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由法庭从其2022年审结的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精选共20件典型案例形成。同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由法庭从其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庆辉博士代理的3个案件分别入选,其中“左旋奥硝唑”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另有1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此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的是刘庆辉律师代理,李佳博律师、蓝满凤律师等团队成员协办的 “左旋奥硝唑”发明专利权无效两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5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6号】。
安杰世泽在二审中受邀加入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团队,深入研究案情,分析一审判决,提出建设性的诉讼方案,助力南京圣和药业药业股份公司在“左旋奥硝唑”发明专利权无效两案中成功逆转翻案。安杰世泽团队代理的重大药物发明专利案件,又一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再次展现了安杰世泽团队在医药专利领域的精湛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
“左旋奥硝唑”发明专利权无效两案
【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5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6号】
基本案情
南京圣和公司系专利号为200510068478.9、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以及专利号为200510083517.2,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的药物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权人。华美公司以两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维持两专利权有效。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南京圣和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关于化合物医药用途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全面、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引。本案中,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降低奥硝唑毒性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发现左旋奥硝唑具有更低毒性的有益技术效果并将左旋奥硝唑单独成药的技术启示,故两专利具备创造性。遂两案均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两案裁判明确了化合物医药用途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体现了加大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医药领域创新动力的司法导向。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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