将有限的执法资源聚焦于大型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新法下申报门槛的提高并不意味着此前规模较小的应申报未申报案件能借此机会免去补报的环节。我们认为,即使交易相关方的营业额已经达不到新规定下的标准,鉴于交易行为发生时构成应申报未申报的违法行为,只要未申报便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的状态在持续,则同样可能会面临调查与处罚。因此,建议相关企业仍应进行相关的补报工作。


在大幅提高营业额标准的同时,《申报标准》意见稿中还新增了针对所谓“掐尖并购”或“扼杀式并购”的特殊标准。近年来,数字经济领域的成熟企业对新兴平台与初创企业的并购受到广泛的关注。为此,中央多次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出部署,提出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此前,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采用单纯的营业额标准。而对于平台经济企业以及其他新兴行业而言,以营业额为标准无法客观反映出初创企业的潜力与价值,执法机构难以有效识别“掐尖并购”并对其进行事前规制。《申报标准》意见稿新增禁止“掐尖并购”的相关条款,提高对具有超大市场规模或显著的市场力量企业并购的监管力度,即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经营者在合并或收购市值(或估值)8亿元以上并且超过三分之一营业额来自中国境内的经营者等构成集中情形时,需要进行申报。根据该条规定,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大型企业进行并购活动时需要特别关注并评估进行反垄断申报的合规要求。而且,即使标的公司营业额不高甚至没有营业额(如一些初创企业),只要收购标的市值或估值达到8亿元,都可能触发申报义务。


此外,配合《反垄断法》的修订,《申报标准》意见稿同样加入了申报标准的兜底条款,即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经营者同样需要进行申报,如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的则应当进行调查。这给未达到申报标准而被要求进行申报的经营者提供了补报的机会,同时将其与达到申报标准而没有申报的情形进行了区分。根据新的规定,即使交易并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企业也应当对相关交易对竞争的影响进行专业分析,如有必要,应主动进行申报;如不申报,也应评估日后是否会被执法机构要求进行申报。根据我们的经验和观察,在新经济和高科技等领域的一些并购(例如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创新企业,创新药的研发项目),可能存在相关并购的经营者营业额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可能会产生潜在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因此需要格外注意相关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合规风险。


明确和细化“控制权”和“实施集中”等概念


判断交易是否会导致控制权转移是评估经营者集中交易是否需要申报的重要前提,也是实践中的难点。《反垄断法》中的控制权与公司法或者证券法项下所称的控制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所不同,其是指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重大经营决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者状态,包括直接和间接、单独和共同、积极和消极的控制权,也包括控制的权利和事实状态。此前,《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已经指出部分判断控制权应当考虑的因素,如对交易计划、股权结构变化、表决机制的影响等。本次《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实践中常见的控制权转移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并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说明,如新增了总结性概要,明确指出判断是否发生控制权转移时应当考虑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的情况,以及对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等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对取得控制权进行详细列举和解释,将为企业提供更明确的申报评估指引。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实施集中”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股东或者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因此凡是在未取得反垄断局批准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可能构成违法实施集中的“抢跑”。


丰富平台经济领域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种类


与2021年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相呼应,此次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样还加入了平台经济领域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将数据剥离纳入结构性条件,将保持独立、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纳入行为性条件。

经营者集中审查概况及特点


1. 总体概况



根据我们从公开渠道统计,2022年反垄断局及各地方市监局共审查批准741起案件,其中无条件批准736起,附条件批准5起。与2021年相比,案件总数稍有增加,其中无条件批准案件数与附条件批准案件数与2021年(分别为707起与4起)相比略有增长,但应申报未申报处罚案件数量有大幅减少。2022年没有禁止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自2022年8月起,反垄断局启用新的申报系统,经营者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填报申报表与相关附件,无需将文件打包输出后以邮件方式提交。通过新的申报系统能够实现总局、省级市监局间的数字化交互,有效地提升了线上申报与文件交互的透明度与便捷度。


