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有哪些违约情况?
1、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对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支付币种以及每期支付的租金额都有明确的规定。承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币种、数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对于其中任何一项的违反都构成违约。最为常见的是承租人不能按时给付租金,即通常所谓的“欠租”。最高院《规定》的第16条专门指出“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属违约行为,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在实务中,承租人不付租金时,出租人首先进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内,承租人依然没有交纳租金,出租人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2、承租人擅自转让或处分租赁设备
我们比较了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指出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擅自转让或处分租赁物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院《规定》,承租人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也对此加以特别约定,禁止承租人处分租赁物。一旦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就构成违约,出租方可以依据合同径直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由于使用、保养、维修不当,造成租赁设备损坏
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承担维修保养义务,这是融资租赁与财产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此也有约定。所以当承租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就构成违约。
4、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上述三种是融资租赁实务中最常见的违约行为,除此以外出现的承租人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和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不能履行的情况,承租人都构成违约。
二、承租人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1、 支付全部租金
所谓支付全部租金,是指要求承租方立即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它依约定未到期的租金。
在融资租赁的格式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它费用”。
承租方原本应按期支付租金,可是由于其违约,出租方便有权将期限提前,要求承租方立即支付全部租金。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期限利益丧失约款”,譬如《借款合同条例》第16 条规定:针对借款人的违约情况,贷款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采取了限期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贷款的措施。这也是对期限利益丧失的规定,即剥夺了违约方原来享有的在一定期限之后再履行合同的权利。
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否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未到期的租金,司法解释没有予以明确肯定。然而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与公益的情况下,自由创设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这正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出租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未到期的租金。令人高兴的是在《合同法》(草案)中,起草者已经注意到对出租方权益的维护,(草案)第243条规定:“承租人连续两期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到期的以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如果该条款能获通过,确实可以有效地保护出租方的积极性。
2、收回租赁物,支付损害赔偿金。
除上述权利以外,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还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方支付损害赔偿金。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所以当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可以收回租赁物,并另外要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以未到期的租金减去中间利息计算的。
在有关的格式合同中可见这样的条款,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者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即约定了出租方收回租赁物和索赔的权利。对此,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肯定。在此,我们可借鉴一下国际立法。国际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3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性的,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可以要求加速支付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害赔偿。可见国际立法的趋势肯定了出租方收回租赁物并索赔的权利,收回租赁物并索赔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成为出租方可以选择的两种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的方式。鉴于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此权利,出租方可以利用租赁合同保护自己权益。
究竟出租方是否应负此义务,立法、司法解释都未规定。笔者以为,租赁物一般不是通用物,所以即使被收回的租赁物仍具有较大价值,但如果难以变现,那么其价值对出租方又有何意义呢?出租方如果难以再次出售或出租被收回的租赁物,那么所谓“价值”不过是一堆闲置的资产。笔者以为,在处理案件时,如果出租方举证租赁物不是通用物,则出租方不应负清算义务;如出租方不能举证,出租方才应当负清算义务。当然,我们呼吁有关机构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草案对此也加以了规定,第244条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收回租赁物的价值高于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笔者以为,草案肯定了承租人的清算请求权,但是对租赁物是否为通用物未加区分,立法者似应斟酌。
以上便是融资租赁中承租方的违约情况,违约责任,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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