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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外贸企业、香港外商竟是同一套人马,借货出口团伙骗税近5400万

供应商、外贸企业、香港外商竟是同一套人马,借货出口团伙骗税近5400万 贸易金融联盟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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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华税
编 辑 | 扑克风控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税务局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下达了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该文书详细披露了盐城某供应链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假报出口的税务违规行为及辅以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税务机关向该公司追缴骗取的退税款53,589,753.20元,对没有退税的18,736,916.08元税款不再办理退税。
在本案中,该公司与盐城某电子公司注册地、人员一致,在香港注册的三家公司也系该公司人员注册,因此,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盐城某电子公司及三家香港公司系关联企业。税务机关通过检查该公司货物物流走向,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发现收货方与运输费附件中的收货方不一致,进而查明该公司运送的货物是替罗某、颜某加工智能手表用于内销及外销。顺着线索,税务机关发现用于外销的智能手表系盐城某电子公司委托加工的,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主体却是该公司,因此,将盐城某电子公司开具给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该公司出口外销的智能手表也非该公司的,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于颜某及罗某,同外商之间没有结算款。为了制造退税收汇核销的假象,该公司与注册的三家香港公司进行智能手表的货物交易,虚高智能手表的价格进行报关。此外,报关所填写的仓号也是颜某及罗某出口货物的信息,该公司给予颜某、罗某退税补贴。
由此可见,在国家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的违法行为监管下,无论是采取“借货出口”“低值高报”手段,还是利用传统“买单配票”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都会被税务机关抽丝剥茧。此外,该案因骗取数额巨大,需要密切关注是否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颜某罗某的帮助行为应如何定性,也是值得思考。本案给广大出口企业的警示是:切记坚守业务底线,合规经营,做到税务合规,以下是文书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庆盐税二稽处〔2023〕68号
盐城**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X):
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至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盐城****)2017年2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本次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涉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1.上游供货企业检查情况
你单位上游唯一供货企业是盐城**电子有限公司,盐城**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9日,与你单位是同一注册地址、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你单位实质上是专为了盐城**电子有限公司办理出口业务而成立的关联企业。
盐城**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定性为虚开发票。
2.三家香港公司情况
你单位的“外贸客户”三家香港公司实际是你单位相关人员在香港注册,三家香港公司作为你单位的关联企业,从政策层面,如果境内供货企业将商品出售给境外关联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关联企业商品交易价格要真实,而从检查情况来看你单位交易价格明显不真实。另外,通常在香港成立关联企业,境内把货物出售给关联企业,最终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货物再出售给真正的外贸客户,而你单位的香港关联企业并没有把货物卖给真正的外贸客户,外贸客户也不清楚三家香港公司的存在。综合来看,三家香港公司的成立仅仅是为了构建“境外客户转账外汇到境内出口企业”完成境内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收汇核销的通道,本案中境内公司就是你单位,颜某陈述中关于冯某找印度人兑换美元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3.货物流向检查情况
你单位凭证科目“销售费用-运输费”附件中的物流单据显示你单位的货物运输集中流向了“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颜某”、“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颜某”、“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道章阁市场松源科技城C栋5楼张某”、“东莞黄江镇梅塘社区田心村宾农三路誉润智造产业园杨某”。
经去深圳外调,查明“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颜某”、“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颜某”收货方为深圳市华颜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颜某),“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道章阁市场松源科技城C栋5楼张某”为深圳市亿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某),“东莞黄江镇梅塘社区田心村宾农三路誉润智造产业园杨某”收货方为东莞市凡仕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某)。
从你单位和罗某签订的虚假仓库租赁协议判断,物流方向流向“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道章阁市场松源科技城C栋5楼张某”和“东莞黄江镇梅塘社区田心村宾农三路誉润智造产业园杨某”的货物应为替罗某加工的智能手表用于内销的部分。物流方向流向“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颜某”、“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205颜某”的货物为替颜某加工智能手表用于内销的部分及替颜某和罗某加工智能手表用于借货出口的智能手表。
4.“借货出口”检查情况
盐城**电子有限公司加工组装的智能手表实际是受托替深圳市华颜百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颜某和替深圳市亿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某加工的智能手表,货物也是送到颜某和罗某提供的地址。盐城**电子有限公司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单位申报出口退税。出口外销部分利用颜某和罗某的真实外贸客户提供的香港SO入仓号以你单位的名义填写报关单,借货出口。而实际货物所有权是颜某和罗某的,真实外贸客户货款结算也是和颜某和罗某结算,这些外贸客户与冯某及肖某成立的三家香港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你单位在该环节的作用是利用颜某和罗某的出口信息以自身名义填写报关单并申请出口退税。取得退税款后,每只智能手表给予颜某和罗某1.8元到2.2元退税补贴也进一步印证了“借货出口”的事实。另外颜某陈述材料中提到冯某不仅要求颜某提供委托加工的外贸智能手表的香港So入仓号,还要求提供与智能手表无关的其他出口订单的So入仓号,代为报关和做物流。
5.“低值高报”检查情况
出口的智能手表到真实外贸客户手中每只价格低于50元,而你单位开票给三家香港公司“出售”智能手表时抬高价格,以平均价格为428.55元每只报关出口。盐城某电子有限公司通过抬高物料价格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以每只智能手表平均含税价格505元的高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单位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以骗取更多的退税款。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公安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上游开票方税务稽查部门已证实虚开证明材料、基础类。
2.税务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中肖某的陈述材料、公安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中肖某的询问材料。
3.盐城**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费用-运输费”相关凭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公安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
5.基础类--盐城**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口普通发票明细、基础类--盐城**电子有限公司对外开具发票明细、税务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公安机关针对真实货主的取证材料、上游开票方税务稽查部门已证实虚开证明材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你单位追缴骗取的退税款53589753.20元,未退税款18736916.08元不再办理退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盐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文章来源于华税扑克控官(puokerisk)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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