2. 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预期更加稳定


据我们通过公开渠道统计,2022年前三季度在30天内第一阶段审结的获无条件批准的简易案件共428‬起,占全部审结案件的98.62%,相较于2021年前三季度在30天内第一阶段审结的案件比例(98.65%)变化不大。以简易案件的统计数据来看,2022年简易案件平均用时为16.58天,该审查时限相较于2020年(平均12.81天)与2021年(平均13.69天)均略有增加。我们认为,随着近年来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发展和审查人员专业能力的提升,未来简易案件申报的获批时间将更加具有可预测性,即通常情况下在公示期结束后约5天左右有望完成。


但是,也有一些大型复杂交易的进展因受到申报审查时间表不确定性的影响而受阻。例如,近期备受关注的杜邦收购罗杰斯便因无法及时获得市监总局批准而被迫放弃。2022年9月30日,杜邦与罗杰斯分别发布公告表示,该交易已获得除市监总局外的所有其余需要的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批准,近期已经依照反垄断局要求撤回并重新提交申报。然而,由于未在其约定时间内获得批准,2022年11月1日,两公司宣布该交易终止。为此,杜邦将要向罗杰斯支付1.625亿美元分手费(详见:原创导读|因未获中国反垄断批准,杜邦放弃52亿美元收购电子材料制造商罗杰斯的交易)。因此我们建议交易方(特别是具有申报义务的牵头方)更审慎地评估监管审批时间表并随时调整适应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要求的申报策略,从商业及合同等多个角度更妥善地管理与反垄断申报相关的交易不确定性风险。


3. 简易案件委托审查制度


2022年8月1日起,市监总局试点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反垄断审查工作,委托期限为三年。自开展委托审查制度的五个月以来(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五地试点委托经营者集中审查开局良好),市场监管总局共委托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135件,占同期申报量的32.7%,平均审结时间为17.8‬天。


近两年来,随着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发展,经营者集中申报简易案件数量较往年有着大幅提升。2021年,市监总局共受理641起经营者集中申报简易案件。2022年,总局与试点委托的各地市监局共受理673‬起经营者集中申报简易案件。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也在实践层面促使了简易案件委托审查制度的最终落地。我们认为,委托审查制度的引入一方面能够适当减轻中央反垄断执法力量过于集中、人手不足等压力,有助于提升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效率,为反垄断局腾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集中审查相对复杂的案件;另一方面,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核权限交给部分省级市监局,有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间执法的协调与互补,同时发挥地方市监局的属地优势,使地方市监局通过实地调研、企业座谈等形式更好地了解市场竞争状况,从而提升反垄断执法的有效性。此外,委托试点制度的市监局能够更加有效地对区域内企业的反垄断风险进行预先提示,提升企业申报意识,降低企业投资并购法律风险。


随着受委托地方市监局的经验值增加,我们预计2023年市监总局将会授权地方审理更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和观察,案件被授权给省级市监局审理并不会给交易双方造成额外的审理负担。相反,由于各地区的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特性与市场发展趋势,审理权限的下放将有助于反垄断执法者更加贴近市场与企业,也更加有助于企业与审查人员间的便捷沟通交流。


附条件批准案件概况及特点


1.附条件批准案件总体概况



2022年,反垄断局共附条件批准了5起案件,分别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环球晶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世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以下简称“环球晶圆收购世创案”,详见:案件播报|2022年首例附条件批准!市监总局公布环球晶圆收购世创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超威半导体公司收购赛灵思公司股权案(以下简称“超威收购赛灵思案”,详见:案件播报|2022年第二例附条件批准案!市监总局公布超威半导体公司收购赛灵思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相干公司股权案(以下简称“高意收购相干案”,详见:案件播报|2022年第三例附条件批准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相干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案”,详见:案件播报|上海机场与东航物流新设合营企业案附条件通过反垄断审查)及大韩航空公司收购韩亚航空株式会社股权案(以下简称“大韩航空收购韩亚航空案”,详见:案件播报|2022年第五例附条件批准案!市监总局公布大韩航空收购韩亚航空反垄断审查决定)。在这些附条件批准案件中,3起交易涉及半导体行业,2起交易涉及航空物流业。其中,4起案件均为行为性救济,1起交易同时采用行为性救济和结构性救济。


