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郝珈锐 (第二届“安杰世泽学术潜力之星”复旦大学奖学金提名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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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04
自愿碳市场的
成因、概览、痛点及运行现状、国际接轨
/ 目次/
(四) VCC市场的形成动因
(三) 主要碳金融产品及其规模
(三) 国际协作难点:监管规则各异且缺乏合作机制
(四) 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碳市场途径
审稿人疏子蔚律师 Q&A
Q:您作为碳市场的实际参与者,对这个新兴领域在国内的前景是怎么看的?
A:这是个很矛盾的问题,实际上,碳相关的实践在实务角度已经脱离了“新”的范畴,京都协议近20年了,巴黎协议也8年了,对于传统绵延几百年的一般法律产品,肯定还属于新事物,但对一个“新生事物”来说,这个时间并不短了。同样的时间里,像P2P这样的产品都已经把成长-成熟-衰退周期走完了。但在接触大部分业内外人士时,他们仍然会认为“碳+”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或者产品。我觉得这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碳市场这几年虽然在快速成长,但还没有到真正的爆发期,没有获得真正高级别的热度以及体量;另一方面,目前的碳市场交易还是一个处于“碳”加“交易”的初始状态,即很多碳交易还没有一套真正独有、区别于任何其他交易的体系,而是在作为恰好标的物是碳资产的交易在推进,这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碳交易的辨识度。所以我认为这篇文章的科普性质是很有意义的,在一个市场的爆发期之前了解他可能可以创造很多机会。
导言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挑战,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全国碳市场是我国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2021年,我国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的清缴工作,第二个履约周期(2021-2023)清缴在即,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或存缺口,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构成了有效的补充机制。CCER是目前我国国内碳市场唯一可以冲抵配额的产品,继2017年因项目规范性欠佳等原因一度暂停后,如今CCER将迎来重启。作为碳中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重启后的CCER将引发开发和交易的热潮。
本文在第一篇将首先介绍自愿碳市场概览以及市场形成动因,第二篇将探究中国、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在第三篇本文将追溯中国与国际自愿碳市场曾经面临的痛点,最后在第四篇本文将选取CCER等国内与国际自愿碳市场产品,分析中国与国际自愿碳市场产品的运行现状以及中国与国际接轨情况。
本篇核心结构图(颜色突出部分)
一、自愿碳市场概览与市场形成动因
自愿碳市场属于碳市场下的一种类型,是对合规碳市场的重要有益补充。本篇将从碳市场的概览出发,介绍碳市场的主要类型、国际碳市场的法律基础以及主流国际组织与协会。在已建立对国际碳市场的基本认知后,本篇将进而探究自愿碳市场的形成动因。
(一) 碳市场概览
碳排放权指大气或大气容量的使用权,即向大气中排放 CO2 等温室气体的权利。碳交易市场是以二氧化碳排放权(包括碳排放权配额与自愿减排量)作为资产标的进行交易的市场,碳排放额度根据市场参与者的供需关系,自由竞价形成交易价格。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能有效反映碳排放权的价值、实现减排目标。
碳市场有两种主要类型:合规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主要区别在于排放主体是否具有满足政策或法律上的减排要求的义务。
港交所,《香港的碳市场机遇初步可行性评估》,2022年3月
合规碳市场也称强制性碳市场,由政府监管,并由政府向公司签发碳配额。合规碳市场主要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成,参与者买卖碳排放配额(即监管机构发出的排放许可证),碳排放配额供应的减少可实现减排,调节碳价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规碳市场主要包含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美国区域性市场以及我国的全国碳市场与地方试点碳市场。
自愿碳市场指没有履约义务的主体购买自愿碳信用 (Voluntary Carbon Credit,简称VCC)所形成的市场,部分碳信用市场按一定规则与合规碳市场链接。自愿碳市场的参与者包括自愿减排量的买家(通常为企业),交易产品主要为碳减排量或碳信用,例如CCER、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等。自愿减排量由可避免或移除温室气体排放的减排项目产生,通常经自律监管机构签发,可中和或抵消买家自身的碳排放,每单位的自愿减排量代表一吨被避免或移除的二氧化碳。
碳市场中的技术术语主要包括碳汇(carbon sink)、碳源(carbon source)、方法学(methodology)、二氧化碳当量等。
碳汇指利用土壤、海洋、植物等自然资源或人造库,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1碳汇有森林碳汇、草地碳汇、耕地碳汇、土壤碳汇、海洋碳汇等多种类型。碳汇有关项目产生的成果经主管机构登记备案后成为CCER、VCS等自愿碳信用。
与碳汇相对的概念叫碳源,碳源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从排放端与吸收端来看,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关键在于减少碳源与增加碳汇。碳排放权近似于对“碳源的控制”,而碳汇近似于对“碳汇的奖励”。
方法学相当于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写指南,是指导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查的主要依据,对减排项目的基准线识别、额外性论证、减排量核算和监测计划制定等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在计算碳排放减少量时,不同行业需要采用不同的数据核算方法。
二氧化碳当量(吨)是指一种用作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度量单位。《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控制的6种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各种不同温室气体对地球温室效应的贡献度皆有所不同。为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且由于二氧化碳是人类活动产生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因此,规定二氧化碳当量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以在统一的标准下比较不同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
