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某能源科技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扶贫发电项目项下全部电站设备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因某能源科技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及相应滞纳金,手续费、留购价款等。诉讼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将已收取的保证金10800000元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冲抵某能源科技公司欠付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保证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其用途系保证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虽然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划扣保证金冲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但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在判决生效之日冲抵,与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不符,亦不利于防止违约损失的扩大,故认定在提前到期日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滞纳金、手续费、租金的顺序用保证金依次冲抵。
案件焦点
本案系人民法院积极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及时抵扣保证金,降低承租人融资成本,服务地方扶贫项目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分别系京津冀三地企业,为河北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开展融资租赁合作。人民法院结合案涉保证金的性质和约定用途,认定在宣布提前到期日以涉保证金先行抵扣欠付款项,大幅度降低了承租人的融资成本,保障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的顺利完成,在助力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方面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本文来源:天津高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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