正是由于相关市场的技术性较强、市场界定较为特殊、缺少经营者集中审查“停钟”制度等因素,2022年通过的五起案件均出现了首次申报审查期限届满前申报方申请撤回又重新申报的情形。从第一次提交申报材料(非立案时间)算起直至案件被附条件通过,上述五起案件的审查时限最短历时327天,最长710天,审结平均用时433天。大韩航空收购韩亚航空案累计710天的审查时长也创下近十年来的新纪录。


2. “停钟”制度的引入,今后企业将无需撤回后再申报


由于修订前的《反垄断法》缺少经营者集中审查“停钟”制度,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方补充材料、限制性条件磋商等时间均纳入审查期限的计算,因此使得特别复杂的交易在法定的180天内难以审结,通常只能由申报方主动撤回再重新申报。2022年附条件批准的五起案件都有撤回重报的情形,而大韩航空收购韩亚航空案甚至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和2022年4月2日前后两次撤回重报。根据新增的“停钟”制度,当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的情况下,反垄断局可以决定中止计算审查期限。这个新规定很大程度上能解决上述不得不撤回后再重新申报的困境,减轻交易双方的程序性负担,同时也给反垄断局在复杂案件的分析上留有更多评估时间。但同时,为了减少“停钟”制度给交易时间带来的更大的不确定性,经营者也需更加充分地考虑做出救济承诺的时间与相关承诺的有效性。


3. 高新技术行业合并案所附加的条件更为全面和细致


2022年,高新技术行业的并购案件仍然是反垄断局严格审查的对象。疫情以来,半导体、芯片等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存在着供应短缺、价格上涨等诸多不稳定因素,而这些行业本身也具有着较高的资金与技术进入壁垒。种种因素下,反垄断局在进行此类案件审查时需要考虑到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并重点考虑全球化背景下相关交易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相对而言,对于这些行业竞争影响的分析更加谨慎。


2022年的三起涉及新兴技术行业的附条件批准案例中,所附加条件的特征相似,而具体要求都比较全面和细致,符合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贯以来的审查风格。例如,根据以往的执法实践,在可能涉及技术型搭售的合并案件中,反垄断局通常会从不得直接搭售或利用限制兼容性、降低互操作性等实施间接搭售等多个角度对交易方施加限制性条件。明确禁止利用技术升级或产品整合变相实施搭售也更有利于反垄断局更全面地监督执行对搭售的持续监管。在2022年附条件批准的超威收购赛灵思案中,反垄断局即采取了这种思路。在该案中,超威的CPU、GPU加速器与赛灵思的FPGA共同构成影响数据中心服务器性能的核心部件,交易涉及的CPU、GPU加速器与FPGA存在相邻关系,三种产品间性能不匹配或者互操作性不足会导致服务器陷入性能瓶颈。因此,附加的条件中除了直接禁止强制搭售外,反垄断局还要求交易双方应确保赛灵思FPGA 的灵活性和可编程性,继续开发并确保赛灵思FPGA产品系列的可获得性,确保其开发方式与基于ARM的处理器相兼容且符合赛灵思在交易前的计划。此外,交易双方还应保证交易完成后,相关产品与第三方互补产品间的互操作性水平不低于自身产品间的互操作性水平。


在交易双方存在竞争问题较为明显的横向重叠时,反垄断局一般会对此类交易附加要求股权转让、剥离相关资产与业务、出让知识产权等结构性条件,此外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同时附加行为性条件。如在环球晶圆收购世创案中,环球晶圆与世创均从事晶圆制造业务,收购完成后环球晶圆在8英寸区熔晶圆的全球市场份额将达到第一,中国市场份额将达到第二。为了解决潜在竞争问题,反垄断局要求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在审查决定生效日起6个月内剥离环球晶圆的区熔晶圆业务,并同时要求双方作出产品供应的FRAND承诺与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续签合同等行为性条件。纵向整合通常则以仅适用行为性条件为主,如在高意收购相干案中,仅仅施加了行为性限制条件,即附加了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继续遵循多源供应原则、不实施差别待遇、对第三方的竞争性敏感信息进行保护等条件。