(二) 国际碳市场的法律基础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为全球碳市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92年,全球150多个国家签订了UNFCCC,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作为UNFCCC的补充条款,于2005年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国际减排合作机制,分别是: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基于对“量化减排指标”的硬性规定,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权得以成为“稀缺商品”进入配额市场进行交易。不同国家在构建碳配额产品时将考虑以其中某个机制为基础,使得配额能够参与国际流通。其中,IET、JI是发达国家之间实行的减排合作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合作机制,该机制推崇发达国家通过资金、技术等形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合作,取得“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联合国执行理事会向实施CDM项目的企业颁发的经过指定经营实体核查证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企业只有获得联合国颁发的CER证书后,CER才能在国际碳市场上交易。
2015年,《巴黎协定》规定各国政府就营运碳市场制定新规则,并设立两个新的碳市场,以取代上述三个京都市场机制。《巴黎协定》为国际碳市场提供了基础,使各国可将自己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得到的碳信用转移他国,协助其他国家达到其气候目标。2020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中宣布了中国于2030年实现碳达峰、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自主贡献目标,为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 国际碳市场的主流国际组织与协会
国际碳市场中主流的国际组织与协会包括:
第一,主管类,包含UNFCCC、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等。UNFCCC也是负责支持UNFCCC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UNFCCC秘书处成立于1996年1月,负责支持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威胁,支持年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汇编和审查各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政府间条约秘书处的官僚机构进行协调。IETA是成立于1999年6月的非营利性商业组织,旨在为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建立有效的国际框架,其成员包括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交易所、排放实体和贸易企业,以及会计、审核和数据信息公司。
第二,金融行业监管协助类,例如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等,主要从管理衍生品为切入协助监管落入衍生品范畴的碳金融产品。鉴于自愿碳市场在低碳转型中举足轻重的地位,ISDA也非常关注自愿碳信用交易,先后发布了自愿碳信用的法律影响白皮书、自愿碳信用交易定义文件以及现货、远期、期权交易确认书模板等文件。
第三,欧盟等区域类。为推动《京都议定书》的落实,2000年欧盟发布了第一个气候变化方案《温室气体绿皮书》,2001年提交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草案。2002年欧盟正式批准《京都议定书》。2003年正式颁布《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体系指令》,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等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受规管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每个配额代表由监管机构发出一吨二氧化碳的排放许可。市场参与者为求降低购买碳排放配额的成本,会尽量减少其碳排放,缩减碳排放配额的供应因而有助实现减排。
(四) VCC市场的形成动因
自愿碳市场是对合规碳市场的重要有益补充,可以促进形成市场“柔性机制”,丰富产品类型,帮助遵约市场和企业实现低成本减排;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同时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加入实现净零目标的行列,企业对碳抵消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强制性碳市场已无法满足成千上万的公司的需求。因此,建立高效、透明的自愿碳市场成为达成净零排放目标的关键一步。自愿碳市场的特点之一就是“自愿”,可以在强制性碳市场之外发挥作用,使企业、机构或个人能够在自愿的基础上购买碳信用,而不是出于合规目的。当前全球自愿碳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根据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的自愿碳市场报告,2030年市场每年将提供26亿吨的碳交易额度,是2021年的13倍。在2022年,全球自愿碳市场已经吸引了12亿美元的投资。
自愿碳市场采用的碳信用,一个碳信用额代表减少一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获得的凭证。比如植树造林的林业碳汇项目、避免垃圾填埋场或废水处理设施排放甲烷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等。对于这些产生碳信用的碳减排项目,需要证明所实现的减排或二氧化碳清除是真实的、可测量的、永久的、额外的、独立验证的和独特的。自愿碳市场是一项低成本、高收益、高效率的制度设计,能够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有利于推动节能增效减排。
(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1]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Article 1, Defin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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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珈锐 / 本文作者
疏子蔚 / 审稿人
程磊 / 审稿人
金瑜婷 / 栏目美编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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