4. 首例不涉及外资的附条件批准案件


自2008年至今,我国执法机构共附条件批准了57件案件,其中,仅2022年9月公示的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案中的交易双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有企业,这也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首例不涉及外资的附条件批准案件。此前,反垄断执法部门对于国资企业间的反垄断监管相对宽松。例如,同样是航运物流业,多起受到广泛关注的国资企业间的合并均获得了反垄断无条件批准(如2016年商务部反垄断局批准的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的合并交易、2021年获批的中国物流集团收购中国物资储运集团等4家公司股权案等)。而该案被附条件批准则说明,各种所有制企业间的交易都在反垄断局的严密监管范围内。未来,当合作双方在特定市场的份额较高且双方业务间的横向重叠或纵向整合相对突出的情况下,即使是国有企业间的并购合作同样需要提前考虑对该市场的潜在竞争影响以及如何消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顾虑。


5. 航运物流业的不同地域市场界定思路


在相关市场认定上,相较于此前对航运物流业的地域市场界定多以地区航线为准(例如,在2017年马士基航运收购汉堡南美案中,相关地域市场被界定为远东—北欧、远东—印度次大陆、远东—中东等航线),今年两起航运物流业的附条件批准案件的地域市场界定更为细致。在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案中,反垄断局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以浦东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在大韩航空收购韩亚航空案中,虽然反垄断局采取了此前以航线作为地域市场的思路,但将范围缩小至具体城市间的线路(包括首尔—张家界、首尔—西安、首尔—深圳等17条双向航线)和具体国别间的线路(包括中国—韩国和韩国—中国)。我们认为,这种对物流行业相关地域市场更为细致的划分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相关交易的个性化特性(比如,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案中合营企业将主要从事智能货站服务,而货站服务通常以某个特定航站为中心;大韩航空收购韩亚航空案中交易双方在特定航线的优势较为突出,且在包括韩国在内的其他司法辖区的反垄断审查中也采取以特定航线作为地域市场的划分),但未来反垄断局也可能会在处理类似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采取相似的严格进行细分市场界定的思路,从而导致经营者的预估市场份额与执法机构认定的市场份额间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物流行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业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从自身的竞争优势出发,客观准确地分析交易所涉及的地域市场及相关细分市场,避免因市场界定过于宽泛或不准确导致反垄断审查受阻或拖延等影响交割的情形。


6.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


我们认为,2022年反垄断局继续加强和改进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工作,不仅加强了对监督受托人选任和管理,而且通过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开展行业访谈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附条件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案中,除监督受托人外,交易双方还将邀请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每年就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这也是附条件批准案件中首次引入行业协会进行额外监督,有助于附条件监督工作更加适应不同行业特点及市场发展现状。


应申报未申报的概况及特点


1. 处罚案件数量相对减少,顶格处罚占比高,目前尚没有适用新反垄断法处罚的案例


除去跨年公布的13起案件,2022年反垄断局共公布了32起应申报未申报案件,案件数量较2021年的107起有明显下降。其中,18起涉及互联网行业,6起涉及金融行业,其余案件则分散在文娱、医疗、房地产等多个行业。在这些案件中,涉案企业均被处以3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处罚,反垄断局并没有在任一处罚决定中附加罚款以外的惩罚措施。与案件数的减少相对应,2022年应申报未申报案件总的处罚金额亦有所下降。但是,我们注意到在2022年的32起处罚案件中,有28起处罚案件的当事人被处以50万元的顶格处罚。顶格处罚率占到总结案数的87.5‬%。因此,我们认为,公布的处罚案件数量减少并不代表反垄断局放松对应申报未申报的市场交易的关注与打击力度。我们理解应申报未申报案件数量的减少可能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2021年有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就涉及VIE架构的案件进行了批量补报,其占据2021年的应申报未申报处罚案例比例较高,而2022年此类案件大幅减少;二是由于2022年是反垄断领域的立法大年,新法刚刚生效、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暂未完成、新旧法之间的衔接等多种因素可能暂时放缓了反垄断执法的脚步(事实上,自新法生效至2022年底,反垄断局没有公布过任何涉及经营者集中应申报未申报的处罚决定)。我们预计,一旦相关制度修订完成,2023年针对应申报未申报的调查执法将更为深入。


2. 针对少数股权投资,延续2021年严格执法的风格


2022年公布的应申报未申报案件中,股权投资比例在15%以下被认定具有控制权而遭到处罚的案例共12起,这些案件中,股权投资比例多在8%至13%之间(见下表),其中,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成都艾尔平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案中的股权交易比例仅为7.32%,为2022年涉及的股权投资比例最低而被认定具有控制权的处罚案例。我们注意到,反垄断局在2021年对少数股权投资类未依法申报的执法尺度就已经采取了较为严格和相对激进的监管态度,例如2021年处罚的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中,北京车胜仅持有合营企业3.23%的股权,仍被认定为取得共同控制权。我们认为,2022年该类案件的执法延续了2021年的强势风格,2023年这一趋势将会继续。



我们认为在常态化执法趋势下,企业在涉及股权转让的交易是否需要申报时,除了首先考虑股权比例外,还需要考虑公司章程和相关交易文件中对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例如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的情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等。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收购方是否存在与目标公司管理与运营的特定关系。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属于上下游企业或业务重叠程度较高时,此类收购可能会由于涉及是否会通过交易取得共同控制权的问题而存在合规风险。鉴于目前对于控制权相对宽泛的执法口径,我们建议,在收购股权比例接近或大于5%时,相关交易方即应审慎评估是否已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3. 纯境外主体间的申报进一步受到关注


在2022年2月公布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慕尼黑再保险)收购卡万塔欧洲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万塔)案 [2]中,被收购方由绿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投集团,持股10%)、DIF基础设施第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IF,持股40%)和卡万塔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卡万塔控股,持股50%)三方共同控制。慕尼黑再保险收购了DIF原持有的卡万塔15%股权并取得共同控制权。该案中的交易双方均为境外主体,从营业额角度来看,仅慕尼黑再保险与参与集中的其他经营者中持股10%的绿投集团的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这再次提示经营者,在判断交易是否达到我国反垄断申报标准时,即使交易双方的营业额并没有触及申报门槛,也需要全面梳理与计算交易所涉及的其他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额信息,并谨慎判断是否需要申报。


总结和前瞻


总体来看,2022年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稳步推进,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的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期限与往年基本相当,体现出审查效率的进一步提升。我们预计,随着新反垄断法配套制度的正式出台生效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标准的提高,未来市监总局及地方市监局受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数量将有所回落。与此同时,新的申报标准意味着反垄断局将着力于大型企业并购的监管,大型企业受到反垄断调查处罚的风险陡增。


2023年反垄断局将会加强对应申报未申报案件的调查处罚力度。在新反垄断法对应申报未申报案件的处罚金额急剧提高的背景下,相关个案罚款亦可能大幅提升。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特别是达到千亿营收的大型企业)应从经营者集中申报角度进行内部核查和梳理,若达到申报标准则应及时展开申报,避免因未及时申报而影响并购交易的交割而致使重大商业计划落空甚至遭受重罚。同时,相关企业亦应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相关配套制度修订进程,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反垄断合规工作。


此外,我们认为,包括平台经济、建材、医药、公用事业、金融、高科技等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将是2023年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重点关注领域。相关企业需密切关注行业的竞争动态和审查监管实践,并在筹划并购合资等交易时提前做好反垄断申报的评估和规划等准备工作,为顺利推进交易的交割铺平道路。


注释

 [ 1 ] 顾正平律师,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长于竞争法、合规及并购业务。联系顾正平律师可通过电邮:michaelgu@anjielaw.com 或致电13801314799。

[ 2 ]国市监处罚〔2022〕1号,详见反垄断局官网:https://www.samr.gov.cn/fldys/tzgg/xzcf/202204/t20220424_341745.html


顾正平 | 合伙人

业务领域:竞争法、公司并购、TMT、政府监管与合规业务

邮箱:michaelgu@anji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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